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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运动安全与条件

第十三部分运动安全与条件

第一章医务监测

第一节总则

13.1.001每一个自行车运动员应关心自身的身体条件,注意健康及安全的冒险。

13.1.002参加自行车比赛的每支商业队、俱乐部或其他机构应经常性的、有系统的确保其成员有从事自行车运动的适当身体条件。

同时,他们也应确保其成员是在安全的条件下从事运动。

13.1.003国家协会应有进行健康保护和医务监测的行为自由。

对于在下面第2、3节提及的商业队和运动员,其健康保护和医务监测应符合这些规则。

下面第2、3节中提及的商业队和运动员只有按照这些规则才可制定医务监测程序和相关的测试。

如其不能执行其他的项目或测试,则可以不予批准或对其采取其他的手段。

13.1.004在世界或洲际年历上的比赛期间,除国际自盟规则外,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控制。

第二节商业队(公路)的医务监测

13.1.005这部分应适用于规则第二部分第16章中提到的商业队。

总则

13.1.006为了13.1.002的规定,运动员应适当制定和实施一个预防及安全计划,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下文提出的所要求的测试和冒险预防计划。

13.1.007领队应对这些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负责。

队医应负责医务方面。

13.1.008如果由队医判定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自行车比赛,则运动队不应要求或允许运动员参赛。

13.1.009运动队和队医应帮助运动员寻找医疗帮助。

队医

13.1.010每支运动队都应指定一名持有运动医生执照的医生为队医。

13.1.011如果队医根据事实从他的判断认为运动员不适合参加自行车比赛,他应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并通知领队。

在不妨碍13.1.026中提到的检查医生行使其权利的条件下,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的时间应由队医决定。

对运动员不适合参赛的决定和宣布应写成书面文字并加入运动员的医疗档案中。

13.1.012如果检查出运动员的血液?

水平高于13.1.063中规定的限定值或是高于国际自盟所颁发的证书上的数值,则队医必须宣布该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测试

13.1.013商业队的运动员必须接受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并经国际自盟主席批准的“国际自盟医疗监测的必须测试项目”中所列出的医疗测试。

项目中也应列出实施这部分中内容的程序。

项目及其修改应在通知到商业队之时得以生效。

13.1.014必须检测项目必须包括运动员初次加入商业队时进行的检查。

然后是按照项目列表中所列出的内容每两年、每年和每季度进行检查。

13.1.015在医疗检测的情况下,每次检查应包括由运动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及项目表格中所规定的专项检查。

13.1.016所进行的检查应能得到检查结果并且在运动员必须进行的监测结束前,提供一个对运动员健康情况进行评估的依据。

13.1.017所进行的必须检查的费用应由运动员承担。

医疗档案

13.1.018队医应为每一名自行车运动员保存一份医疗档案。

13.1.019医疗档案应包括该规则规定下自行车运动员应进行的所有检查,另外有关自行车运动员健康方面的其他信息在征得运动员同意后也可加入医疗档案。

13.1.020医疗档案归自行车运动员所有,但必须由队医保存。

13.1.021只有运动员本人、队医、国际自盟医生及13.1.026中提及的检查医生可以拿到医疗档案。

13.1.022队医、国际自盟医生及由国际自盟指派的检查医生应保密对待测试结果,不能妨碍队医或检查医生在必要的时间宣布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23当运动员离开运动队时,应将医疗档案转交其本人。

运动员应将档案交给其新加入运动队的队医。

13.1.024十年以前的文件资料应从医疗档案中撤出。

控制

13.1.025每次检查后,队医应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的式样向SSCC提交一份注明每一名运动员进行的检查的声明。

该声明须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的15号寄至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

13.1.026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指定一个独立的机构派出一名医生进行检查该部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重视。

为此,这名医生能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13.1.027队医应确保进行检查的医生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能够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在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的要求下,队医应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前者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测验的结果并给予解释和所需信息。

运动员应在检查医生的要求下,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检查医生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测试结果并提供给他医疗档案中所包含的信息。

