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97410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7.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docx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

破解“土地换保障”的困境

——基于“资源”视角的社会伦理学分析

2012-7-1012:

32:

22  来源:

《社会学研究》(京)2010年6期第1~24页

  

郑雄飞

【作者简介】郑雄飞,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人口研究所

【内容提要】“土地换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整合“土地”和“社会保障”两种资源的制度尝试与实践探索,究竟是否应该“土地换保障”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

本文在概括其基本类型和破解其内在实质后,从“资源”的角度切入,通过剖析“土地”和“社会保障”的资源属性及衍生权利束,比较它们的异同,探析二者之间的异质点和契合点。

研究发现,保护和发展人权是二者的契合点,而异质点在于资源属性的不完全同质和权利口径与责任主体的不同。

研究表明,基本保障不可换,不能混淆“补偿”和“保障”以逃避政府的责任;但补充保障可以换,能够利用地上权利及其资产收益来添置非基本保障利益。

【关键词】土地换保障/道德应该/资源/社会伦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二元经济结构逐步融合,城乡经济、社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城镇的用地和用工需求不断扩张,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向城市聚集、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出现了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撂荒的现象。

另一方面,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没有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依旧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抑或是相似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村留守人员也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缺乏应有的、有效的风险防御机制。

如何处理好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与农村人口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好生产、生活方式城市化与原有土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土地换保障”正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产物,是旨在处理这一矛盾和协调这种关系的制度尝试。

“土地换保障”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机制究竟是否应该,学术界对此开展了广泛的讨论。

  一、研究缘起:

学界争议与问题提出

  有关“土地换保障”的学术研究始于对土地征收、征用①过程中补偿安置工作的反思和改进,经历了方案提出、问题讨论、视野拓展三个阶段,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一)方案的初评

  “以土地换保障”是一种制度创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并且对于促进土地流转、解决征地中的问题、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具有重要意义(陈颐,2000)。

土地保障已经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存在严重冲突,应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建立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姜长云,2002)。

通过比较各种征地安置方式,卢海元认为应该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失地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依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确立“就业优先”的政策目标,出台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致富问题(卢海元,2003)。

通过考察杭州的征地安置,有学者主张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张时飞、唐钧,2004)。

  

(二)问题的讨论

  1.是否应该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健全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如果不进行置换就意味着农民获得双重保障,这对其他社会成员不公平(马小勇、薛新娅,2004)。

秦晖认为“国家保障”与“土地保障”并不构成一种并列的选择关系(秦晖,2002)。

温铁军指出:

“‘土地换社保’操作不好,很有可能变成另一种以‘城市化’命名、对农民进行进一步剥夺的方式;同时社保以土地为条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另一种差别待遇”、“真想城乡统筹,应该先做到给农民以起码的国民待遇,在公共品上给农民以公平的待遇”(陶卫华、杜娟,2008)。

宓小雄则认为,以土地为条件的农村社保改革正是避免城乡居民差别待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必要条件。

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诸多好处:

能够彻底解决农民社保困局,在实现城乡社保均等化的基础上解决城市中定居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缩小城乡差距;能够明晰农村土地使用中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能够明晰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预期,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进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净化以土地权益为核心的农村法律基础和道德空间,有效遏制涉农地侵权和涉地经济犯罪,降低因土地权属模糊与相关利益纷争而发生群体性冲突的可能性(宓小雄,2009)。

  2.利益关系如何协调

  “土地换保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略了农民没有缴费的制度初始状态,不应混淆“补偿”和“保障”,不能用补偿安置费来填补“历史欠费”(杨一帆,2008)。

通过分析上海“镇保”,常进雄、吴瑞君等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的产生过程与土地增值过程具有同步性,适时出让土地可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应探索农地直接入市交易机制,利用土地转让交易税和土地增值收益来为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常进雄,2004;吴瑞君,2008)。

还有学者通过分析浙江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现状,指出应当协调好政府、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杨翠迎,2004;杨翠迎、黄祖辉,2004)。

  3.置换方式的选择

  在对国内外社会保险相关理论、政策、制度以及各地的创造性实践进行综合分析后,卢海元认为目前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应当以失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卢海元,2007)。

秦晖认为,“土地换保障”确是一种进步,但不能通过行政力量强制实施,应根据农民需要,遵循自愿、合意原则,通过市场手段来实施(秦晖,2007)。

近两年,有些学者通过比较浙江、成都和重庆三地征地安置中的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指出,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降低农民缴费比例和定期调整养老金待遇(宋明岷,2007),厘清补偿和保障的关系,引入市场力量,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孙永禄、杨一帆,2008)。

