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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难点提示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3.国际贸易非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重难点提示

1.国际结算的分类

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款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它们多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也称为无形贸易结算。

常见的侨民汇款、旅游开支、服务偿付等非贸易结算,范围广阔,种类繁多,不须运出商品即可收汇,对国家积累外汇十分有益。

2.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纵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首先是从现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从买卖的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便利银行办理国际结算。

3.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付款时间、及使用货币

(1)国际结算方式大体上分成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

(2)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可分为预先付款、装运时付款、装运后付款。

(3)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应是可兑换货币,它可以是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第三国货币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名词解释

1.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2.汇票:

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对价持票人:

是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

付对价既可以是持票人自己付、也可以是其前手付过对价之人。

4.正当持票人:

对于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之人,只要他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也不知晓汇票曾被退票以及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该汇票,他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人

5.背书:

背书是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背书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空白背书记名背书限制性背书有条件背书 

6.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7.贴现:

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8.本票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B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9.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重难点提示

1.论述两大法系的分歧。

日内瓦票据法的参加国大部分为欧洲大陆国家,故我们又习惯将其称为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未派代表参加会议,仍坚持其自己的观点,所以现在世界各国票据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的欧洲大陆法系;另一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英美法

大陆法

票据分类

英国:

票据法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美国:

对票据分类与英国相同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一类

持票人权利

对价持票人:

受前者权利限制

正当持票人:

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是连续的都是合法的持票人。

融通汇票

可以开立

无此规定

伪造背书

从伪造背书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

伪造签名的背书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有时能看到要因的痕迹。

2.试述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

其他行为是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要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1)出票包括两项具体动作:

一是把必要项目填全,由出票人签名;二是把它交给收款人。

(2)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是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销。

背书有五种: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

(3)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①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4)承兑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

第一写明“已承兑”(ACCPTED)字样,和签字;第二将已承兑汇票交付持票人。

这样承兑就是有效的和不可撤销的。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即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限制承兑有以下几种:

带有条件部分承兑限定地点延长时间

(5)付款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以付款即期汇票提示日即为付款到期日,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汇票从承兑日推算到期日。

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地付款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6)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而不获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而不获付款均称退票也称拒付。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

(7)退票通知退票通知的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准备。

(英国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若不作成退票通知,并及时发出,即丧失其追索权。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退票通知仅是后手对于前手的义务,不及时通知返票并不丧失追索权

(8)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

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作成拒绝证书。

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后,无须再做提示要求付款和拒绝付款证书。

(9)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因为他们要对持票人负连带的偿付责任。

(10)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其目的是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

(11)参加付款。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已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款。

参加付款者要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愿意参加付款,说明被参加付款人的名称,并由公证人证明后,即成为参加付款人

(12)保证。

最后一种票据行为就是保证,就是为汇票上载明金额的付款人进行担保。

3.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什么?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2)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后者再通知其前手,直到出票人。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

只有办到这三条,才能保留和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或背书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否则即行丧失。

4.试述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点

汇票

本票

支票

性质

书面债券,写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时间,持票人或指定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凭证

同左

同左

作用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信用手段

同左

同左

无条件性

向另一人签发的要后者付款给第三者或本人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约定自己付款给后者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银行客户对银行签发的付给第三第三者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制票人、收款人

银行客户、收款人、银行

主债务人

承兑前:

出票人

承兑后:

承兑人

出票人

客户如果保付支票是保付银行

债权人

持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

同左

同左

出票人责任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自负付款责任

担保银行一定付款

持票人权利

要求付款的权利和追索权

同左

同左

期限

即期、定期、板期、延期

即期、远期

即期

张数

一套

一张

一张

第四章汇款方式

重点名词解释

1.顺汇:

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2.逆汇:

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3.汇款方式:

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4.电汇: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5.SWIFT: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它具有三个明显特点:

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

它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

6.票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7.拨头寸:

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资金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这就叫做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

重点难点提示

1.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款业务中,付款方叫做汇款人,收款方叫做收款人。

受汇款人委托,将资金汇出的银行叫做汇出行,汇出行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

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做汇入行或解付行,解付行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

2.票汇的业务程序

①汇款人填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票汇方式。

②汇出行作为出票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③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

④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又称票根,即汇票一式五联中的第二联寄汇入行,凭此将与收款人提交汇票正本核对。

近年来,银行为了简化手续,汇出行已不寄汇款通知书了,汇票从一式五联改为一式四联,取消汇款通知书联。

⑤收款人提示银行即期汇票给汇入行要求付款。

⑥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取出头寸,凭票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⑦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

3.汇款头寸的调拨

汇款业务中的头寸是指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

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这就叫做汇款的偿付,或俗称拨头寸。

拨头寸必须结合汇出行与汇入行的开设账户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调拨头寸方法:

(1)当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往来账户,汇出行贷记汇出行帐户。

(2)当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了往来账户,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

(3)汇出行与汇人行双方在同一代理行开立往来账户,为了偿付解款,汇出行可以在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项拨付汇入行在该代理行的账户。

