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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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江门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204项)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一)道路运输管理方面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过期不继续投保的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7

客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8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暂扣道路运输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9

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经营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5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

(二)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6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项目,不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三个月或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

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8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经营资质年度审验被评为不合格的

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19

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服从统一调度、未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0

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运价收费,乱加价、乱收费、收费不给票;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

非因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道路运输证或线路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2

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3

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4

单位和个人垄断搬运装卸货源,强装抢卸、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5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办擅自开办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6

维修户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7

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8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不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不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或不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

出租汽车不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29

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

收缴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0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转让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的

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1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十六)项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2

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罚款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3

客运货运经营者、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5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不安装行驶记录仪;(三)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政府统一调度;(四)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五)大型对象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六)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限运、禁运物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3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七)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三)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4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0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

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1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2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法作业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责令改正,罚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3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责令改正,罚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责令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二)公路路政管理方面

55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6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7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59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0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1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2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4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5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6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7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罚款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69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公路法》第八十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

7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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