  (三)视野的拓展

  随着讨论的逐步深入,“土地换保障”的研究视野由失地农民拓展到了农民工和耕地农民,亦即研究视野由“消极被动”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行为向“积极主动”的耕地农民(含“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延伸。

在广泛的问卷调查和长期的跟踪研究基础上,郑功成认为,应该打开城镇大门,有序接纳农民工并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现土地承包权与市民身份的置换,应让有能力成为城市人的农民工首先成为市民(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

基于城市化和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江平等提出农村的承包地将来应该更放开一点,只要农民有其他出路且不愿意从事农业经营,就可以鼓励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交出来,以土地换取社会保障(江平、莫于川等,2007)。

郑雄飞以城市化为背景,主张吸取国企改革经验,将“保障”从“土地”中剥离出来,通过土地资源的流转整合来发展现代农业,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立足改革开放以来“人—地关系”和“地—权关系”的变化推导出“土地换保障”的客观必要性,并探究了“土地换保障”的逻辑路径和实践理性(郑雄飞,2009)。

  综上所述,学术界就“土地换保障”的合法性、客观必要和宏观意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推动了认识的深入,但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在“土地换保障”究竟是否应该这一核心问题上依然存在很大分歧。

究其原因在于:

没有能够从伦理上对这一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反思或审视,尤其是没有厘清“土地”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没有厘清二者的异质点和契合点,没有厘清不同层次社会保障的不同责任主体,因而未能解决“什么能换、什么不能换”这一关键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回顾“土地换保障”的发展轨迹,概括当前“土地换保障”的主要类型并破解其内在实质。

  二、实践剖析:

类型概括与实质破解

  “土地换保障”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填补农村人口(含“被征地人员”)风险抵御机制的制度空缺,也有利于缓解城市地区向农村地区抽调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我国的“土地换保障”制度探索是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践中演化而来,但亦有着其自身的基本类型、发展轨迹和内在实质。

只有准确把握这些特性,才能够选择正确的研究视角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探究出“土地换保障”的道德应该。

  

(一)类型概括与发展轨迹

  我国的“土地换保障”制度安排发端于征地补偿安置,而后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尤其是与土地流转、耕地保护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城乡统筹措施相结合后发展出了多种模式。

“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运作模式,因它是一个开放型的制度探索,其类型随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在不断的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发展轨迹。

  1.征地补偿型

  农民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就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政府通过“退费进社保”和“被征土地进社保”的制度架构将其纳入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其基本的、长期的生计。

这种模式是从征地补偿安置中演变来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而实现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相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用地的土地供给。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之后,该模式更是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实施。

  2.土地流转型

  通过出租、入股、转让和抵押等方式将承包地或宅基地等流转起来,利用土地流转收益参加社会保险,进而实现权益的交换和增值,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换社保”等模式。

该类型是适应农业比较利益低下、迫切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农业产值而生的。

要想让农民把土地经营权(甚至是承包权)转让出来,把土地流转起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给予农民应有的保障权益。

这种类型在农业相对发达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郊县等地区得到一定范围的推行。

  3.权益放弃型

  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获取市民身份和相关社会保障权益等,从而实现权利的置换。

如成都市温江区2006年推出的“双放弃、三保障”、广东省2010年出台“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法中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和重庆市2010年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等。

该模式符合农村人口(特别是进城人员)对城市户籍的利益诉求与城市化、工业化用地供给日益紧张的客观形势,尤其是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政治话语中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广泛青睐。

  4.耕地保护型

  这是一种新发展出来的“土地换保障”模式。

它是一种通过耕地保护基金来充实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制度安排。

近十几年来,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大批农民弃耕、大量农田被抛荒,耕地被破坏现象严重。

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央政府加大了“农业直补”力度,同时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制度创新和财政支撑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基于这种形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台了整合国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体制机制,利用耕地保护基金来充实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如成都市在2008年出台的《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都是这一模式的具体体现。

  

(二)实质破解与资源置换

  “土地换保障”具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又有着不同的主要推动因素,但它们的基本机理是一致的:

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而后获得一定社会保障权益。

透过“土地换保障”的主要类型和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它涉及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等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以及(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等重要战略问题,并与社会发展阶段、经济结构升级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密不可分。