13.1.028队医应在10天内通知检查医生关于测验结果出现的任何影响运动员不能从事竞技性自行车运动的不正常或明显的病理现象,以及通知检查医生检查结果决定。

检查医生可能要求运动员接受专家进一步的检查。

队医将会在收到结果的10内把这些检查的结果告诉运动员。

13.1.029检查医生可能会宣布运动员在一段时间内不适合参加比赛,在这期间他应决定并制定出运动员应采取的程序。

如果运动员不能进行所要求的检查,则这名运动员将被宣布不适合参加比赛,直至检查医生依据他所决定进行的检查宣布运动员适合参加比赛。

冒险预防计划

13.1.030每一年最迟在5月份,运动队在与其自行车运动员、医生及护理助理协商后,应制定一份列表列出所注意到的自行车运动中所特有的冒险事项。

13.1.031上述列表中,也应包括解决或改进建议及具体实施计划。

13.1.032每个列表应附有前2年的列表复印件,以说明所建议的解决办法是否得以了实施并且须注明实施的日期。

如果解决方法未能得以实施,必须说明原因。

13.1.033另外,每个列表必须附有一个声明,以表明上述所有的文件是在与所有运动员协商的基础上写出的。

这个声明应由教练员、队医和至少两名运动员签字。

13.1.034运动员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查阅这些列表。

13.1.035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一经要求,应将列表的复印件送到。

惩罚

13.1.036如违反规则本部分所列出的规定,将会受到下列的惩罚:

1、对于商业队:

如违反条例13.1.025的规定,将被停赛8天-6个月/处以1,000-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2、对于运动员:

停赛8天-3个月并/或处以1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3、对于队医:

按照条例13.2.008。

4、对于领队:

停赛8天-10年并/或处以5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在第一次违反规定的随后两年又违反了规定,则被停赛6个月或最终驱逐出自行车比赛并处以1,000-3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三节山地自行车的医务监测

13.1.037这部分规则适用于商业队的运动员(男、女)、在上一年12月31日的国际自盟级别中名列男子前100名及女子前20名的非商业队的运动员(这一类运动员因此被称作“个人自行车运动员”)。

总则:

商业队

13.1.038按照13.1.002中的规定,运动队应适当制定和实施一个预防与安全计划,其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列出的必要测试。

13.1.039运动队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些计划的组织与实施负责。

队医应对医务方面的事物负责。

13.1.040如果运动员已经被队医判定不能参加比赛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不适合参加比赛,则运动队不能强迫或允许运动员参加自行车赛事。

13.1.041运动队和队医应帮助自行车运动员寻求医疗帮助。

队医与医务顾问

13.1.042每支运动队应指定一名持有运动医生执照的医生作为其队医。

每一个运动员必须指认一名医务顾问(家庭医生、协会医生等等)。

13.1.043如果队医或医务顾问通过事实情况认为运动员(即便是暂时性的)不适合参加比赛,他们应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并应通知运动队领队。

在不会影响条例13.1.057中提及的检查医生的权力的情况下,运动员被认为不适合参加比赛的时间应由队医决定。

这个决定与不适合参赛的宣布应作出书面报告并加入运动员的医疗档案。

13.1.044当一个运动员的血?

水平高于条例13.1.063中设定的限制值时或高于国际自盟颁发的证书上设定的数值时,则队医或医务顾问必须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测试

13.1.045条例13.1.037中提到的运动员必须接受山地自行车(越野赛)的“国际自盟医务监测的必要测试计划”,该计划是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并竟国际自盟主席批准的。

该计划还应设定该部分具体实施的程序。

该计划及其修改应在商业队或运动员个人得到通知之时得以生效。

13.1.046必要测试计划必须包括运动员初次加入商业队时的身体检查,然后是按照计划列表中进行的一系列检查。

13.1.047在进行医务监测的情况下,每个检查应包括由运动医生进行的医疗检查及计划列表中所规定进行的具体检查。

13.1.048所进行的检查应能得知检查结果并在所必须进行的检查结束前提供一个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程度进行评估的一个依据。

13.1.049所进行的必要检查的费用应由运动队或运动员个人承担。

医疗档案

13.1.050队医应为每一名自行车运动员保存一份医疗档案。

13.1.051医疗档案应包括该规则规定下自行车运动员应进行的所有检查,另外有关自行车运动员健康方面的其他信息在征得运动员同意后也可加入医疗档案。

13.1.052医疗档案归自行车运动员所有,但必须由队医或医务顾问保存。

13.1.053只有运动员本人、队医、医务顾问、国际自盟医生及13.1.057中提及的检查医生可以拿到医疗档案。

13.1.054队医、医务顾问、国际自盟医生及由国际自盟指派的检查医生应保密对待测试结果,不能妨碍队医或检查医生在必要的时间宣布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55当运动员离开运动队时,应将医疗档案转交其本人。

