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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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题七

专题六了解法律制度践行法治思维

教学目的要求:

1、深刻理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根本大法;认识到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2、了解刑法的概念、原则,了解刑罚制度,掌握犯罪构成。

3、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

1、宪政及特征;宪法的概念、特征及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的内容

2、刑法的原则,刑罚制度。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时间:

4课时

教学内容: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词源,在我国古代先秦时代就已经出现,《尚书》、《国语》中皆有记载,单它们均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宪法,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一)宪法的概念

所谓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宪法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

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正,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3、4、5条分别规定了3个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倡导下得以确定的。

它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既往等,对促进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79刑法吸收了这一原则,同时规定了类推制度。

97年修改刑法时,在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制度。

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表明我国刑法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宪法第32条第2款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

(3)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理解该条时,我们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刑罚与刑事责任直接一致。

在单独既遂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应判刑罚与刑事责任完全一致,直接引用刑法分则条文,按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原则定罪量刑,即可做到罪刑相适应;

第二,刑罚与刑事责任并不完全一致。

有两种情况:

一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不能按既遂处理,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免;二是具有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等表现的行为人,人身危险不同情节的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判刑罚与刑事责任也不完全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法定的罪刑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

由上述分析可知,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

“犯罪”作为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也不少,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盗窃是犯罪,杀人是犯罪,抢劫、拐卖人口等等都是犯罪。

但这些都是犯罪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罪名,那么从理论角度犯罪究竟是指什么?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对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法律上的界定,是对犯罪的科学概括。

2、犯罪构成

犯罪的一般概念,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说明了犯罪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其本身具有哪些基本属性,并且据此把犯罪现象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但是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现象从本质上、总体上的抽象概括,而现实生活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犯罪。

为此,在刑法理论中引入了犯罪构成的概念。

(1)什么是犯罪构成?

请先看一个案例:

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请问:

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

哪些特征是说明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就有四百多个,每一个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各种犯罪不同的构成要件,反映了各种犯罪的具体危害性和特点。

正因为如此,犯罪构成也就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2)犯罪构成要件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但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a.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b.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c.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d.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的种类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

对于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执行,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除上述附加刑种类外,根据我国刑法和军事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在此主要介绍几种量刑制度:

(1)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2)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三、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该法是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增加了新的内容,如:

80年代没有的计算机网络问题现增加进来、对黄赌毒的罚款提高、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内容、增加了对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等。

该法是新时期维护和保障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条例。

主要适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法执行处罚

1、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是: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我们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在公共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白别人的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会有更好的认识,尤其是对当今社会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加以监督、抵制。

处罚原则:

处罚与违反行为相当,尊重和保护人权(看黄碟夫妇获赔案,以道德标准为执法标准,侵犯公民隐私和自由权),教育与处罚结合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规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分为:

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工作场所、交通场所、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转)、妨害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资、打架斗殴、设置交通障碍、盗窃公共物资造成公共危害)、侵犯人身、财产权利(随社会发展,侵犯人身安全也有了更新的内容,手机骚扰侵权就是其一。

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处罚种类、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本案中,法亦容情,这个案例体现了法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警方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孙某不予拘留,但是这位母亲能逃脱法律制裁却永远不能逃脱道德的谴责、良心的自责会使他终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难受,但愿这位母亲能够反省:

尊重生命,遗弃有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D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E对违反该法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4、处罚程序(法规第四章)

A调查:

对案件及时处理、立即调查,对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告、收集证据要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威胁

B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C执行:

5、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听证。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有权的行政主体基此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是行政程序行政相对人对自已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一种手段。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6执法监督(第六章)

A严禁徇私舞弊、执行回避制度

B严禁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出具罚款收据、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妥善保管扣押物品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法是为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交通发达的今天,要注意行路安全、开车安全、要注意不被撞、也要注意不撞别人,只要走在马路上,时时刻刻我们都在提醒自己不要出交通事故。

012年上半年,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介绍,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0270起,造成41933人死亡、22183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1亿元。

减少交通事故的唯一办法就是大家都懂交通常识,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作为行人我们一定要做到:

行人靠右行、注意信号灯、不要乱穿行,防治车祸生。

如果我们有钱买了车当了司机,那你尤其要注意,除非故意与你相撞,否则发生车祸机动车辆必定要承担责任(就算证据显示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也只能是减轻责任),因此驾驶机动车辆要注意:

限速慢行、不抢红灯、酒后不上路,右行保安全。

有关交通安全的具体内容,如果我们要驾车,在取得驾驶执照前有关部门会要求我们好好学习并组织考试,所以这里就不展开讲授。

一句话,生命开不得玩笑,奉劝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悔一生。

(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是90年代以后的新兴事务,但是它却以极快的速度进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你没有计算机技术工作就没有着落,没有邮箱别人会说你落伍,它的普及率之广,从几岁小孩,到高龄老人,只要能认识字、看得清字的人,都有可能去操作它。

生活中、工作中互联网成了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科学技术是双刃剑,网络这一高科技产品也是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害。

2007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在全国网络游戏中推行防沉迷系统,从10月21日起,九城、盛大、网易、新浪、搜狐等7家网游厂商的11款网游产品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

对于网吧的监督管理,依靠社会力量完成,而我们自己应从中吸取教训,家长千辛万苦培育我们,已经进入高校的同学们应该要懂得对于父母什么是体谅,什么是感恩?

对于自己什么是成长?

什么是责任?

网络之所以吸引人,最大的优势是它自由,网络的自由使得我们有的人忘记了约束,忘记了道德、忘记了法律。

近年来网络生活的道德缺失越来越成问题,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黄色信息、暴力信息,而面对这样的场面我们很多青少年,没有自制能力,沉迷于其中,被网络迷惑而不上学、甚至不回家、欺骗家长、在社会上结交不三不四的朋友,因交网费甚至偷窃抢劫现象时有发生。

作为大学生,我们大多数同学对计算机已经有过亲密接触,但在使用上大家是不是已经最大可能地利用了网络的价值,还值得怀疑,很多人用它来聊天、看电影、打游戏,这只是计算机的一个微小功能,它的最大功能在于能为大家提供信息,收集资料,帮助我们完成学业,完成工作。

这个功能,我们期待你能真正用好它,在使用网络时能加强道德自律,接触健康信息,加强个人修养,要做到:

第一、对淫秽、暴力低级趣味东西尽量少接触,不参赌博、色情游戏,自觉接受健康信息;

第二、谨慎交友,注意自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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