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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研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扬弃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原则基础上,基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违法犯罪特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

先后经历了l978年至1981年的确立时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与实验时期,1991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目前面临诸多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立时期探索与实验时期发展时期未来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科学的刑事政策没有明确提出以前,我国虽然也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走中共党委领导下政法专门工作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但观念上却往往停留在狭义的治安概念范围内,治安问题都归咎于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

这种旧观念完全不适应新时期治安工作的需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转型期。

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猛增,大中城市青年犯罪问题尤其突出,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自1979年首次突破60万起大关后,1981年一举跃升到89万起,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20世纪50年代形成和确立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体制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转型社会初期的治安工作需要,如何扭转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首先摆在了中共中央和中国政法部门的面前。

为此,中共中央多次指出要整顿好社会治安。

基于这种认识,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共中央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和原则,强调搞好社会治安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必须运用多种手段。

历经近10年的探索,到90年代形成了一系统体系。

本文试图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全面地勾画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以及每一阶段的特点。

  一、l978年至198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确立时期

  

(一)初步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1978年,中国迎来了“文革”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期,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就提出要统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鉴于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以至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在短期内所能完全解决的。

所以,1979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

1979年8月,中共中央58号文件批转了该报告。

指出:

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书记动手,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要求在党委领导下,把宣传、教育、劳动、公安、文化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眼于预防、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

同时也指出,对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惩办。

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共中央这个文件中,虽然还没有使用综合治理这一概念,但已经初步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二)两次城市治安会议明确提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

  在彭真的亲自主持下,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会议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六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197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彭真同志在全国治安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指出要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分子,要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惩办相结合。

要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讲话强调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1979年12月3l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公安部上海工作组关于整顿城市治安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必须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公安派出所着重抓好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要深挖团伙,管理好放回社会的违法犯罪人员。

要摸清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底数,组织帮助教育青少年。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98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听取了中央政法委的汇报,对当时政法战线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指出:

如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全党要统一思想。

针对目前的严重情况,要研究怎样打击得更有力的问题。

目前社会治安问题发展到如此严重程度,主要是认识不一,打击不力。

[1]

  1981年5月中旬,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彭真的亲自主持下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

会议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时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

“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

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文件中,不仅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和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原则的表述,而且是执政党中央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从此之后,在文件、文章、著作中广泛地使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并对其涵义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四)本阶段的特点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是由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安的复杂性、艰巨性决定的;是由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犯罪的特点(青年犯罪与团伙犯罪)及社会犯罪原因的“综合症”决定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需要;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建国以来政治工作路线的继续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

[2]因此,决定了我国这一政策在其初期有其独特的特点:

  第一,对社会治安问题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公安、政法工作而是从全社会、执政党、政府、集体、单位、个人的联系中,探求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出路;

  第二,该时期“综合治理”的概念不清楚,工作范围不太明确,仅仅相当于一个工作方针,尚未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践中也没有普遍开展;

  第三,理论界几乎还没有对此问题开展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确立首先是实践的需要,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明显痕迹。

  二、l982年至l99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探索与实验时期

  

(一)具体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根本措施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出台,指出:

“一九七九年冬和一九八一年夏先后召开了城市治安会议,制定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确定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政策,惩处了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

”要求“在整顿治安中,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看成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把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推广适合各种情况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到各个方面。

”“加强青少年教育是搞好‘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

”“在整顿治安中,要贯彻执行党的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一贯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

”“加强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是长治久安的根本措施。

  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重点、基础、关键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又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各项要求,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工作,并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

此后,综合治理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第三,首次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三个方面”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

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

  第四,提出“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宣传纲要)》的通知中指出: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综合治理的手段有许多,有专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感化的手段。

但运用专政手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综合治理中的首要一条,只有在采取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再辅之以其他手段,才能收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综合治理模式首先是建立在“严打”基础上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探索——“严打”与治安(承包)责任制

  

(1)“严打”

  1982年开始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1983年开始了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

从此“严打”几乎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展开,中国因此进入以“严打”作为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和政治控制的重要手段时期。

一般认为,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笔者认为实际上1982年1月已经开始)至1987年1月。

