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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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2

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

第二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每个人都有机会成功,关键在于你是否已经作好了准备,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所以,重视你自己,如果机会出现,你能否把握?

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如果你已经做好了准备,机会仍然没有出现,那么不要叹气,机会的花朵肯定已经在远方盛开。

——阿尔伯特·哈伯德

一、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所谓职业就是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职业道德不仅指一种行为要求,而且还包括本行业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维护的是社会秩序或职业秩序。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

一个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在工作,这是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精神生活的需要。

有了工作才有了生活来源,但工作并不仅仅是为了简单的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

一个人正是因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要,才使自己更加珍爱自己所选择的职业。

一个人,只有深深地热爱一项工作,才有可能全身心地投入,才能甘愿为这项工作而献身。

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能够受命于国家和人民并引以为豪,就具有了强烈的职业自豪感。

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之情,要通过不断加深对工作性质的认识,不断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地去感知其意义和乐趣所在,在自己思考和实践的基础上去建立。

而热爱之情一经建立,还要不断有意识地培养它、增强它,使自己逐渐达到为人民利益贡献的最高道德境界。

2、确定职业理想,视事业为生命

当一个人把某种事业作为理想去努力追求并渴望成功时,这种事业便包含了这个人的生命价值。

因此,一个把理想建立在本职工作上的人,应当视事业为生命,象珍惜生命那样珍惜他的成功、他的光荣与他的责任。

而当从业人员把一切追求都融入了职业活动之中时,他便自然而然地能够做到时刻把工作摆在第一位,时刻以奉献为己任。

3、勤学多问,掌握过硬本领

勤学,一要向书本学习。

二要向社会学习。

特别要学习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知识、技术、信息和动态等,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长才干。

三是向他人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

要做工作生活中的有心人,细心观察和模仿他人的做法和经验。

勤学多问是爱岗敬业的基础,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在此基础上,将知识和能力转化为爱岗敬业职业活动。

链接案例: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

张丽莉,女,1983年生,大学本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的语文教师。

2006年,她从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庆师范学院文学院03级本科班毕业后,分配到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任教。

她在2012年5月8日的交通事故中,为救学生而受重伤,致使双腿截肢,至2012年5月17日,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2012年5月8日20时38分,在佳木斯市胜利路北侧第四中学门前,一辆客车在等待师生上车时,因驾驶员误碰操纵杆致使车辆失控撞向学生,危急之下,教师张丽莉将学生推向一旁,自己却被碾到车下,造成双腿截肢,骨盆粉碎性骨折,另有4名学生受伤。

观点碰撞:

如何对待爱岗敬业与“跳槽”择业的关系?

教师总结:

爱岗敬业与“跳槽”择业并非是截然对立的两种行为。

爱岗也可以跳槽,跳槽了一样可以爱岗。

“跳槽”择业不等于不爱岗敬业,而是通过在人的实际工作过程对所从事职业进行重新认识,对个人兴趣、能力进行检验和再培养,对人职匹配状况进行判断和评价,对自己原来的目标进行审视。

这种调整是有益的,有助于我们重新确立目标,保持奋斗的动力。

但这种调整不应是盲目攀比中心态浮躁的追求,应是对社会需要、职业发展前景和个人才能的认真审视下对个人价值目标的理性选择。

目标更换频繁并不利于个人的发展。

频繁跳槽必然会影响个人对职业的认同和投入,无法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影响个人才能的发挥。

(二)诚实守信

成功的企业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们的行为都是长期的,都是富有远见的。

——比尔·盖茨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从业人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那些掌握人们赋予他一定权力的从业人员,更应当学会办事公道。

从业人员应当在处理个人同他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时,公私分明、公平公正、光明磊落。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要对人民群众怀着赤诚和热爱之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赢民心,以实干求稳定,把爱心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和日常行为之中。

《材料:

百分百满意,是我们对每位光临顾客的承诺》麦当劳的服务意识:

有一位商业人士中午正在和客户座谈。

突然想起应该去接自己在幼儿园的女儿,而现在已经放学了,从这里到幼儿园要花一定的时间,应该通知女儿要她先等。

可是他没有幼儿园的电话,这时他突然想起幼儿园附近有一家麦当劳,所以他马上查询了麦当劳的电话,然后打电话给这家麦当劳的服务人员让他们帮着通知他的女儿。

麦当劳的服务人员非常热情地帮助他通知了他的女儿。

从此,这位人士每次到幼儿园接女儿,只要时间许可,都会走进这家麦当劳去享受一下麦当劳的美食,更主要的,还有麦当劳的服务。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

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

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一些,需要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

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

一个人只有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才算是真正地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奉献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为真理、为正义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

奉献社会不仅要有明确的信念,而且更要有崇高的行动。

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注意: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等除外。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和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行为自主和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3、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例:

女秘书未抹口红上班竟被开除

昆明某旅游咨询服务公司的女秘书被解聘了,理由是上班时未化妆,未涂口红。

该公司老总说,现在提倡建设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

企业形象、品牌的树立,重要的是人的形象的树立。

作为公司的秘书,可以说是公司的形象大使,她的一举一动,对生意的促成很重要。

顾客来了,见到你的秘书就倒胃口,还谈什么生意?

谈不成生意,叫公司怎么活?

