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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广告制作合同

灯杆广告制作合同

  篇一:

灯杆广告合作协议

  广告位发布及商业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

湖州一众新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

湖州市亿丰赛格数码城

  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灯杆广告经营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宜

  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具有广告发布权及商业活动开展权的楼盘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使用指定区域空间用于发布广告。

  2.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空间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在所辖楼盘湖州绿城御园小区和红墅湾利用灯杆发布广告。

规格为:

35厘米(宽)×120厘米(高),在此规定制作的尺寸上,乙方在上端免费附带增加35厘米(宽)×20厘米(高)的版面用于增加标语“下载幸福绿城APP,随时随地看通知”及幸福绿城APP二维码(总尺寸为35厘米宽×140厘米高,与现在开发公司制作的灯杆大小一致)。

  

(2)甲方提供80面灯杆给乙方用于提供媒体服务(开发公司现已制作安装的除外)。

  第二条合同期限使用时间:

壹年。

自20XX年5月15日起至20XX年5月14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丧失小区广告发布权的,本合同可提前解除的,不适用违约条款,费用由双方按实结算。

  第三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和管理成本费用:

  1.每面灯杆年场地租赁费及管理费用为375元/年(含制作安装费),共80面,合计¥30000元(壹年),(大写:

叁万元整)。

  2.付款时间及方式:

  

(1)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0(大写:

叁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2.甲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无故更换广告内容。

  3.有权对乙方违反湖州绿城御园和红墅湾小区管理规约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劝导、阻止。

  4.负责广告位的制作、安装及维护费用。

  5.定期对广告设施设备维修,对广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及除尘等,发现异常时及时告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合同约定的区位与空间用于广告内容的发布。

  2.乙方保证发布的广告图文信息美观大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保证不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

发布前提前告知甲方备案。

  3.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对未成年人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广告内容不得在住宅区内的广告进行发布。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发布广告信息的权力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5.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6.若发布相关广告信息及内容需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费用,经甲方书面催缴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场所和安装条件,经乙方书面通知7日内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须调整合同执行的,须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若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每逾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乙方发布不健康或违反国家规定内容的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的,经甲方通知7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乙方已安装的广告设施设备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

  6、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不可抗力

  协议履行期内若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违约。

  第九条其他

  1.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一物业内若继续允许发布本类广告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内容双方承诺均不向第三方透露,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向本物业业主或业委会公布的除外。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灯杆广告发布合同

  灯杆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广告媒体概况

  1、广告媒体位置:

2、广告媒体形式:

3、广告媒体规格及数量:

二、广告发布期限

  广告发布期限为1年,即20XX年6月10日至20XX年6月9日止。

  三、广告发布费用

  本次广告发布费元/根/年,广告发布总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四、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5%,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余款5%在本合同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税务部门认可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广告发票,且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五、广告验收

  1.验收时间:

乙方应在广告画面全部上画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验收完毕。

  2.如果甲方在约定验收时间内既不验收也不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甲方

  验收合格。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如甲方需要续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出租于第三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千分之二的日利息,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发布广告必须的文件,同时甲方应在提供的文件上加盖公章或由其广告发布负责人签字。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及要求提供完备的材料,致使广告延误发布,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因广告发布的全部内容均由甲方提供,故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如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则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就其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广告制作发布服务向甲方收取约定的广告费用。

  2、若超出付款期限一个月甲方还未将应付款项打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发布甲方的广告。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进行广告画面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广告样稿。

  3、乙方负责广告发布期间户外广告媒体的安装、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并保持广告媒体美观清洁,广告媒体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乙方应及时完成更换损坏部件。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改建甲方广告媒体。

  八、保密

  1、甲乙双方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未经双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商业信息、技术及其它资料。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在广告发布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正常发挥广告功能,乙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证明,并7日内给予恢复发布,且乙方需按未正常发布的天数补偿甲方的广告时间或相应费用。

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政府相关部门遇重大活动需临时占用该广告位,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按照实际发布天数与乙方结算广告费,或要求乙方将广告发布时间按占用天数顺延。

  3、如出现本条第1-2项情况导致广告不能继续正常发布的,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若需继续发布,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提供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广告位,在72小时内发布甲方广告,并将广告发布时间按暂停发布天数自然顺延。

如乙方不能向甲方另行提供广告位置和发布广告,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未发布的广告费余额。

  十、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篇三:

灯杆广告合同

  篇一:

灯杆广告合同范本

  合同

  合同编号:

20XX070810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灯杆广告并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牌标准

  1、范围:

  2、面积及规格:

米米,单块面积平方米(单块双面)

  3、设置方式:

客户画面靠灯杆右侧,组委会画面靠灯杆左侧。

  4、数量:

  第二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设置的广告内容为:

详见具体的设置设计画面稿件。

  2、甲方保证其画面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时间

  在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在上述范围设置灯杆广告。

  第四条费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广告设计及服务费按__元/根/天计算;

  __根_天总计人民币_根_天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总计:

(大写:

