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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制度试行

央摩租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支持临洮县的农业发展,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金城合作,共创一流的市场定位下,结合我县建设和谐临洮、富庶临洮、人文临洮、生态临洮的发展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信贷资金专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

旨在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推动诚信居民、诚信乡镇、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小额联保贷款,在各村委会的推荐和帮助下,在央摩租乡各村开展的贷款业务品种。

并以村为单位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村民自由结合成立联保小组,金城村镇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品种最大特点是无须提供抵押。

专为无抵押物的农民所设,只需参加联保农户和村委会成员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有耕种土地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二)借款用途合法;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参加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和合同。

(六)有临洮县各村委会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同意贷款的推荐函(推荐函需要由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及村委会成员同意担保的承诺。

(七)符合发放农业小额联保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及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及用途:

1、农民春耕缺少资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其耕作土地范围内所需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的向我行申请贷款。

2、农业春耕生产资料;小型农机具的租赁和购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第四章贷款调查

第七条我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1、客户经理部对申请人进行以下调查:

  进行家访,重点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家庭经济情况,有无其它借款或为其他人担保,对提供给贷款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2、农业生产资料:

需要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耕种土地面积、所需的生产资料配置情况、所需的生产资料配置完毕后经济效益预测。

农副产品收购:

需要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合法性、自有资金、经营规模、农副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济效益预测。

3、调查了解当地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战略发展目标,做到投向准确,投量适度;

4、调查了解农业生产季节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做到适时发放不误时机;

5、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查询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

第八条村委会、联保小组收集我行贷款要求提供的资料后出具同意推荐贷款的推荐函。

第九条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村委会成员、联保小组成员同意推荐的推荐函,担保承诺,借款人向我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丢失人员须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要求提供借款人承包耕作土地的相关证明;

3、我行农业春耕生产资料小额联保贷款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我行农副产品收购小额联保贷款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贷款审查

第十条我行进行审查。

1、我行对村委会、联保小组推荐的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和资料审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贷款额度的核定:

(1)种植业春耕生产资料贷款原则不超过10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核定;

(2)农副产品贩运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原则上不超过自有资金50%;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原则不超过12个月,利率的设定:

统一按我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利率6.765‰(月)执行,贷款归还采取按月结息到期归还本金,借款人可根据生产周期提前还款。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一条农户联保小额贷款采取由需求借款农户申请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采取自愿结合,由村委会成立委员会推荐(委员会须有5-7人组成,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和经济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在村中威信较高的村民组成),经我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联保协议,借款人按借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活期储蓄存折,我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或活期储蓄存折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台帐、准确登记借款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金额及还本付息情况,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如有一个月利息逾期,银行正常催收,并电话通知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积极协助甲方催收;借款人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三个月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借款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十四条贷款按季结息,以每季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我行客户经理可先通过村委会、联保小组利用其影响力进行清收,如仍无法清收逾期贷款,我行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第十七条我行客户经理在查询借款人个人信用记录后做好查询记录的登记,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款管理台账》、《贷款利息收入台账》、《监督支付台账》等台账的登记,直至贷款全部归还。

第七章贷款推荐委员会权利、义务

1、贷款推荐委员会须有5人以上组成,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和经济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在村中威信较高的村民组成,负责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初审,贷款推荐委员会成员须由村委会核定推荐至我行,经我行信贷人员调查核实后上报我行贷审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同意与我行签订协议后行使权力;

2、贷款推荐委员会有权对申请成立的联保小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联保小组有权不予成立,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联保小组成员有权不让其加入联保小组;

3、贷款推荐委员会有权监督借款人按贷款申请用途使用贷款,如借款人挤占、挪用借款,贷款推荐委员会有义务通知我行信贷部;

4、贷款推荐委员会有权在其辖区内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5、贷款推荐委员会有义务协助我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

6、如联保小组成员不按约定偿还我行贷款本息,而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无能力代为偿还时,贷款推荐委员会有责任按约定代为清偿我行贷款本息;

7、贷款推荐委员会负责收取联保小组成员联保基金,联保基金按申请贷款额度5%收取,基金由贷款推荐委员会管理,存至该委员会在我行开立的专户上;该基金采取按贷款笔数核准,多退少补,如联保小组成员还清我行贷款本息,退出联保小组后,而该成员所在贷款推荐委员会辖内所有成员没有拖欠我行贷款本息情况下,该户缴纳的联保基金全额退回,如该成员所在贷款推荐委员会辖内成员有拖欠我行贷款本息情况,该基金将被扣收拖欠部分的贷款本息,而委托欠我行贷款本息贷款推荐委员会辖内成员若再次在我行申请贷款须补足联保基金。

第八章联保小组的组成及义务

第十八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金城村镇银行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以村为单位的20户以上农户自愿组成。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九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

第十九条金城村镇银行成立联保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金城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信贷员、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农户代表(或村委会主任、书记)组成(不得低于3人)。

评定小组负责对联保农户资信等级的审定,对所辖申请贷款联保农户的等级进行定期评定。

第二十条信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金城村镇银行贷款累计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没有任何拖欠贷款本息的记录;有稳定、效益较好的经营项目;社会信用良好等。

  第二十一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村镇银行提出信用评定申请;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4、登记金城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台怅。

  第二十二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100%;2、在村镇银行开立存款帐户;3、家庭年劳动所得在100000元以上;4、自有资金占本户所需资金的50%以上;5、社会信用度很好。

"较好"等级标准:

l、贷款本息归还率100%;家庭年劳动所得在50000元以上;2、社会信用度良好,3、自有资金占本户所需资金的50%以上,4、社会信用度很好。

"一般"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100%;2、家庭年劳动所得在30000元以上;3、社会信用度较好。

  第二十三条贷款限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优秀"等级限额控制在50000元以内;"较好,等级限额控制在30000元以内;"一般"等级限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

第十章信用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贷款等级原则上每两年审查一次。

对农户信用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关的贷款额度。

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金城村镇银行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台帐,准确登记借款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贷款限额,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贷款证记录应与村镇银行的台帐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一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以推进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信用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100%;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村镇银行的工作,帮助村镇银行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

  第二十八条信用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80%以上;村镇银行农户无不良贷款;乡(镇)党政支持村镇银行的工作,帮助金城村镇银行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农户,村镇银行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期限可适当延长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央摩租乡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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