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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项目工程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一、一般标准和规范

1.1、一般标准和规范

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1、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技术要求,本招标项目中材料、设备、加工制作必须符合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中提及的规范、规定、规程及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和规定。

所有构件应符合GB/T700,GB/T1591及所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成,或者规范和图纸中指定的其他任何专门材料制成。

2.2、普通螺栓:

普通螺栓和螺母正反面应为磨圆六角形,且螺母应与螺栓轴垂直,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螺栓长度为:

使螺栓就为时,螺栓凸出螺母至少壹一个螺纹。

每个螺栓应随带至少一个粗制垫圈。

高强螺栓:

高强螺栓应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焊丝:

焊接用焊丝应符合所有现行标准规定要求的药芯焊丝。

电焊条:

焊接用焊条应符合所有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焊条应按生产厂商的推荐要求存放。

焊条使用时,外表面应保持干燥。

栓钉:

栓钉为圆头栓钉,应符合所有现行标准。

三、技术要求

3.1、设计图纸中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处以较严格者为准。

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未注明者,均按设计文件执行。

图纸或设计变更中无明确注明要求者,应满足钢结构加工制作国家现行有关加工制作规程和验收规范。

3.2、本技术要求与合同文件、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相互对照阅读和使用。

如果本技术要求与图纸中存在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技术要求的叙述中民用特殊规定的,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

3.3、除非本技术要求另有规定,所有材料加工制作的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和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

标准与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要求高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采用时,在报经招标人(发包人)批准后,应向中标人(分包商)发出变更指令。

3.4、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为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调。

3.5、工作内容,本项目合同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钢结构加工制作的范围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在钢结构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下列事项分包商(钢结构加工制作单位)需与总承包人及其他专项承包人配合及商定:

(1)了解起吊能力,安装方法,以便确定单个构件最大重量。

(2)协调划分采用工厂焊接或采用工地焊接。

(3)制成品涂防锈漆的范围,在现场的焊接节点部位和摩擦面不应油漆。

(4)摩擦面的保洁和保护措施。

(5)剪力栓钉划分在工厂焊接;或在工地焊接。

(6)正公差、负公差允许部位与数值。

(7)小构件组合制作与吊装的可能性。

(8)连接节点板与钢柱、钢梁、钢架的工厂加工程度及焊接方法。

(9)钢柱、钢梁、钢架等所用构件吊点位置。

(10)与设计人和幕墙专项承包人配合,提供合适的连接吊件,以便安装玻璃幕墙。

与机电配合。

提供连接或开孔,以便管线通过。

制作与包装注意事项:

(11)所有钢结构工件编号一律敲钢印和油漆喷涂标示。

(12)所有钢结构工件应有方向标志。

(13)构件摩擦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4)制作、出厂次序应服从工地吊装的先后次序。

(15)监造工程师参加构件出厂前的验收,发包人将进行飞行检查。

(16)指定构件出厂前必须在工厂进行预拼装。

上述各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分包商有责任视察现场,并细阅设计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需工程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满意的掌握。

序号

工作内容

1.

按合同要求进行钢结构施工图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需经设计人、监理机构、发包人、总承包人认可。

2.

采购钢结构加工、制作所需的材料,并负责运至构件制作场所。

3.

按认可的钢结构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制作钢结构构件。

4.

按幕墙深化设计图纸要求制作及工厂焊接连接于钢结构构件上的幕墙连接钢板。

5.

按设计要求进行除锈,防腐施工包括运输过程中油漆损坏的补涂。

6.

在工厂进行钢结构构件的预拼装工作。

7.

钢构件出厂发运前,应获得监造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8.

将制成的钢构件运送至总承包人指定且运输车辆能到达的地点。

9.

向总承包人提供其需要的技术材料。

10.

进行各类测试、检验、实验、,提供相关报告。

11.

提交质保证明、材料测试合格证明及保修书。

12.

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交有关文件及图纸,按时获得审批、许可使工程能按时完成。

13.

与总承包人配合协调。

14.

