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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使我厂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管理建立厂、车间二级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厂级职业病管理机构为“预防职业病管理小组”

厂长任组长,副组长有:

主管安全工作副厂长、工会主席、安环处处长、劳资处处长

秘书:

(兼)职业病医生

成员:

党务工作部、劳资、安环、生产、技术开发、工会、财务、后勤、厂办、供应、华兴运输公司、销售、设备及各车间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厂职业病管理小组在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环处负责。

第六条:

车间部门设一名健康监护管理员,在厂级“职业病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职业病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职业病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和研究如何预防、控制职业病工作,指导职工消除其心理、社会和环境中不利于健康的因素。

2.对本厂职工按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计划”进行全员性健康监护,降低职业病、传染病、常见病发病率。

3.通过尘毒监测及职工危害因素调查等手段,评价接触水平,积极有效地防止职业病危害对职工健康影响,增强职工体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厂经济可持续发展。

4.通过医检,发现职业人群中的敏感个体,研究职业危害因素与职工健康水平的关系,通过工艺改革等各项清洁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的存在。

5.做好信息处理,各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经常性和定期性的信息处理(每月五日前各部门将信息单上报)。

6.各成员处室,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范置,圆满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任务,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7.信息处理后,及时写出个人报告、群体报告和健康评价书。

8.合理使用职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秘书的职责

1.负责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3.做好死亡原因调查及各项台帐的复查核实。

4.定期进行健康评定,评定结果记入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协助组长做好企业健康促进的管理,并对健康监护的技术质量负责。

6.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和要求定期上报健康监护群体报告和证书。

第九条:

安环处职责

1.负责毒物数据登记,一物一表。

2.设立尘毒监测周期,上报监测数据。

3.负责工伤登记。

4.与医务室配合共同搞好职工的定期体检。

5.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6.必须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防治的防护用品。

7.若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放射性物质等,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8.堆放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十条:

医务室职责

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体检,并建立个人档案。

2.按“职业病防治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定期体检,提高体检质量。

3.做好常见病登记。

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党务工作部、劳资处职责

1.组织上岗前职工体检。

2.做好新老职工离、退、调动信息关系单的传递。

3.职业禁忌病职工工作的合理安排。

4.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处、技术处职责

1.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场所积极进行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2.及时采取清洁的生产工艺。

3.新产品投产时,技术处应及时将相应的化学毒物,参数资料提供给秘书建档。

4.在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保证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

6.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7.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施工。

8.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生产。

9.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三条:

工会职责

1.督促并协助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企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对发生严重职业病的岗位,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在安排职工疗养工作时,优先考虑直接接触尘毒危害严重的职工。

6.做好死亡职工联系单的传递,落实和促进职工健康。

第十四条:

厂办职责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应纳入企业升级的一项基本考核内容。

2.对认真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各层领导及成绩突出的个人,通过评比给予表彰。

3.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好婚育联系单的传递。

第十五条:

财务处职责

落实用于职业病预防与治理,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所需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第十六条:

设备处职责

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车间部门有关人员职责

1.负责向厂领导小组提供本车间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为害资料。

2.协助厂领导小组实施职工的各项体检。

3.每月五日前填报病伤缺勤表。

4.负责本车间劳动保护及预防职业病发生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方法及知识的教育,做好上岗前、后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四节职业卫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计划

1.我厂实行全员性健康监护。

2.对直接和间接接触毒物的职工监护周期为一年。

3.其它职工的监护周期为三年。

4.通过监测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缩短监护周期。

第十九条:

防尘防毒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安全、生产、技术、设备部门负责厂内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检查。

2.防尘防毒设备实施档案化管理,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设备运行情况及维护、保养记录。

3.防尘防毒设备实行定期维护保养与日常巡查和维护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申报,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能违规操作。

5.违反防尘防毒设备维护保养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措施与卫生检查规定

1.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关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

