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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顺德区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四章: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处理

第一节: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规定

第二节: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操作

※第五章:

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六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第七章:

出口退税相关表格

 

注:

本指南仅供企业参考。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按时办理各项出口退税业务。

同时,应注意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管理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四、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的内容用电脑填写并打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后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

6.最近一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提供)。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

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2.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生产企业出口属于消费税征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1.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料审查。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2.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生产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将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和复印件,报税务部门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2.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3.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税申报附表。

(3)在每月10日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四、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未发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企业,可暂不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预计当年没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可填报《免抵退税暂停申报申请书》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暂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经批准的可暂不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具体申报操作

(1)对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表格:

①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

②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

③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

(2)对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企业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税负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

其中的免抵税额是指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包含当期单证不齐出口金额应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

例一:

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100万美元,内销售100万元,购进国内材料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

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

(1)出口销售100万美元先免征增值税;

(2)由于退税率为13%,企业实际需负担4%,即100万美元×8×4%=32万元。

从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100万×17%-(102万-32)=-53万元(即留抵税额为53万元)

免抵退税额=100万美元×8×13%=104万元

应退税额=53万元

免抵税额=104万-53万元=51万元

税负率=51万÷(100万+100万美元×8)=5.7%

例二:

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60%×(17%-13%)=115200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17%-13%)-1152000=108800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088000)=-1462000元(即留抵税额为1462000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60%×13%=374400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13%-3744000=2496000元

6.应退税额=1462000元

7.免抵税额=2496000-1462000=1212400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六类”企业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税务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部门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生产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二);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

(6)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二)当月正式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及汇总电子数据: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将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2)生产企业必须把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成册。

(3)对同一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既涉及“直接出口”业务,又涉及“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必须将该手册的“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报关单,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税出口货物明细中,并生成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连同其他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一齐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4)“六类企业”应在《顺德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袋》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左上角分别加盖“六类企业”红色印章(规格5×2CM)。

(5)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和企业公章。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

1.生产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如企业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时间核算销售收入。

2.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如:

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全部按1-15日计算),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2.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3.对因节假日顺延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相关出口单证的最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对出现因节假日顺延申报的情况,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

(2)若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延期,其申报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

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在批准延长申报期内申报的单证,不需再办理单证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

(3)若生产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且未经税务部门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的规定对其因逾期申报而造成超期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三)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1.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我区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生产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商签订出口合同时,约定的结汇时间超过210天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远期收汇证明》给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对超过21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给生产企业,企业据以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收汇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生产企业应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报税务部门。

生产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或内容不符,以及未在210天内办理理外汇核销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具体操作是:

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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