公司不是要每个员工都必须潇潇洒洒、漂漂亮亮,更不是要她(女秘书)打扮得象坐台小姐那样露出大腿,以色悦人。

我们只要求她注意自己的形象,上班时打扮一下、精神点,不要太邋遢,让顾客反感,不过份吧?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解析:

职业女性在上班时适当化妆是应该的。

但作为一个公民,他们有权选择自己化妆还是不化妆,化什么妆。

一般情况下,公司若以不化妆为由将员工解聘,是没有道理的。

当然,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该女秘书和该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女秘书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规章制度中又有女秘书上班时必须化妆的规定,该女秘书上班时确实没有按要求化妆,那该公司解聘该女秘书应该说是合理的。

(二)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做出了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案例一: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

“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

”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

据了解,小李很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

“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

”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案例二: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

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

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

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

“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

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硕士生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

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

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

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案例三: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老张是一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

工作人员当即给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

老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

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解析:

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

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

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案例四:

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老刘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老刘夫妻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

儿子原本有份好工作,但前不久因工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离开单位后多次去找工作,但都因残疾而被拒绝。

女儿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老刘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解析:

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上述规定对老刘来说,无益是一个福音。

(三)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专家提醒: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签书面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等。

(2)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扣押员工身份证等。

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间,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试用期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第二,毕业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第三,试用期内有权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四,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

案例分析:

2014年7月,小杨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工资1000元/月。

工作三个月后,小杨因劳累患病治疗。

单位因小杨身体不合格,在试用期内解雇了小杨。

讨论:

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在哪些方面违法?

为什么?

教师总结:

(1)《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法》第48条规定:

“工资的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60元/月)(3)《劳动法》第25条规定:

“试用期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先双方协商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仲裁的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某厂的一位工艺设计员王某辞职后离开公司前往外地某厂(同行业)继续从事工艺设计工作。

不久他设计的新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成功。

原厂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违法了当初他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乙方(王某)保证在离开甲方(原厂)一年内,不得到甲方同行业或其他商业机构就职。

若乙方违反该项保证,则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为此,某厂以王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向原厂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王某对原厂提出的要求作出了书面答辩: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乙方作出承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在《职务聘任协议》中规定,但后来拿到《职务聘任协议》时,乙方并没有看到有关特殊津贴的条款,而且厂家也从未向乙方支付过任何特殊津贴,既然厂家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就没有必要按合同规定去做。

仲裁委员会认为:

由于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根据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主张相应的权利的法律原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王某不必向原厂支付20万元的罚金。

重点讲解竞业避止合同

竞业避止合同是雇主约束雇员行为而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性质的条款,既是劳动纪律又是法律法规。

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和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性服务。

因此,竞业避止实际上是包括在原单位的避止和从原单位离职后的避止。

解决竞业避止问题的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原单位给避止人员以相应的补偿,一般达到原工资的80%,甚至100%,最低不能低于50%,以弥补其不能从事优势能力的职业所受到的损失。

三、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1、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首先请同学们听一组数据:

2002—2014年大学生就业比较:

200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145万,至7月尚待业50万;

200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212万,比02年增加67万,至7月尚待业70万;

200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280万,比03年增加68万,至7月尚待业90万;

2005年我国高校毕业生338万,比04年增加58万,至7月尚待业119万;

200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413万,比05年增加75万,至9月1日尚待业116万;

2007年我国高校毕业生495万,比06年增加82万,至9月1日尚待业144万。

2008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到559万人,比07年增加64万。

2009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到610万人,比08年增加51万。

201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631万人,比09年增加21万。

201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660万人,比2010年增加29万。

201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680万人,比2011年增加20万。

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在700万左右,比2012年增加20万。

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在727万左右,比2013年增加27万。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呢?

(首先请学生回答)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还待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

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人往高处走”是很正常的想法,但并不是说每个毕业生都能找到理想的工作。

毕业生应该知道就业的困难,并据此调整就业期望。

一些毕业生和家长还以计划经济时代精英教育的择业观去面对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就业市场,希望进大城市,好企业,拿高薪,是不现实的。

应该说,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正在拓宽,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和标准都在变化。

比如,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我们在上学期间,就应该对将来的就业有心理准备,不能抱着昨天的就业观念,站在今天面对明天的就业局面。

2、科学看待就业形势

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

形势严峻不等于严冬来临

尽管矛盾很多,困难不少,社会上“大学生就业的冬天”也已经叫喊了好几年,可是年年“冬天”年年“过”,我们不也迎来和煦的春天了吗?

实事求是地说,大学生找个工作并不难,难的是找一个理想的工作。

作为朝气蓬勃、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没有必要“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也没有必要患得患失、自暴自弃,要看到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有利条件和难得的历史机遇,迎难而上,做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荣抉择。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

实践证明,国家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

因此,在就业的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形势比较严峻的一面,同时也应看到其中一些有利的条件,坚信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定能找到自己的位置。

[这里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我们高职毕业生的出路有哪些?

• 出国

• 专升本

•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 国有大中型企业、外企

• 自主创业

• 中小企业

• 基层

提问学生: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

教师总结: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培养的主要是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因此,我们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去向主要还是基层和企业。

【思考】我们该如何去做?

(一方面,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较大;但同时,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岗位日益增多。

对此,我们该如何做呢?

我们只有正视现实,客观、全面地评价自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才能掌握就业的主动权。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大问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对于我们高职生来说,什么才算是正确的择业观呢?

①能发挥自己作用的职位就是“体面职位”

[提问学生]:

大家认为,什么样的职业是体面职业呢?

今年就业形势严峻,切不可这山望着那山高,等待观望,错过就业最佳时机。

时下许多毕业生参加了多场招聘会,发出了多份求职书,总觉得“体面职业”没有出现自己眼前。

所谓体面职业就是“收入高”,“外企”或者工作条件好的职业。

须知这样的职业门槛必然高,我们想问题尽可能实际为好。

②今年能就业就不要等明年

不少学生眼光仍很高,只盯着大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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