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工会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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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工会制度汇编
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工合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部室(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九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主管理,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
三、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发明创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及职工学习调研疗养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做到组织体系网络化,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及调转工作。
八、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促进生产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组织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努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十、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按时上交工会经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预算,合理支出,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作。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三条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
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
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第十条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工会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发扬民主、集思广义,把工会办成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员工安定团结的职工之家。
四、支持企业行政的工作,参加企业的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注意倾听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企业行政反映、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协助企业行政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
七、组织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八、负责工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政治学习、评先、评奖工作。
九、协助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企业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的工作。
十一、审批工会活动经费。
十二、及时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
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20%。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组,推举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
参加检查公司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部门(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车间)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
应以部门(车间)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范围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为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及时有效的处理需要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的职权和范围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行业保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2、部分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其它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5、公司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6、属于上述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三、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
1、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根据职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请公司党支部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2、工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的议案(草案)后,交相应的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发至公司所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总经理或提出议案的负责人(部门),根据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由公司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有关方面人员,就授权范围内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公司行政或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的议案,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
1、职代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
2、职代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长。
3、为使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4、职代会联席会议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公司工会主席主持。
五、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和原则
1、审议决定或通过议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2、在召开联席会议时,公司总经理和工会任何一方不得动议未经会前确定的议题的临时议案。
3、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订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4、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时,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5、联席会议的意见与公司总经理和行政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要尽可能征得公司总经理或有关行政同意,报请公司党支部协调,再根据协调情况做出处理。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交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6、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予确认。
检查与实施
7、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议案,各职工代表组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实施。
8、针对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或决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实施。
9、对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决议的实施,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并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施情况。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需作修改、补充,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如制度与上级规定精神相违背,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公司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公司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公司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
二、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工会收集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任免干部时参考。
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干部评议的其他工作,如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等。
四、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职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提案工作。
二、制定职代会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围绕公司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的改革与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提案,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组织、征集提案,为代表书写提案提供条件。
五、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六,对代表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七、有选择地对提案提出的问题,组织协商对话,协调处理办案中有关问题。
八、选择重点提案,增强提案的针对性,时效性,群众性。
九、负责代表提案知识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制定有关工作事项。
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
二、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
三、负责确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报告。
平等协商委员会工作职责
平等协商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二、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四、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五、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三、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四、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