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86536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docx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财产字〔2009〕52号签发人:

汪健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分管领导:

蒋庆贵联系人:

李永慧联系电话:

3122309

 

主题词:

印发单位资产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省财政厅

抄送:

各县、区财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400份

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及行政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资产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因特殊事由经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6.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因雪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情形。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一)单位原值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二)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五)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交市财政专户。

(六)调账。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批准权限以下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

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主管部门关于无偿划转资产的有关决定;

2.无偿转让协议;

3.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主管部门关于出售、置换资产的有关决定;

2.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3.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4.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资产报损、报废的鉴定报告。

属于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属于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市财政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建(发生)时间

单位原值(批量原值)或单笔损失额

处置形式

处置原因

 

 

 

 

 

 

 

 

 

 

 

 

 

 

 

 

 

 

 

 

 

 

 

 

 

 

 

 

 

 

 

 

 

 

 

 

 

 

 

 

 

 

 

 

 

 

 

 

 

 

合计

 

 

 

 

 

 

 

单位申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签章)

财务部门(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签章)

财务部门(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支出管理科室(签章)

产权管理科(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门意见栏不填。

  

4、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司法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