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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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机构2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5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7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9
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11
第七章公用平台管理13
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14
第九章监督管理15
第十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水利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效益,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资源共享服务和综合业务应用等五大基本体系。
水利信息化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
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构成。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体系:
由水利信息网络、服务器与存贮系统、机房系统和基础支撑软件等组成。
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体系:
由信息采集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组成。
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由水利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成。
综合业务应用体系:
由水利电子政务、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平台共用、资源共享,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现代化方向,以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水事活动的效率和效能为基本目标。
第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当统一利用公网资源,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为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信息化审查、加强检查督促等办法,全面整合水利行业内部的信息化资源。
第六条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以水利信息统一管理、实时更新为核心,以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为前提,以充分发挥效益为基础,以健全各项制度为主要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综合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公网资源利用、行业信息化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
(四)审定并发布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六)召集和主持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的行业管理;
(二)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信息系统规划,组织厅直单位、各市(州)单位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组织或参与各类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的审查;
(三)组织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监督、验收和后评价;
(四)组织指导公网资源的统一利用;
(五)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负责水利信息资源的整合、分析和水利信息服务,负责发布和公开水利信息,负责为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和数据更新服务;
(七)组织和协调全省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组织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
(八)组织制定水利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九)具体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编发会议材料和文件;
(十)执行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当相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主管辖区(或部门)内水利信息化工作,并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实时掌握和了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讨论决定水利信息化方面的相关问题。
领导小组的例会一般每个季度举行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会议的程序:
(1)听取信息办的综合汇报;
(2)听取财务和计划部门信息化资金筹集和安排情况汇报;(3)听取业务技术归口管理部门情况汇报;(4)听取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汇报;(5)形成会议决定和文件。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针对不同的专题或急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的程序同例会。
第十一条相关信息化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厅直和市、县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厅信息办报送相关材料。
厅信息办要根据报送的材料及时综合和公布各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厅信息中心应当加强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的信息化审查。
所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当进行信息化审查,审查通过的水利基建项目方可提请审批。
信息化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基建项目中信息化建设是否满足工程运行后的维护管理需要,是否符合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以及概预算合理性等方面。
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项目包括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专项项目是指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建设内容属于信息化的项目,专题项目是指部分建设内容属于信息化的项目。
所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当根据规划和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加入信息化专题项目,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中,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信息化建设部分应设专门章节,中型以上工程应独立成册。
第十四条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审批等。
第十五条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及水利信息化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体系。
第十六条各级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由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厅信息中心汇总;其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由厅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厅信息中心组织审查,报水利厅审批。
由各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前期工作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同级水利(水务)局和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由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厅信息中心应当负责项目中信息化专题项目的审查;由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项目中信息化专题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批准。
第二十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厅信息中心审查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市(州)、县(市、区)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招标、采购和监理等情况应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有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人员参与招标。
第二十一条为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由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性质及资金来源渠道,由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负责提项目建设需求,由厅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设计报告、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组织开展招投标,负责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控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培训、项目验收、移交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由各市(州)组织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厅信息中心应从项目建设初期开始参与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国家和水利行业保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
第二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规程规范。
第二十四条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五条全省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投入和工程带信息化的办法,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水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建设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考虑在水利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水利基建项目中包含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与水利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下达水利信息化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时,各相关单位规计、财务部门应将相关文件复印件抄送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利信息化成果采用纸质管理和数字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各单位在报送信息化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监理、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纸质资料的同时,要报送电子版。