2.设立车间、班(组)职业卫生检查员(兼职)负责防尘、防毒、通风装置等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管理与检查。

3.生产、使用有害物质的车间必须保证防尘、防毒、通风装置的正常运转。

4.物理因素作业车间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防暑、防湿、防噪音、防辐射等职业卫生技术措施。

5.根据有害因素的理化特性,应分别设有易于清扫、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产生剧烈有毒物质的操作台面及场所内结构表面应有不吸收毒物的材料。

6.车间、班(组)实行每工作日卫生清扫制度。

每周由车间组织卫生检查,每月由安全、企管、后勤、工会等组织联合进行卫生检查。

7.定期公布卫生检查结果并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作业环境检测规定

1.安环处、卫生所负责作业环境监测工作。

2.作业环境监测点由厂安环处、后勤处(卫生所)同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监测员由培训考核合格持有《职业卫生监测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3.单位负责经常性作业环境监测,无自测能力时由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定期定点监测。

4.作业环境监测的范围和频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

5.单位监测数据要定期公示,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价

1.为做好前期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对有害岗位一年评价一次,对其它岗位三年评价一次。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是否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4.有无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7.对评价结果要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培训规定

1.安环处、卫生所及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职业卫生培训分为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培训、健康知识竞赛、发行健康知识小册子、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

4.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等。

5.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做到年度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

1.安环处、后勤处(卫生所)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4.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5.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安排有关人员或复查或治疗或调离岗位。

6.厂后勤处卫生所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管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安环处登统《工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单位安环处、后勤处(卫生所)负责对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

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进行检查。

3.及时对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监测及分析。

4.评价职工职业、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年底前报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指挥机构

成立职业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救援、控制及人员救治。

组长:

厂长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成员:

生产、设备、安环、后勤、厂办、党务工作部、工会及各车间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环处。

厂如发生危害事故,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组成抢救指挥部,厂长任指挥,生产厂长为副指挥,厂长不在单位时由副厂长指挥,厂长和副厂长都不在单位时,由厂值班负责任指挥,行使指挥权力,处理事故。

2.指挥部位置

根据风向确定,应在上风向及交通通讯方便的位置,正常情况下设在生产调度室。

3.组织机构

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订与修订,组织实施演练,事故预防及救援物资准备。

⑵指挥部决定发布应急救援命令,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⑶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指示,分析信息、建档,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或演习。

4.救援队伍的组成

⑴抢修队由设备处和车间人员组成,主要发现漏点及时补漏,控制消除危险,清查现场人员防止造**员伤亡,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⑵医疗救护队由后勤处医务室组成,做好预防中毒药品的准备,及各种救护方案的制订、落实,接到救护命令,及时赶赴现场,并分类进行救治。

⑶治安警戒队由党务工作部保卫负责,根据风向及泄漏情况,及时确定管制道路,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协助做好中毒人员的救助工作。

⑷安装风标周边单位工作队由厂办负责,根据泄漏情况及时通知下风向厂外单位和群众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

⑸救援后备队由各部门闲置人员组成,等待指挥部安排。

5.装备和信号

各专业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配齐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通讯工具、医疗抢救器械和抢险抢修工具,并设专人保管和维护,对重要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配齐相应过滤式面具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卫生所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统计报告。

2.经卫生所确认为急性职业病后24小时内报告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3.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由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报卫生部。

4.尘肺病、慢性职业病由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报告。

5.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强)度测定结果和职工健康检查情况应于年底前报告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6.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有关数据。

第五节职业卫生宣传报道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八条单位安环处、卫生所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报道及反馈工作,设立宣传员或信息员并明确职责。

第二十九条积极主动做好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做到及时、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及信息反馈工作,或通过报刊、广播等舆论载体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关注程度。

第三十条宣传报道及信息反馈的重点是:

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典型事例、先进经验,省、市卫生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动态,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职业卫生的科学管理模式等。

第三十一条年终进行总结考评,实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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