按合同文件所需进行其他的工作。

3.6、场地条件限制分包商必须到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场地条件,以便据实编制构件加工、运输等方案。

本工程场地条件有限,分包商应注意以下内容:

总承包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材料仓库及加工场地等临时措施,租金由分包商与总承包人结算。

生活用房等不考虑。

3.7、与总承包人的工程界面

详见合同附件六《武汉绿地中心钢结构供应、制作及加工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表》

3.8、分包商应预留足够时间及资料与总承包人协调,以便总承包人能提供有关配合及服务设施。

如由于分包商原因引致总承包人不能提供充分配合,分包商须承担一切责任。

3.9、拆卸、切割以及修复的工作应保持低量:

同时,任何因分包商的工作出错或有所遗漏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其他专业及工种需要进行更改或修复工作,所引起的费用由分包商负责。

3.10、在钢结构深化设计成稿前,总承包人将向分包商提供现场安装方案,分包商据此作为构件的分段和进行深化设计的依据之一。

3.11、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中涉及的规范和规程应以国家现行有效的版本作依据,如不同规范和规程有同样相关的要求,应以最严格的为准。

3.12、深化设计依据

3.12.1深化设计依据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提及的规范、规定、规程及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和规定。

3.12.2深化设计应根据设计人所提供的节点详图进行,如在节点图中无相应的节点时,可按照国家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制作,但必须提交设计人认可。

同时如需对节点进行优化,如有多个方案,应提供多个方案供设计人、发包人、监理机构选择、确认,采用最优的深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事先得到设计人、发包人同意。

所提交的设计必须包含详细的计算书及图纸,计算书及图纸须由分包商满足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签字及盖章。

3.12.3深化设计的节点图应包括钢柱与基础、钢梁与钢柱、钢架与柱、主次梁节点、钢梁与混凝土构件、预埋件、支撑杆件等连接详图。

3.12.4深化设计的节点图内容包括各个节点的连接类型,连接件的尺寸、强度等级,高强度螺栓的直径、数量、强度等级,焊缝的形式和尺寸等一系列深化设计所必须具备的信息和数据。

3.12.5分包商之深化设计应根据安(吊)装工艺的要求设计钢构件的安装耳板一并提交设计人、总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认可。

安装耳板拆除由总承包人完成。

3.12.6图纸、数据的格式:

图纸、数据的格式(如标题、分包商所提及的标记等)需向设计人、监理机构、发包人提供样张确认。

3.12.7文字与书写:

所有文书、数据、清单、图纸均使用中文。

原则上所有文件、数据、图纸、均应打印,但技术联络书和草图等可以手写。

3.12.8修改:

无论何种原因需对原详图进行修改,均按以下方法进行:

圈出修改部位,在修改记录栏内写明修改原因、修改时间、更改版本号。

并报监理机构,按合同条款中的变更程序执行。

提供修改图纸清单(图号、版本号)所有图纸均按最新版本进行加工制作。

3.12.9竣工资料竣工资还应包括:

(1)深化设计竣工图及电子版图。

(2)计算书(纸质及电子版)

(3)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记录。

3.13、材料的申报、采购及使用

3.13.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3.2资料申报

在进行钢结构加工制作的材料订货之前,分包商应先提交拟用供货商的单位名称及相关数据供监造工程师批准。

包括:

(1)拟用钢材的材质证明书、化学、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并证明制造标准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

(2)焊条的化学、物理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出厂规格,并证明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栓钉及其他连接件的出厂规格证明书。

3.14、材料采购

材料供应厂商应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及说明书、内容包括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检验项目中所列的所有数据、证书。

3.15、材料检验

(1)所有出厂材料均应有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书。

(2)按供货商的供货清单核对各种规格型钢和钢板数量,并复算及记录到货重量。

(3)材料的抽样检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16、材料使用

(1)设计中采用扎制钢材的,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板材焊接代替,如要进行代替,则必须事先报监理机构,并按合同条款中的变更程序执行。

(2)钢材、焊材的材质证明书、复验单及报料单等数据,分册装订,以备查用。

3.17钢构件的工厂加工

(1)开始制作分包商经监造工程师的许可方可开始制作。

(2)放样及质量控制

放样前,放样人员必须充分熟悉施工图和工艺要求,核对构件及构件相互连接的几何尺寸和连接有否不当。

如发现设计图纸有遗漏或错误,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改设计图纸时,必须由监理机构签发变更指令,分包商不得擅自更改。

本工程所有构件的放样采用计算机放样,以保证构件精度。

放样工作完成后,对所放大样和样杆样板(或下料图)进行自检,无误后报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并由各检验人员签字记录,监造工程师可随时抽检、核查放样记录。