运动员应将档案交给其新加入的运动队队医。

13.1.056十年以前的文件资料应从医疗档案中撤出。

控制

13.1.057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指定一个独立的机构派出一名医生进行检查该部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重视。

为此,这名医生能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13.1.058队医、医务顾问和运动员应确保进行检查的医生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能够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在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的要求下,队医或医务顾问应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前者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测验的结果并给予解释和所需信息。

13.1.059队医或医务顾问应在10天内通知检查医生关于测验结果出现的任何影响运动员不能从事竞技性自行车运动的不正常或明显的病理现象,以及通知检查医生检查结果决定。

检查医生可能要求运动员接受专家进一步的检查。

队医将会在收到结果的10内把这些检查的结果告诉运动员。

13.1.060检查医生可能会宣布运动员在一段时间内不适合参加比赛,在这期间他应决定并制定出运动员应采取的程序。

如果运动员不能进行所要求的检查,则这名运动员将被宣布不适合参加比赛,直至检查医生依据他所决定进行的检查宣布运动员适合参加比赛。

惩罚

13.1.061如违反规则本部分所列出的规定,将会受到下列的惩罚:

1、对于商业队:

如违反条例13.1.045的规定,将被停赛8天-6个月/处以1,000-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2、对于运动员:

停赛8天-3个月并/或处以1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3、对于队医:

按照条例13.2.008。

4、对于运动队领队:

停赛8天-10年并/或处以5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在第一次违反规定的随后两年又违反了规定,则被停赛6个月或最终驱逐出自行车比赛并处以1,000-3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四节血液检查(验血)

总则

13.1.062运动员应接受国际自盟组织的检查他们血液水平的血液检查。

13.1.063如果血液分析表明运动员的血液水平超出限定的数值,则该运动员应被认为不适合参加竞技自行车运动并不得参加自行车比赛。

他的执照应被撤回。

血液检查的最大限定值为男子50%,女子47%。

13.1.064被传唤接受进行验血的运动员,如果不能到场或拒绝接受验血,应被认为不适合参加竞技自行车运动并不得参加自行车比赛。

他的执照应被撤回。

13.1.065血液水平应通过便携式梨行为系列分析器进行,使用的血样大约是5毫升。

13.1.066血液检查和分析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或其主席也应指派一名医务检察官。

13.1.067血液检样归国际自盟所有,它们是被用作对运动员的健康控制进行检查的。

13.1.068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建立执行现规则的程序和条件。

血液检查的组织

13.1.069经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即应组织血液检查。

13.1.070参加世界或洲际年历中所列任何小项的任何商业队、运动队或其他有运动员参赛的团体,必须在比赛前的至少7天,将其参赛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所住的饭店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运动员的姓名,通知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

这个日期之后的任何情况变化必须马上通知国际自盟。

如果变化发生在下班前的不到4个小时,则应将此信息递交裁判组主席。

未能达到此要求的应按照条例12.1.009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13.1.071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将决定进行血液检查的地点和时间。

13.1.072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的主席将按姓名或是指定标准(国际自盟个人分组、比赛总体分组等等)决定哪些运动员将进行血液检查。

他还可以决定在一些运动员、运动队中抽签决定进行血液检查的运动员。

他应将结果通知医务检查员。

如果有必要,医务检查员可以在医院代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签。

13.1.073医务检查员应起草一份要进行测试的运动员名单。

名单应完全与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决定的指派相符,并且医务检察官不必提供这些指派证明的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得到指派或没有抽到的运动员不得进行血液检查。

13.1.074如需要并且在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医务检查员可以在现场修改主席按上述13.1.071和13.1.072所作出的决定,以便保证血液检查的正常进行。

13.1.075须要求被指派接受血液检查的运动员填写一份如下面条例13.1.090中所给出式样的表格。

这种表格可以直接给运动员填写,也可给其运动队代表(他将负责通知其运动队队员)。

需要由运动员或代表签字表示已收到表格。

如果有人拒绝签字,则在集合时会被提及。

13.1.076运动员不得迟于集合时间到达血液检验室,如运动员迟到,则运动员将被认为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77运动员须携带执照并将其交给医务检查员。

如果运动员没有执照,则?