这次“严打”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

  虽然经过82——87年“严打”战役,但是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还是很猛。

这种情况表明,光靠“严打”不能根本解决治安问题,必须认真落实各种预防犯罪的措施,打防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2)治安责任制、治安承包责任制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已经提出了“推广适合各种情况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很多地方都积极进行了治安责任制的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提出“严打”应同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配套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层次观

  伴随“严打”而来的犯罪率上升的事实,使决策者认识到,光靠“严打”不能根本解决治安问题的。

1984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个报告,在批转的“通知”中,中共中央明确指出“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在社会治安处于非常状态下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

从长远考虑,更重要的是加强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

为此各级党委和政法部门要抓住集中打击后的有利时机,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大大向前推进—步。

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3]

  1984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要求在这场斗争中把严厉打击同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配合起来,使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因此,这是全党的一项共同任务,要发动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一齐来抓。

并提出,要抓好领导落实和组织落实。

综合治理要分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个层次,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协助党委做好宣传、组织和推动工作。

第三个层次,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

因此,各级党委要有专人负责和建立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基层组织和政权组织都要遵照中央指示,把维护社会秩序、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作为重要任务之一。

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要同公安、司法部门相配合,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治安保卫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好。

这个文件是最早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官方文件。

这个文件总结了前三年的实践经验,全面地阐述了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标志着对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认识已经深化。

[4]

  (四)提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十项综合治理措施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

通知指出,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党、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力量,从各个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作长期不懈的努力。

中共中央在通知中提出了十项综合治理措施:

(1)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

(2)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3)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青少年的业余、课余生活;(4)为青少年提供更好的精神产品,满足青少年的求知欲望;(5)严禁淫秽物品,整顿内容不健康的报刊,严厉打击引诱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6)严格纪律,在青少年中造成良好风气;(7)巩固在学率,减少辍学生;(8)认真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教育挽救失足者;(9)充分发挥离休退休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师的作用,精心培养青少年;(10)抓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十项重要措施,反映出中共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全面了。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方法是走群众路线

  1986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

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不能只用哪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种方法;不能只抓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

会议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把它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该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对劳改劳教、基层基础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至此,中共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中心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根本方法与措施,首要环节与中心环节的关系、首要环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的关系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四个问题

  1987年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两个文件的通知中强调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与精神文明结合,逐步系统化、制度化,突出重点,以典型带动全面等四个问题,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七)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都要有专人分管

  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八)本阶段的特点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在理论体系上已经逐渐定型。

其内容、工作范围已经比较明确;

  第二,突出了党政尤其是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绝对的、集中的领导;

  第三,将“严打”作为首要环节,突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军事性、政治运动性和行政性;

  第四,理论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研究活跃,以王仲方主编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

  三、1991年至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发展时期

  

(一)烟台会议

  1991年1月,经中共党中央批准,首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

会议对多年来各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确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指导原则、工作范围、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解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

  

(二)两“决定”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立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一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的法规性质的文件。

该文件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根本的问题在于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这个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对所主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和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属地管理”原则,是解决“条条”和“块块”责任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则。

所谓“条条”,是指按不同工作性质划分的、隶属于不同系统的各个行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所谓“块块”.是按地域划分的行政管辖区,如省、市、县、乡(镇)、街道等。

第三,“一票否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项工作达不到标准或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由相应的机关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评先晋级资格。

第四,法制化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原则即依法治理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的综合治理措施要尽可能纳入法制的轨道,任何一项治安管理行为都要于法有据。

第五,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显著特点。

它要求在治理社会治安中,政法机关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群防群治工作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群防群治指的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群团组织的作用,把群众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的治安秩序。

[5]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是关键。

  重点治理是综合治理的突破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点治理,指的是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某一治安混乱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以迅速改变治安面貌的工作方式。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两个决定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要求和目标、工作范围、原则、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和组织体制、重大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经验上升到了系统的理论的高度。

同时,也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从单纯的中共中央的批复性的决策以及全国政法会议决议中走出来,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两个《决定》的通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两个《决定》确定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快

  两“决定”,一个是国务院基本法规性文件,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性文件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逐渐法律化,“综治委”制定了不少部门规章,随之全国掀起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高潮,除了制定象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大量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文件。

  

(1)部门规定、指导性意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

  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0日,中央综治委、中宣部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

  1993年12月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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