舟人劳社险8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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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人劳社险83号
舟人劳社险〔2010〕83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
(一)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六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加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之和,不得超过当地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参保人所在市、县(区)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和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困难群体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缴费或者不缴费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规定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领取70元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
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规定的补缴给予财政补贴。
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待遇
(一)待遇享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具有本市户籍;
2、未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3、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4、年满60周岁。
(二)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基础养老金包含以奖代保定额奖励。
2010年1月1日起,我市的以奖代保定额奖励不再另行发放。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目前暂定为:
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三)死亡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复员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待遇
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意见实施后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目前暂定为500元,下同)加上财政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其中60周岁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上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计发。
其中,对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按2009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被判刑的,取消优待养老金以及按军龄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
(五)被判刑或者劳教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制度实施时已被判刑或劳教,刑释或劳教期满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享受当地当年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或劳教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当地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
被判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补发。
(六)待遇的调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参保程序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社区)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等材料,上报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审核并录入基本信息后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制作《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由村(社区)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二),经劳动保障站审核后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填写《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登记表》(表三),由所在村(社区)统一报送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其军龄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
(二)缴费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10年从5月1日起开始缴费。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手册》,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按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并要求补缴的参保人员,应填写《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表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到银行办理缴费。
2010年1月1日到4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补办参保手续并缴费,养老待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补发。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困难人员,残联、民政局应在次年1月份将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相应名单发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结算后,根据提供的名单给予补助,并划入其个人账户。
2、参保人所在市、县(区)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和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缴费按补缴年限给予补贴,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3、参保人员可登陆社会保障网站、通过电话或者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缴费等相关信息。
4、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银行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由村(社区)代为直接进行收缴,按规定出具相应凭证,并及时存入社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五、申领基本养老保障费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申请填报《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定表》(表五),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在各行政村和社区进行公示后,行政村持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
待刑释或劳教期满后再予办理,并从办理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核定参保人员享受资格及享受标准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养老金,每月15日前划入参保人员的存折。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年组织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因故未通过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待遇。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应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个人专户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
(四)参保人员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若新参保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时保留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待新参保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报《舟山市城乡居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表六),并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财政补贴除外)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以及军官经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参保人员死亡的。
(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申领丧葬补助费及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七、政策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制度实施时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目前暂定为500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实施细则参保。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
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不延缴的,可以将其应享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直至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时止。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次月起,每月的养老保障待遇在原有待遇基础上提高28元;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8元。
《实施意见》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中包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到达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时,可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金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的原则确定。
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调整为1400元。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果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每月的待遇可以叠加享受。
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的原则确定。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表一《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表二《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表三《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登记表》
4、表四《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5、表五《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定表》
6、表六《舟山市城乡居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劳动城乡居民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室、市社保局。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
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表一)
所属村(社区):
登记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户籍性质
户口本编号
户籍性质
□城镇□渔农村
邮编
居住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人员类别
□普通人员□复退军人□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参保年缴费标准选择
□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
参保人声明:
村(社区)申报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参保人: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劳动保障站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需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2、参保人员将身份证、重度残疾、低保对象、复退军人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附后。
3、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
填报单位(村/社区):
序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本人确认
村(社区)填表人:
年月日(盖章)劳动保障站审核人:
年月日(盖章)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年月日(盖章)
填表说明:
变更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残疾等级、低保对象、缴费档次等。
本表一式三份,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登记表(表三)
所属村(社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身份证号码
入伍时户籍所在地
现户籍所在地
村
(社区)
意见
情况属实。
(盖章)年月日
当地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 年 月至 年 月在部队服役,军龄 年 月。
(盖章)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在年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军龄年月。
(盖章)年 月 日
注:
此表一式四份,复员退伍军人、村(社区)、民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复员退伍军人本人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表四)
所属村(社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补缴年度
补缴标准
补缴总额
年至年
元/年
元
申请人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
村(社区)申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劳动保障站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舟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定表(表五)
村(社区)(盖章)年月日
申请人
性别
贴
照
片
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参保时间
退伍军人
是否军龄:
年月
参保人申明:
本人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
年月日
劳
动
保
障
站
审
核
意
见
情况属实。
劳动保障站(盖章)
审核人:
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意见
经核定,该居民养老金每月元,从年月起计发。
(其中:
基础养老金: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元,缴费年限养老
金元,优待养老金元。
)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核准人: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注:
1、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在背面粘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退军人要附上军龄登记表。
3、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舟山市城乡居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表六)
村(社区)(盖章)年月日
参保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继承人或
指定受益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终
止
原
因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以及军官经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参保人员死亡的。
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签字:
年月日
劳动
保障站
审核
意见
情况属实。
劳动保障站(盖章)
审核人:
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
核准意见
经核准,同意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余额)元,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元。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核准人: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选择性项目,请□内打“√”;
3、参保或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