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认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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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认证规则

编号:

CCAEPI-RG-Y-021-2014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

监控仪

2014-3-1发布                2014-3-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产品检验  1

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1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4.5  认证后监督  2

5认证证书  2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2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3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3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3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3

6.2  加施方式  3

6.3  标志的位置  3

7收费  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等。

工业/民用锅炉、工业窑炉、钢铁厂等污染源治理设施的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参照执行。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来划分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d)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e)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f)其他需要的文件。

4.2产品检验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原则

自行送检1台。

4.2.2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

4.2.3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HJ/T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477-2009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 第1部分气候条件

GB/T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

GB/T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6587.4  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

GB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242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概述和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

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

4.2.4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4.2.3所列标准进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人天。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认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指标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1

外观

外观

显示器无污点,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机箱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

表面无裂纹、变形、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

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无松动。

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

目测

2

环境

要求

温度

应符合GB/T6587.2的要求

GB/T6587.2

3

湿度

应符合GB/T6587.3的要求

GB/T6587.3

4

抗振动性能

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

GB/T6587.4

5

抗电磁干扰性能

应分别符合GB/T17626.2,GB/T17626.3,GB/T17626.4,GB/T17626.5的有关要求。

GB/T17626.2、GB/T17626.3、

GB/T17626.4、GB/T17626.5

6

安全要求

绝缘阻抗

≥20MΩ

GB4793.1

7

抗电强度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500V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GB4793.1

8

功能

要求*

数据采集

a.采用直接获取方式的PMS,至少具备32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4mA~20mA电流输入或0~5V电压输入,应至少达到12位分辨率。

b.应至少具备4个RS232/485数字输入通道,用于连接CEMS。

c.应至少具备2个以太网口,用于从数据采集传输仪或企业中控系统读取数据。

d.火电厂PMS至少每10s获得每个监控参数的1个累积平均值;污水处理厂PMS至少每1min获得每个监控参数的1个累积平均值。

目测

9

数据显示

实时显示传送污染物排放、烟气参数实测数据和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统计数据,如污染物去除效率等。

显示数据时应以折线、棒形图等体现数据的变化趋势,能使用光标点击数据格式图显示可选择的数据,显示污染物去除效率基准、允许波动范围和实测去除污染物效率值变化动态图形等。

目测

10

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应符合6.7条的要求,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

可通过光盘、U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目测

11

数据查询

可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目测

12

数据传输

火电厂PMS至少每1min向中心端监控系统传输一次数据;污水处理厂PMS至少每10min向中心端监控系统传输一次数据

目测

13

数据判定

应能利用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数据统计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判定设施的运行状态和CEMS监测数据的可接受性。

目测

14

曲线比较

应能比较、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脱硫和脱硝效率、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关联参数(如发电负荷与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电流关联曲线)数据的小时、日、月变化曲线,并进行不同电厂同类指标的比较等。

目测

15

故障报警

应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并具备记录和查询功能。

目测

16

工况核定

应能判定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有效或无效性,以保证精确的统计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更准确的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分析各种运行状况下,监控参数数据的变化趋势。

目测

17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

安全管理功能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目测

18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目测

19

运行指示

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目测

20

后备电源

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6h;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以对后备电源充电。

目测

21

数据采集与传输

数据通讯

应至少具备下列方式之一与中心端监控平台通讯:

a.通过GPRS、CDMA等无线方式。

b.通过局域网或internet方式。

c.通过电话线、ISDN或ASDL方式。

目测

22

数据传输

现场端监控系统与中心端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符合HJ/T212标准。

HJ/T477

23

信号采集误差

4mA~20mA或0~5V模拟量采集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应小于1‰,直接获取数据方式的采集传输相对误差应小于3%。

HJ/T477

24

系统时钟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24h内误差不超过±0.1‰

HJ/T477

25

存储容量

≥500G

目测

 

 

 

 

 

*功能要求为现场(工厂)检查项目,其他项目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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