3.18、料及质量控制

号料前应先确认材质和熟悉工艺要求,然后根据排版图、下料加工单、配料卡和零件草图进行号料。

号料的母材必须平直无损伤及其他缺陷,否则应先校正或剔除。

号料的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号料后应按规定做好材质标记的移植工作。

3.18.1号料前,号料人员应熟悉下料图所注的各种符号及标记等要求,核对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

当供料或有关部门未作出材料配割(排料)计划时;号料人员应作出材料切割计划,合理排料,节约钢材。

3.18.2号料时,针对工程的使用材料特点,复核所使用材料的规格,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制定测量表格加以记录。

凡发现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或材质外观不符要求者,须及时报质管、技术部门处理;遇有材料弯曲或不平度影响号料质量者,须经矫正后号料,对于超标的材料退回生产厂家。

3.18.3根据锯、割等不同切割要求和对刨,加工的零件,预放不同的切割及加工余量和焊接收缩量。

3.18.4因原材料长度或宽度不足需焊接拼接时,必须在拼接件上注出拼接编号和焊接坡口形状。

如拼接件有眼孔,应待拼接件焊接、矫正后加工眼孔。

3.18.5号料时应在零、部件上标注验收批号、构件号、零件号、数量及加工方法等。

3.18.6下料完成,检查所下零件的规格、数量等是否有误,并作出下料记录。

3.19、切割及质量控制:

3.19.1分包商应根据现有的技术设计选用合格的机械设备,以保证切割的质量。

切割前应清除母材表面的油污、铁锈和潮气;切割后表面应光滑无裂纹,熔渣和飞溅物应除去。

剪切边应打磨。

在任何条件下,下料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规定。

切割后应去除切割熔渣。

对于组装后无法精整的表面,如弧形锁口内表面,应在组装前进行处理。

3.19.2火焰切割后须自检零件尺寸,然后标上零件所属的工作令号、构件号、零件号,再由质检员专检各项指标,合格后才能流入下一道工序。

切割的质量控制:

(1)根据工程结构要求,构件的切割应采用数控、等离子、自动或半自动气割,以保证切割精度。

(2)钢材的切断,应按其形状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3)切割前必须检查及核对材料规格、牌号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4)切口截面不得有撕裂,裂纹、棱边、夹渣、分层等缺陷和大于1mm的缺棱并应去除毛刺。

(5)切割前,应将钢板表面的油污、铁锈等清除干净。

(6)切割时,必须看清断线符号,确定切割程序。

3.19.3坡口加工

(1)机械加工

钢板滚扎边和构件端部不需进行机加工,除非要求他们与相邻件精确装配在一起。

包括底板在内的对接构件,在使用磨床、铣床或能够在一个底座上处理整个截面的设计机床制作完后,其对接面应进行机加工。

火焰切割的边缘宜用磨床将表面磨光。

拼接受压构件的端部、柱帽或底板,应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用于重加劲肋的角钢或平板应切割、打磨、以保证边缘和翼缘紧密装配。

(2)坡口加工的精度应符合相应施工规范的要求

制孔及检验公差采用数控钻床钻范本后套钻节点板螺栓孔群(针对相同类型数量多,一般螺栓孔针对相同类型数量较少)和地角螺栓孔的钻孔,可采用划线孔的方法。

采用划线钻孔时,孔中心和周边应打出五梅花冲印,以利钻孔和检验。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施工规范的要求。

摩擦型螺栓及普通螺栓的螺栓孔应按所有现行法规和规范要求采用。

(3)矫正、打磨

钢材的机械矫正,一般应在常温下用机械设备进行,如钢板的不平度可采

用七辊矫正机:

合成梁的焊后角变形矫正可采用翼缘矫正机,但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上不应有严重的凹陷,凹痕及其他损伤。

热矫正时应注意不能损伤母材,加热的温度不得超过工艺规定的温度。

构件的所有自由边角应有约2mm的倒角,以免油漆开裂(根据油漆说明书定)

(4)部件组装

(a)所有支撑、桁架和其他需在运送到工地前组装的结构构件,在永久连接前后,应对装配情况、外形和起拱进行检查。

检查应按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及规范规定。

(b)按照制作精度的要求,所有钢支撑、桁架制作完成应在分包商的工厂里试拼。

(c)制作完成后,钢结构的各个部分应标记清楚以便安装、记号应与分包商提供的标记平面图一致。

(d)总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有权对所有制作材料到分包商的工厂进行检查。

经监造工程师准许的材料,并不能免除分包商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组装前先检查组装用零件的编号、材质、尺寸、数量和加工精度等是否符合图纸和工艺要求,确认后才能进行装配。

