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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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范本

(住宅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部门审定方案通知书核定数据为准)。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第五条服务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小区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之日止(但对甲方留存物业的服务期限依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住宅房屋元每月每建筑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

2、自第二年起乙方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并经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未售出的空置房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应收管理服务费的80%向甲方收取;每个收费年度末,乙方汇总当年空置房情况与甲方核实,甲方在收费年度末向乙方支付空置房物业费。

1、已售出并且已发送入住通知,但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视为空置房,管理服务费依照本条约定收取;

2、已售出并且已实际入住,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主要针对特殊的关系户)视为空置房,管理服务费依照本条约定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4、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所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九条若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其它任何问题,甲方应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六图包括:

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理网综合规划图、园林景规划图。

二书包括:

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乙方可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在业主和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规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3、审定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资金使用计划;

6、对甲方名下的物业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按规定、设置目的以及其他业主约定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7、甲方根据住宅小区整体规划设计及工程进度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位于地面上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乙方无偿使用,在此之前,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办公用地及工作人员的住宿;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乙方移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方面的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交给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超过报修期的,甲方或委托乙方负责督促承建商、供应商履行在保修责任期内的承诺和相关义务;

2)超过保修期的,甲方负责督促承建商返修或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承担委托返修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向甲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及物业管理报告;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及续筹,均按国家及大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欠费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直至足额缴纳之日止。

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因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由解除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如乙方明知瑕疵存在而未向甲方尽提醒义务的除外;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在显著位置通过书面公告方式最大限度地及时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乙方在执行安全保卫规定的前提下,所不能发现或制止的偷盗、伤害、损害、意外损耗;

6、非乙方原因造成实施设备损坏且按规定及时处理返修但仍不能避免的业主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7、业主之间因纠纷所导致的且乙方不能制止或避免所造成的人身、精神、财产损失。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之日起九十天内,根据乙方服务事项,甲、乙双方将交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选聘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其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户)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

地下车库

地上车库

门卫室

高层住宅

合计

备注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户外墙面;

7、屋面;

8、门卫室;

9、/;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个;

4、污水井个;

5、雨水井个;

6、垃圾中转站个;

7、水泵个;

8、水箱个;

9、电梯部;

10、消防设施;

11、公共照明设施;

12、监控设施探头个;

13、机动车库个;

14、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15、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16、门卫室个;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4、

5、

……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3、;

……

五、车辆停放管理

1、;

2、;

3、/。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3、;

……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2、;

3、/。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2、;

3、/。

 

九、其他服务

1、入室有偿维修服务;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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