元整)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乙方如约设置甲方广告且甲方验收合格以后,因甲方原因提出要对画面内容进行更换和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通知或补充协议的形式,按照200元/根的标准,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后60%

  元整);

  2、自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拆除前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余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

  3、甲方应以转账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结清款项2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同本合同总额相符的有效增值税普票。

  4、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下述帐号:

  开户名称:

重庆至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汉渝路分理处

  帐号:

0305010120440003116

  乙方如拟变更其指定帐号,应在甲方的汇款日期届满前书面通知甲方。

  5、因甲方原因,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更换甲方广告画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更换前2日,一次性全额结算给乙方。

甲方未支付更换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更换。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已向对方出示的各自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是真实的。

  2、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甲方应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的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条制作

  1、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

  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及广告设置所需文件。

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提供上述文件或资料,导致广告设置时间延后,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广告起始日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首期费用和上款所提及的资料后,报有关管理机构审批合格后开始制作广告画面小样。

  3、经甲方在广告画面制作小样上签字认可后,乙方正式开始广告画面制作。

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画面小样将作为双方最终确认广告效果的验收标准。

  第八条验收

  1、验收时间:

乙方应在画面全部安装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2、验收方法:

甲乙双方有关人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其认可的制作小样在乙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并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3、如果甲方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内既不验收也不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3日修改完备。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市政部门审批的期限届满后,在政府许可的前提下,上述范围灯杆还能继续使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但甲方应在期限届满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续约的意愿并与乙方协商续约的条款,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2)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所需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中包括:

营业执照、专利/商标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荣誉文件等;

  (3)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就其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广告设计和其它服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费用;

  

(2)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正;甲方如拒绝更正或经更正后仍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使用。

  (3)甲乙双方如无特别约定,用于灯杆广告牌的附属设施或材料属于乙方所有。

如甲方需要回收广告画面,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4)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合法利用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但乙方应保证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第三方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设置甲方广告,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进行广告画面设计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确认后的广告样稿;

  

(2)乙方负责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灯杆广告的安装、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及安全责任。

  (3)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乙方应按以电邮方式向甲方提交广告监察照片(包括白、夜、远、近)及报告一份;

  (4)对于设置期间发生的重大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2日内修复。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及其他不作为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3、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样稿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

  4、甲乙双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定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政府政策、法规、规划等的改变及/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灯杆广告上设置甲方广告的情况。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政府规划需要对本合同约定范围灯杆进行改造,双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视为违约。

甲方享有改造后新灯杆在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设置权,但有关价格及相关条款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或由乙方另行提供同片区的其他同等价位的灯杆供甲方选择,并若双方未能就新灯杆的设置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未选中乙方提供的其他范围灯杆,则双方按改造前的实际设置天数结算费用,多退少补。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

  4、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费用由双方按广告实际设置时间或退、或补。

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意见;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本合同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解除: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上述第1款第

(2)项与第2款第

(1)、

(2)项规定的情形出现下,本合同自该范围灯杆停止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之日起终止执行,双方按实际设置天数结算费用;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退还对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其提供的各项资料及其副本。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超过5日的,甲方应每日按合同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就逾期支付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如因广告牌本身质量原因或建造方面的原因倒塌等事故造成

  纠纷或给予其他造成伤害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3、由于行政、军事、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责任。

影响消除后,双方视情况需要协商继续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4、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使对方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对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之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义务、向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其他可期待利益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5日内仍未能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条通知

  2、甲乙双方之联系资料如有更改,包括地址、电话、传真、邮箱、银行资料、联系人员等,应在更改篇二:

灯杆广告发布合同(新)

  灯杆旗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广告媒体概况

  1、广告媒体位置:

  2、广告媒体形式:

宝丽布喷绘

  3、广告媒体规格及数量:

*

  二、广告发布期限

  广告发布期限为1年,即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三、广告发布费用

  本次广告发布费16元/天/根,广告发布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

小写(¥1518400元整)广告费包含占地,市容管理,工商管理,电费,税金,广告物安装、保养、管理等全部费用.)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的10%即人民币元

  (大写):

壹拾伍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小写)¥151840元整。

  2、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广告发布费用的30%即人民币元

  (大写):

肆拾伍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455520元整。

  3、上刊6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的30%即人民币元

  (大写):

肆拾伍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455520元整

  4、上刊9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的30%即人民币元

  (大写):

肆拾伍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455520元整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己向对方出示的各自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依法

  定程序取得并且是真实的。

  2、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本合同发布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将媒体转让第三方使用。

  六、广告验收1、验收时间:

乙方应在广告画面全部上画安装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验收完毕,并由其验收现场人员或本合同中甲方指定负责人在广告验收报告上签字。

  2、验收方法:

甲乙双方有关人员按照合同、工程明细表及设计样稿在乙方指定

  地点进行验收并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3、如果甲方在约定验收时间内既不验收也不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甲方验

  收合格。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需要续租的应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出租于第三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第条和第四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需按应尚欠款项的总款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拖欠达3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该广告位。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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