  1.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抽调”农村资源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的生产组织和产品消费几乎都是通过行政指令进行高度控制,大部分社会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

为了推进国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国家控制了绝大多数的农业生产剩余,采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产品“统销统配”的方式实现农村资源向工业、向城市集中,以推动振兴国家的宏观战略。

在此期间,政府征收、征用包括土地在内的社会资源时鲜有补偿。

与此同时,农村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集体公有,生产组织形式也是集体共同劳作,农民绝大部分生活资料由集体统一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高度集中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生活消费模式中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说,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土地换保障”。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开,生产和生活资料高度共有的形式被打破;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分配到户,家庭分散经营成为农村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化带来了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自谋生计”成为农民的现实且唯一的出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利益“一元化”的格局被打破,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也日趋多元化。

不同群体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其权利诉求自然也不尽相同。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培育、发展和完善,一味通过行政指令抽调农村资源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行不通的。

如何补偿农民的利益对于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土地换保障”中的“被征土地换保障”等模式就是在这种环境中产生的。

它们适应了政府既要抽调农村资源又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实质上是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或者说再整合的一种方式。

  2.城乡统筹过程中满足农村人口利益诉求的客观产物

  与国外②不同,我国的“土地换保障”制度探索是为工业化用地以及城市化建设服务的。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与集体生产经营方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视为一种以土地为基础的“集体保障”。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的逐步解体,农村社会保障也就演变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保障”。

然而,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非农用地急剧膨胀,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同时,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征地工作必须确保农民长期基本生活有保障才能进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位安置和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很难达到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的目的。

于是,“土地换保障”作为一种征地保险安置方式得到了广泛实施。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仅仅依靠征收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要,政府就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来抽调农村土地资源以满足用地需求。

此外,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城市用工需求不断增加,农村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抛荒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亟须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就社会保障而言,一方面,面向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失或残缺不全,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由于“户籍”等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往往不能享有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空巢化带来了家庭保障功能的严重弱化,农村留守人员亦缺少应有的风险抵御机制,急需面向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

总之,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不断降低,对土地的认知状况、对城市的认同程度和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状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双放弃、三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等形式的“土地换保障”正是在这种经济社会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资源再配置方式的尝试。

  “土地换保障”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甚至是所有权来置换社会保障权益。

究其实质,是两种风险防范机制之间的切换或兼容,是“土地”和“社会保障”两种资源之间的“交换”;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求、依据一定权利法则所实施的资源重新组合,属于资源配置的范畴。

那么,“土地换保障”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究竟是否应该?

哪些权益可以通过“换”的方式获得,哪些权益又不能“换”呢?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和“社会保障”进行伦理审视,进而探索出“土地换保障”这一资源整合方式的内在理性。

  三、伦理透视:

“土地”与“保障”的比较分析

  “土地换保障”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资源重组的产物,是两种民生资源——“土地”和“社会保障”之间的“交换”。

究竟是否应该用“土地”资源来置换“社会保障”资源?

为此,我们有必要从“资源”的角度来剖析这二者的本质特征,比较二者的资源属性及衍生权利束,以便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视角选择:

资源及其衍生权利束

  资源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客观存在,包括物质、能量、信息甚至关系等;通常是指可供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的总和,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

无论在任何历史时期或人生发展阶段,人们都会面临不同的资源约束。

为了保证和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通常需要获取必要的资源并采取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或组合。

不同的人群或机构具有不同的主客观需求,他们拥有不同的资源或对同一资源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保障不同个体和人群之间资源利用、交换或互易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将资源“符号化”并赋予相关的权利属性,明确其归属状态。

就此而言,资源在人类社会的现实语境中通常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权利,如所有权及其所裂变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土地”是指大自然赋予人们的、以陆地或水域等形式存在的资源。

它既为人类提供活动基地,又为人类提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

社会保障则是人类自己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而结成的资源。

它是国家与社会等组织或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方式,在其成员遭受养老、疾病、失业、工伤或生育等风险时给予收入支持或公共服务的社会制度安排。

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相对于村集体之外的经济组织而言,农民个体作为集体的一员排他性地共同拥有土地;在当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制度下,农户拥有集体共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同样,社会保障是人们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员所拥有的天赋人权,并得到宪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公民自然拥有向社会和国家表达社会保障利益诉求的权利。

尽管土地在不同的所有制社会中表现出不同的财产归属状况,社会保障在不同的社会中亦具有不同的权利表征形态,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抵御风险、不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手段。