一旦得到检验结果并显示运动员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值,则将执照归还给运动员或运动队。

血样和分析

13.1.078须由医院医生或在其监督下由合格人员,从每名运动员的胳膊中抽取5毫升血液进行检测。

在运动员的要求下,可以在医院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由运动员的队医来进行抽血,但是他必须严格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第一次抽取的血样不能被接受,将由医院医生进行抽取。

13.1.079抽取的血液将被分为A、B两个血样。

这两个血样在抽取后将同时接受检验,血样B将被保留。

13.1.080在最后使用携带性梨行为系列分析器进行了血液检查后,将进行血样A的一起分析。

如果血样分析结果表明血液水平超出了最大值,则该运动员可以到现场进行血样B的分析。

运动员可以选择一个人与其做伴或者指认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须携带书面官方证明。

该运动员或其代表应确保在第一次分析后紧接着进行的分析时,应到达实验分析室。

如果该运动员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则将接受血样A的分析,不再进行血样B的分析。

13.1.081要对血样的检验进行记录,其中须包括条例13.1.091中式样所包含的内容。

运动员也需要在该记录上进行签字,如果他没有签字,则须由医务检查员陈述其中原因。

13.1.082在血样分析后,医院医生需要在记录中注明血液水平并签字,然后该记录也需要由医务检查员签字。

13.1.083须将分析器记录的血液水平按照运动员指定的方式通知给运动员。

血液分析的所有结果应通知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

在运动员的要求下并按照他所指定的方式,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应尽快寄给运动员一份有关其验血数值的表格。

13.1.084医务检查员应将那些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限定数值的运动员名单及他们的护照,交给商业队或相关的运动队。

关于不能参赛的宣布

13.1.085任何进行血液检查时不到场、或拒绝接受检查、或血液指标超过最大限定数值的运动员,都将不能参加比赛。

这些运动员的姓名将按下面条例13.1.092中的表格通知队员所在的商业队或运动队并通知裁判组。

运动员也将在其商业队或运动队处得到一份这个表格的复印件。

另外,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也应尽快地通知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协会。

医务检查员应将运动员的执照撤出或尽快地交给裁判组或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协会。

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应在裁判组编写的公报中进行公布。

13.1.086在上面条例13.1.085中提到的运动员如希望重新参加比赛,应向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自盟总部的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再进行一次血液检查。

这次验血应由国际自盟认可的并进行第一次血液分析的机构来进行,验血的费用由该运动员担负,但这次验血的时间不能比第一次验血(即运动员当时没能参加验血或拒绝参加验血或血液水平超出了最大数值)不得晚于15天。

如果这次验血表明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数值,则该运动员可以重新参加比赛,但是他必须自负责任。

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血液测试表明运动员的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数值,则该运动员也能够重新参加比赛,但是任何其他的测试必须符合上面提到的相同的条件,并且是在第一次测试后的不晚于15天的时间进行。

13.1.087已经被发现或宣布不能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如果参加比赛则被认为是无效的。

该运动员将被处以每场比赛或每站比赛1,000至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尽管他可能在其违规参加的比赛被处以了其他的违规罚款。

13.1.088上述条例中被认为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所在的商业队或运动队将被处以每名运动员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国家性规定

13.1.089按照以下条件,国家协会可以进行血液检验并且宣布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但国家协会必须自负责任。

1、国家协会必须采用一个与该规则相符的国家性规则?