各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入库,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厅信息中心或厅信息中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由各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部分的,由水利厅组织验收的项目,厅信息中心应当负责信息化建设部分的验收;由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组织验收的项目,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信息化建设部分的验收,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涉及安全保密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应当由保密部门负责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交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建设管理报告、施工管理报告、用户报告、测试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清单和完整的技术文档等资料的纸质和电子版。
验收主要考虑八个方面:
(1)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3)项目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系统是否达到要求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5)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测试报告是否完整;(6)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7)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8)用户意见。
第三十三条所有信息化项目在验收前原则上都应当进行测试,一般由信息化专业部门认定或授权的测试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对专业性较强的测试可由验收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测试。
测试人员应对测试结果出具书面测试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应当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综合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应当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所上报的建设成果材料中必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有关单位可向科教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并申报科技进步奖励。
对实用性较强的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第三十七条厅信息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水利信息化成果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厅信息中心实行全省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为保障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安全保密、文档管理、应急管理、机房管理、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水利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运行维护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健全项目预算及费用支出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培训,应当把相关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作为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培训工作没有到位的业务应用系统不得上线运行。
第四十三条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全天候监控辖区内的网络运行状况,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网络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互联互通。
第四十四条影响全局的核心设备及软件的维修、更换和升级应当报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要确保各核心设备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四十五条凡需接入互联网的水利专网用户必须保证水利专网的运行安全、可靠,应当将连接互联网的方案和安全保密方案一并报厅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需运行在厅网络中心机房或委托给厅信息中心维护管理的信息系统,必须先征求厅信息中心的意见,协商好有关网络、维护管理职责等事宜后再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其维护管理按信息系统托管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进行。
委托给厅信息中心维护管理的信息系统,其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厅信息中心的部门预算。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在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对所管理的重点水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并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八条系统运行时,发生信息安全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和条例追究信息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章公用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厅信息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全面整合全省水利信息化的软、硬件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杜绝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第五十条涉及全省水利系统的基础性、公用性的信息化公用平台由厅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单位不得重复引进和建设类似系统。
公用平台主要包括全省水利骨干网络、省水利数据中心、省中心GIS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省级平台、省厅互联网出口、水利厅门户网站、全省视频会议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利用全省水利系统统一的信息采集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采集。
厅信息中心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全省水利信息采集网络。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采用全省统一的水利计算机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交换和传递。
网络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网资源。
公网资源的利用要由厅信息中心“统一一个口子对外”。
厅信息中心要采用“竞争、择优”、“物美价廉”的原则确定公网资源服务提供商。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平台上进行各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
厅信息中心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涉及全省的水利工程数据库、水利空间数据库、水文数据库、水利文档数据库以及水利数据中心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为各专业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
第五十四条厅信息中心应当统一组织涉及全省的应用系统开发和推广,并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
涉及全省的应用系统包括水利行政资源管理系统、水利信息传输交换系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资源决策支持系统、水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水利公众服务系统等。
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十五条厅信息中心对全省水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实行归口管理,水利信息主要包括降水、蒸发、地表水、地下水、泥沙、水质、墒情等水文信息,河道、湖泊、堤防、水库、灌区、小微型水利工程、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信息,水土保持相关信息、取用水信息,洪涝和旱灾信息,防汛抗旱信息,水利计划、建设、监察、工程招投标等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十六条水利信息化系统的信息采集和更新应当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可靠性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性。
第五十七条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州)、县(区、市)水利(水务)局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实时提供和更新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协同厅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业务部门要将已建业务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和各类自动测报系统采集的信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传送到水利厅综合数据库。
自动测报系统包括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系统、雨水情采集系统、灌区自动化系统、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电站和泵站自动化系统、水资源监测与管理系统、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系统等。
第五十九条厅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相应的水利信息资源库,所有信息提取由厅信息中心“统一一个口子对外”。
实现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发布和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等环节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厅信息办要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建立严格的考核检查制度,将水利信息化工作纳入行业绩效考核和“芙蓉杯”竞赛活动。
第六十一条厅信息办要建立公告制度,对信息报送共享、信息系统使用、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资源整合和执行本办法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及在水利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没有经过信息化审查的,主管部门应当拒绝审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水利信息化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没有经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停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信息化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及时提供和更新本单位相关信息的单位,由厅信息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