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法条文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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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法条文摘录

中国《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童工CL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B、《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未成年工ML

A、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B、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进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非志愿劳工IL

A、根据采购商《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强迫性或非志愿劳工。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节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C、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除公安机关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清》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节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节录)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F、《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节录)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胁迫与骚扰C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禁止的行为包括:

(一)以暴力、威胁可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五、不歧视DI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最低工资MW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去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去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C、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节录):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D、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F、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G、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条第三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内。

H、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I、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J、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予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K、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L、全国范围: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M、劳社厅函(2003)25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规定的办法执行。

N、《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

非因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O、《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七、加班工资OW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B、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两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C、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OH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内不得超过36小时。

D、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与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

A、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的,经国务院待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B、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一般COC验厂可接受之工作时间上限(含加班工时)

非繁忙时期:

守则所容许之一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60小时,然而,工厂必须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并且每年申请一次,必须注明起止期限,没有注明的,只接受当年批准,跨年份半年期内可接受。

繁忙时期:

则容许在一年中有不超过四个月(或17周)的繁忙时期,此间,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72小时,同样地,工厂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劳动局之批准。

九、社会保险S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C、《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D、《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作保险费。

E、《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F、《关于非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G、《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H、《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成的,由先前的用单位承担。

一十、福利OC

1、法定节假日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B、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D、如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年休假和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B、《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2条: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D、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F、《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会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B、广东省范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C、劳部发【1995】309号《并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E、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B、《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急的作业,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C、《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人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D、《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在疑似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F、《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七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G、《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H、《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I、《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J、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面三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K、《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卫生与安全HS&DO

教育培训

A、《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C、《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二章第五点:

在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D、《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有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三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F、《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G、《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H、《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I、《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J、《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厂房出口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注),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见备注),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疏散通道、标志和应急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六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

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米;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米。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少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0。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度不应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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