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法律基础知识讲座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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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法律基础知识讲座培训教案
理财规划师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尹涛
第一讲时间:
10月15日上午,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法的基础知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
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
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二)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
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如《失业保险条例》生效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即失效。
(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罔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所规定的企业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各种企业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
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依照劳动法执行。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案例1:
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
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
二、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第二,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第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2)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4.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案例2:
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
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
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
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
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三、劳动工资制度
1.工资的特征
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
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2.我国现行的工资宏观调控制度主要有: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是指企业工资总额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一项工资宏观调控制度。
(2)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工资指导线制度
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
(5)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
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组织调查、收集、整理并分析预测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的制度。
3.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些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案例3:
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
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
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
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第二部分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效力期间:
口头要约,受要约人未立即做出承诺的,即失效;书面要约,规定合理期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
对要约人;对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形位。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规则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32条,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33条,签订确认书时;36条,因实际履行,对方接受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
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二)双务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的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延缓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当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
四、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指令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4)有缔约过错。
缔约过错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案例4:
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
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问:
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无免责事由(法定免责、约定免责)。
(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四)合同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其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违约金
(5)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案例5: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书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00册书,书款为2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000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后甲将书卖给了丙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的是()。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000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以法律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2、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般规定,
(1)对将来发生效力,
(2)产生溯及力
《民法通则》115条、《合同法》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第三部分、婚姻
(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性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离婚:
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45条,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包括属于婚姻期间所得或者婚姻期间可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再次分割夫妻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2)债务清偿,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3)补偿权。
《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做出裁决。
第四部分、继承
概念:
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婚姻、血缘、抚养);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概念:
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指定继承”。
特征:
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
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的有效: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
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数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遗嘱人故意撤销遗嘱的)
继承权的放弃:
遗产分割前,明示。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代位继承
概念:
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四)转继承
概念:
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条件:
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
(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
概念:
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二讲时间:
10月15日下午,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概念:
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二)构成:
1、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2)行为特指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称给付
(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
3、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事实
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事实:
人的意志性;自然事实。
案例6: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类型:
人身权,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综合性权利:
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
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
1、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
特征为:
(1)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民法分类:
(1)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四种形式: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
(1)是一种请求权;
(2)为相对权;
(3)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为有期限权利。
产生债权的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三)民事责任:
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违反义务性;属于公力救济;补偿性,且可以自由协商;
民事责任的类型: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
(1)包含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
(2)完整的表达出必须内容;(3)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心意图外露出来。
2、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具有合法性。
2、特别成立要件:
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三、无效民事行为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类型
1、行为人没有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5、违背法律、公共利益的
(二)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四、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有欠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类型
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乘人之危
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
享有撤销权的是受害人,自由选择行使权利期间,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溯及既往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
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前者不确定,后者撤销前有效
(一)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后果
追认:
单方行为
催告权,由相对人享有
撤销权:
(1)追认前;
(2)明示方式作出;(3)相对人为善意
第三单元代理
一、概念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的,主要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三、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代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