(f)组装用的平台和胎架应符合构件装配和精度要求,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g)构件组装要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焊缝处30mm范围内的铁锈、油污等应

清理干净。

筋板的装配处应将松散的氧化皮清理干净。

(h)对于在组装后无法进行涂装的隐蔽部位,应事先清理表面并刷上油漆

(i)计量用的钢卷尺应经二级以上计量部门鉴定合格才能使用。

(j)组装过程中,定位用的焊接材料应注意与木材的匹配,应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要求进行选用。

(k)构件组装完毕后应进行自检和互检测量,填妥测量表,准确无误后在提交专检人员验收。

(l)各部件装焊结束后,应明确标出、中心线、水平线、分段对合线等,打上样冲并用色笔圈出。

(m)构件组装精度应符合最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3.19.4钢构件预拼装

(1)钢桁架构件制造后应在监造工程师监督下进行预拼装,合格后方可发货出厂。

(2)钢桁架应按不同构件类型划分为预拼装检验批且应经监理机构同意。

(3)分包商应编制切实可行的《预拼装方案》,该方案应经总承包人、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4)预拼装所用的支撑凳或平台应进行测量找平。

(5)预拼装的质量要求

(a)高强螺栓的穿孔率应符合GB50205-2001中有关要求。

(b)其他项目(桁架起拱度,节点处轴线错位,接口错边等)应符合GB50205-2001中有关要求。

(c)预拼装的构件应做好相应的标识。

(d)预拼装的测量记录应在交货的同时作为技术文件交总总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各一份。

(e)预拼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19.5构件焊接

(1)构件焊接应根据设计要求、《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及其他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

后续步骤,使用的工具和场地,以及应用的试验和测量方法,都应满足相应的所有现行法规和规范中包含的有关要求。

焊缝质量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

(2)在所有的图纸上和焊接程序说明书中与焊接金属切割相关的术语和符号应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3)在进行钢结构加工制作之前,分包商应提交钢结构的《焊接方案》供监理机构批准。

应包括以下内容:

焊接的全过程,母材的规格、厚度及相关尺寸,工厂或工地焊接,喷砂、除锈等,焊条和其他损耗材料的级别、型号和尺寸。

(4)手工焊接时,应注明焊条的规格,焊接电流和每条焊条的焊道长度或缝焊的焊脚长度及焊道数量。

(5)半自动,自动和机械焊时,应注明焊条的规格、焊接电流、焊弧电压、焊头的速度、焊丝给进速度,焊条加长长度或填缝焊的焊脚长度及焊道数量,气体流量及/或其他加工材料的消耗量等。

根据具体情况,列明在使用前焊接消耗材料干燥或烘焙时的温度和所需时间等。

边缘加工、拼接和多道次焊接的焊次安排及数量的草图。

夹具或定位、垫料等。

焊接位置、次序。

最低预热温度和层间温度范围。

背面清根。

焊后热处理及其他有关数据。

(6)焊接方案还应包含有关施焊的焊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焊工的合格证书;近一年来该焊工的焊接记录,考核记录等;焊工只允许焊接其焊工合格证上批准的焊接类型。

(7)至少在开始钢结构加工制作6个星期前(第一批除外),分包商需向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a)车间工艺图及工艺文件,应满足以下内容:

钢构件制作和焊接,包括点焊,并标注有关的制作方法及焊接步骤。

分包商建议的接头或非标准的焊接:

分包商建议的临时焊接附件的位置和去除的方法。

尽量减少收缩应力与变形所采取的焊接顺序等全部数据。

车间工艺图及工艺文件虽经监理机构批准,但不减免分包商的责任。

(b)所有建议的设计之详细计算资料。

(c)全套焊接程序及焊工资质。

(d)全面的质检计划及检测单位。

(8)随所有主要焊点布置示意图一起提出的焊接步骤详图和制造、分级详图,以及使用的焊条一起,应呈送监理机构审批。

(9)节点准备采用的焊接形式应符合JGJ81-2002及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中应规定的要求。

坡口形式和焊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融化面应仔细接直,且在焊接过程中应保持正确的间隙和准线。

在制备融化面时,剪切要求限制板材厚度应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所有融化面应采用机加工制备,或经许可,采用专门的火焰切割装置。