因而,我们可以从“资源”这个切入点入手,结合基于资源而言的衍生权利束,从伦理层面比较“土地”和“社会保障”二者的异同,对“土地换保障”进行理性审视,进而从根本上剖析其道德应该,发掘出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理性。

  

(二)“土地”与“社会保障”的属性及衍生权利束

  “土地换保障”涉及“土地”和“社会保障”两种资源,正确认识二者的属性及相关权利对于资源配置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并且直接影响到有关二者的认知状况和制度设计,因而我们首先应该就它们的基本属性及其衍生权利进行探究。

  1.土地的属性及衍生权利束

  从广义上讲,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从狭义上讲,土地仅指陆地部分,是指地球陆地表层。

如果剔除“土地”上所承载的各种东西(如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等),可以说“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然资源,具备自然属性。

但是,单纯的资源属性只能存在于史前非人类社会。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们在土地上活动,相互之间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从这种意义上讲,“土地”又是一种社会资源。

在所有制出现之后,“土地”的社会属性通常表现为财产属性。

  

(1)土地的资源属性与(社会)财产属性

  土地的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

人们对土地资源属性的关注越少,则其财产属性越充分,土地所有权越完整;反之,对资源属性越关注,则财产属性被稀释,土地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亦越强(刘俊,2008:

41)。

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条件以及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人与地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而土地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也随着人地关系的变化经历着由“合”到“分”,再由“分”到“合”的发展历程(刘俊,2008:

35-36)。

  原始社会,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纯粹的资源,是生命得以维系的物质保障,呈现出的是一种单纯的资源属性。

农耕社会,土地作为从事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自给自足的根本;随着所有制尤其是私有制的出现,土地呈现出了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交融共存的状态。

工业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农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人们的生存压力逐步降低,人口数量逐步增加。

同时,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城市化又将大量的人口与作为食物和原料生产来源的土地相分离,就此人地关系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

人对土地的直接依附程度不断减弱;而人与地之间的间接关系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用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的土地价值秩序反转。

相对来说,土地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生产价值(基于农业生产而言的价值)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而土地本身作为一种商品而言的非农价值(基于非农生产的价值,如房地产开发的价值)不断攀升。

至此,土地的财产属性超越了资源属性。

  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挥霍,造成了生态的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急剧增加,土地承载能力大幅降低,庞大人口所需的农业生产用地与交通、住房等所需的建设用地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

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

就这样,土地的资源属性的重要性得到了逐步提升,又逐步回归到了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并重或者走向契合的局面。

  

(2)土地上的权利束

  土地的财产属性推动了地上权利束的诞生,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地上权利束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刘俊,2008:

41)。

土地上的权利束主要包含所有权及其裂变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狭义的所有权)。

这些物权是基于人权而生的,是服从于人权的,固然也是与成员权密切相关的。

个体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对社会财富拥有对应的权利。

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一基本的物质存在,土地利用权是任何个体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任何个体或群体在行使其地上权利时都必须尽到其应有的义务,尤其是要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承担保证后代土地利用权利的责任。

总体而言,土地利用主要有如下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

  第一,土地所有权天然的不完整:

代际伦理与保护后代利用土地的权利。

不同于“财产属性”的历史性或者动态性,土地的“资源属性”是永恒的。

因为人类是世代相叠的,需要不断繁衍生息;土地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终客观物质载体。

③“土地所有权绝不像其他所有权那样具有这种性质(排他性④)。

谁也没有创造土地,土地是全人类的基本遗产”(车尔尼雪夫斯基,1984:

43)。

“土地属于一个多数人已经死去、少数人还活着、无数人还没有诞生这样的庞大的家族所有”(魏伊丝,2000:

20),“现在的人只是受托看管这块土地而已,土地是属于那些死亡及还未出生之人的”(德·古朗士,2006:

98)。

因而,土地的所有权天然就是不完整的,只能是共有的而且是全人类世代共有的。

这样就产生了土地的“代际伦理问题”。

要想保证代际公平,代内(现时代)的土地利用就不能以损害未来人类利益为代价。

如何合理整合与有效利用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对于保护与促进人们的长期生产和生活(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土地的权利保护和合理开发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和实现代内与代际公平的内在要求。

  第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保护相关权利。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演变,社会分工协作的范围不断扩大和深化,所有权不断分化、裂变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狭义的所有权)。

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