(4)汇出行与汇入行双方在不同银行开立往来账户,为了偿付,汇出行可在汇款时,主动通知其代理行,将款项拨付给汇人行在其代理行的账户。

第五章托收方式

  李春英  2011年03月17日 文章浏览次数:

24

  责任教师联系方式:

李春英:

licy@mail.btvu.org

资料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重点名词解释

1.托收结算方式:

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

是由卖方开立银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再委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

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

3.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现在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时期称为托收指示。

4.承兑交单:

是指代收行待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条件。

5.即期付款交单:

是代收行提示汇票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贷记或汇交托收行再贷记委托人帐内。

6.远期付款交单:

是代收行提示汇票给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退还给代收行保存至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待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贷记或汇交托收行再贷记委托人帐户。

7.托收出口押汇:

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从票面金额扣减付款日到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8.D/P.T/R: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开立信托收据,从代收行处借到单据,融通进口商资金的一种方式。

重点难点提示

1.托收方式的概念及其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一般有四个

(1)出票人,也称委托人或货物的卖方,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

(2)托收行,或称寄单行,或称为出口方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3)代收行,又称进口方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或是支付货款的买方。

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是向帐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

另外,委托人还可以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人”,以便在托收业务中发生拒付时料理货物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委托人必须在托收申请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2.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现在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时期称为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被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所引导。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个别单据上面不动托收指示,如果有了的话,也将不予理会。

 

3.跟单交单的条件及业务程序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按其货运单据和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可分为两种交单条件(或称两种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条件。

付款交单又分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两种:

①即期付款交单,是代收行提示汇票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贷记或汇交托收行再贷记委托人帐内。

见图所示。

②远期付款交单,是代收行提示汇票给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退还给代收行保存至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待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贷记或汇交托收行再贷记委托人帐户。

如图所示。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指代收行待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条件。

见图所示。

4.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出口商、进口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Negotiation)。

当出口商在提示汇票及/或单据委托银行办收时,要求托收行叙做押汇。

托收行如认为这笔交易的销售情况良好,进出口商的资信都可靠,即可叙做托收出押,买入跟单汇票,按照票面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

俟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付款汇回归还托收行的垫款。

(2)贷款,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货款作押汇,但与押汇还有不同,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刻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其到期日还贷。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①对出口商的融资。

及带有质押融通汇票适用于对出口商的融资。

出口商可事先与托收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物出运后,出口商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托收行)作为受票人,出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金额略低于托收汇票,期限略长于托收汇票,并以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一齐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在融通汇票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出口商立即得到净款融资,托收跟单汇票寄代收行,收取货款汇交托收行备付融通汇票到期日应付的票款。

②对进口商的融资。

不带质押融通汇票适用于对进口商的融资。

进口商可事先与代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当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书要求他付款时,他可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代收行)作为受票人,以进口商为出票人和收款人,要求代收行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进口商立即得到净款用来支付代收行。

待融通汇票到期日,进口商将提取进口货物销售取得货款归还融通汇票到期的票款。

(4)信托收据,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简称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这种做法是D/P托收的变通,又称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交单,以开出信托收据换取单简称D/P·T/R。

第六章信用证概述

  李春英  2011年03月17日 文章浏览次数:

54

  责任教师联系方式:

资料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重点名词解释

 

1.信用证: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2.议付行:

开立议付信用证需要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单据款项扣减垫付利息,将净款立即付给受益人。

 

3.偿付行:

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重点难点提示

1.信用证项下的契约安排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角契约安排

(1)买卖之间的销售合同。

(2)开证申请人(买方)和开证行之间的申请书,它还包括了担保协议或偿付协议。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跟单信用证。

若跟单信用证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则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同样存在着跟单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2.何谓跟单信用证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

(1)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3.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支付方式,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能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具体来讲,它起着保证作用与资金融通作用。

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远隔几千里,甚至几万里,彼此之间不了解,进口商希望出口商能按时交货,在付款时,能检查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最好在货物转售以后再付款,在此时期中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

出口商则希望在货物出运以前能得到银行的融资,出运后,能保证及时得到货款。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而且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它保证了进出口双方的货款和代表货款的单据不致落空。

同时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对各当事人来说,有以下的作用:

(1)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可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

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

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据,然后再付货款。

进口商在付款以后,可以立即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装船前贷款。

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出口地与他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内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叙做押汇,取得货款,一般不必直接向国外付款银行交单取款。

这样就可以增加保障,加速资金周转。

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贸易、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

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把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

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物权仍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损失。

(3)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的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贷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

当它履行付款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如进口商不付款,它可以处理货物,以抵补欠款。

如果出售的货款不足以抵偿,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偿其不足部分,所以风险较小。

(4)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叙做押汇,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从以上情况,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只是相对的完善,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风险。

如成交以后,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的情况;开证行可能借口单证不符,无理拒付,或开证行倒闭的风险。

进口商可能遭到出口商不交货或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开证行可能遭到进口商倒闭或无理挑剔拒收单据的风险。

出口地银行同样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

但是无论如何,在目前情况下,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由于银行居间,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对进出口商还是利大于弊。

5.信用证的内容

下面根据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6号所列的“致受益人和致通知人的信用证通知书”,及在通知书各项加列注解号码来说明信用证内容和每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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