表面应保持清洁并予以保护。

3.20、主要构件的加工制作钢结构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21、测试

3.21.1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试验焊接结构的认可应依据下列因素,即尺寸正确,保持直线,结构中无变形,令人满意的检查结果和对节点、试件及焊接你、牢固程度的测试,以及普遍良好的工作质量。

在开始钢结构加工制作前焊接程序(包括风割)试验应在相关的指导下完成,并采用将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作为试验的样品。

试验样品应从将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中挑送并做好标记。

焊接程序试验应包括代表实际工程加工条件下,模拟的最不利情况下试件的焊接。

如实际制作前涂底漆,在试验前样品材料也应涂相同底漆。

焊后试件应不低于10℃的环境中放置72小时以上,然后截断作裂隙和其他缺陷检查。

3.21.2焊接性能要求:

焊接接头性能应满足GB50205和JGJ81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21.3焊工、焊接检验

(1)焊工要求:

所有从事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的焊工,必须按照JGJ81-2002焊工考试,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

焊工应递交可以胜任该项专门工作的证明。

焊工必须按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相应细节接受试验测试。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范围施焊。

只有通过相关测试的焊工可从事本项目施焊工作。

如果第一次试验失败,则应立即加做试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所有试验才能取得资格。

应用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时应视焊工取得工作资格的类型而定,要求定期对所有焊工进行例行检查,总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仍保留在合同期内随时再行测试任何焊工的权利。

(2)焊接检验:

焊接完成后,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两侧的飞溅物,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的规定,焊接接头外

观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质量保证,钢融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的规定。

在完成焊接24小时后,应进行焊缝探伤检验,其检验方法需按照《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规定,如为超声波检测应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的规定。

所有测试项目应在经过国家认可检测单位完成。

分包商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结构检验试验,并应递交其资质证明文件经监理机构批准。

检验测试报告必须由分包商在一批钢机构验收前最少7天提交监理机构。

分包商应在试验完成10天之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所有试验的试验结果,以及该测试机构作出关于是否承认试验结果的报告。

分包商应为在工厂内进行的操作和材料抽样提供设施和人员,抽样按所有现行相关法规及规范相应规定要求进行。

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准许的贯入涂料法检测表面。

除前述测试以外,当监理机构提出要求时,还应进行贴角焊缝检测试验和抗拉试验。

同时,对板及翼缘构件上除主要对接焊缝以外的对接焊缝也应进行测试。

3.21.4独立的第三方检验:

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按照合同文件及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测验。

当第三方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第三方检测比例加倍扩大检测直至100%,扩大比例产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由分包商承担。

3.22、分包商应根据下料单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在工厂焊接钢构件的安装耳板,在焊接过程中严禁不必要的母材损伤。

3.23、钢结构防锈、防腐涂装处理

3.23.1钢结构的防腐处理应按施工图的要求施工。

分包商应针对所选定的防腐漆的工艺性能指定防腐涂装的工艺(包括施工温度、湿度、间隔时间控制及涂装厚度和遍数、保护措施等),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3.23.2除锈等级:

喷砂除锈:

要求详见设计图纸。

钢构件的除锈方法及技术要求构件的除锈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DG/TJ08-216-2007)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以及其他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

设计图纸上规定的表面不油漆部分。

高强螺栓摩擦面。

3.23.3钢构件的运输发货前所有机加工表面宜采用石油基阻化剂加以适当保护。

并将相关附件及时送到交货地点。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和损坏。

对于超长、超高、超宽等“三超”构件在装车运输前应制定《“三超”构件专项运输方案》及《“三超”构件专项装(卸)车方案》,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构件运输中应避免损坏结构表面的油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在构件安装前应补涂油漆。

3.23、与总承人、其他专项承包人的配合

3.23.1钢结构在安(吊)装过程中,与其它工艺配合较密切,因此分包商须了解相关工艺工种(如混凝土工程、压型钢板施工、幕墙工程)的有关要求,并予以积极沟通、配合。

3.23.2幕墙、机电等其他专项承包人在钢结构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成稿前14天向分包商提供需焊于钢结构构件的幕墙结构构件需求,分包商据此进行深化设计。

四、其他要求

4.1、总则:

武汉绿地中心项目方案和扩初设计由AdrianSmith&GordonGillArchitecture公司完成,施工设计图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

以招标设计图纸和钢结构技术要求构成的投标主要指导,对整个钢结构工程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以及加工制作作出了规定,相关部分在投标文件中给予细述,并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4.1.1、投标方必须承诺对以下工作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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