2、协会必须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只有上述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条件才能在这一领域适用;

4、除国家锦标赛外,在世界性和洲际赛事年历中不组织这样的监控;

5、监控须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认可的人员或机构进行;

6、由国家性合法机构证明运动员正常血液指标男子高于50%或女子高于47%而出具的证明,只在协会所在的国家有效。

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制定的条件,国际性证明只能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出具、

7、国家协会应对条例13.1.083中剩余的样表进行负责并应确保该措施得到了有关的每一位人员或机构的重视。

国家协会应将其科学研究通知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国家协会也可以将剩余的样表交给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

第二章运动医生

13.2.001国家协会、商业队、赞助商、俱乐部、自行车协会、比赛组织者或其他自行车运动团体只能指定那些持有国家协会颁发的执照的医生来为其自行车运动员提供医疗护理。

13.2.002这种境况下的医疗护理应被理解为非随意性医疗护理,包括以下领域内的内容:

运动员医疗检查、运动员参赛身体状况的检查、运动伤病的治疗、体育活动中所需药物的处方及营养和训练建议。

13.2.003医生的执照须由其所居住的国家协会颁发。

13.2.004获得运动医生执照的条件须由国家协会制定。

在所有情况下须包括:

1、持有医学领域医生的认可资格;

2、成功地接受过由国家协会组织或认可并颁发证书的体育医学专家培训课程;

3、已经通过了由国家协会组织的有关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及国家协会关于影响运动员健康的事项及条例13.2.010中所规定的运动医生行为规范的规则;

4、必须完全遵守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有关运动医生行为规范的规定。

在该领域中经过以往经验已使其能力得以证明的医生,可以免于国家协会制定的上述第2条规定。

13.2.005运动医生的执照每两年应进行更新,前提条件是只有医生通过了国家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进修培训课程或医生再次成功地通过了条例13.2.004中提到的考试。

13.2.006国家协会应向国际自行车联盟提交以下内容:

1、颁发运动医生执照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2、进修培训课程的全部和详细计划。

13.2.007

13.2.008任何违背于该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被处以吊销执照8天至1年并/或500至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在第一次违背规则的两年内又违反了规则,则该医生应被停业至少6个月或永久被驱逐出该行业并被处以1,0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另外,该事项应移交医务权力部门。

13.2.003任何违背于条例13.2.001或13.2.007的个人,将被处以停业1个月至1年并/或1,0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在第一次违背规则的5年内有第二次或更多的违背规则,则应被处以2,000至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并/或被停业至少6个月或永久驱除出该行业。

如果事情涉及到一名运动员,其在违背规则的一年中已经或正在参加国际或洲际赛事年历中的比赛,则国家协会在开始采取纪律程序前应通知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

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可以要求按照条例70-89反兴奋剂控制的规则进行纪律处罚工作。

如果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在国家协会通知其该事项的15天内没有利用其上述权力,则国家协会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工作。

13.2.010运动医生的行为规范

类别1

关于一般医疗/技术行为方面

1-3:

一般治疗,训练

1、医生不应将对有病或受伤运动员的治疗方法仅限于自己知道,也不应将这些治疗方法仅限于一定的团体知道。

2、医生不应将用于治疗或预防效果的实验和训练方法仅限于其个人知道。

3、医生不应隐瞒对于有病或受伤运动员治疗的副作用或训练方法的伤害效果。

4-8:

浸液、营养补充、注射

4、原则上讲,对于有病运动员进行浸液治疗的理由不应与不参加任何运动的病人进行浸液治疗的有什么不同。

5、只有当表明运动员缺乏一定的营养成分并/或对于一定的营养成分有不断的需求而其正常的饮食(尽管精心安排并且多样化)又不能够提供时,医生可以给运动员开出(运动)食物营养补充配方。

6、在不违背反兴奋剂规则的条件下,在与正常情况相比,荷尔蒙水平出现不正常的略微下降并且按照现代医学观点会不断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荷尔蒙补充。

7、在体育运动领域,进行镇痛注射也是治疗疼痛的一个可接受的方法。

8、如果注射将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则医生不应对运动员进行注射。

9-11:

兴奋剂;又见33=34

9、如果运动员与医生接近并提出要求医生开出兴奋剂表单上所列出的兴奋剂并/或监督其使用这些兴奋剂的要求时,医生应给予坚定的否决。

10、如果一名医生面临着他所照顾的运动员使用其他医生为其所开的兴奋剂表单上所列出的兴奋剂,则该医生在获得运动员的同意并与运动员及开药医生协商后,有义务为运动员开出不是国际或国家兴奋剂列表上的、但具有相当药效的药物。

11、如果医生面临着其所照顾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列表上所列出的药物,而运动员使用这些药物并没有提高其运动成绩的任何医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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