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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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

富顺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

增(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工程量增(减)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范围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区域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增(减)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增减工程项目、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第四条工程量增(减)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实事求是、强化服务、注重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我县新开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概算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经批准建设,经批准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工程项目等。

第七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需要增(减)工程量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要求的;

(二)因工程预算存在错(漏)项的;

(三)因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项的;

(四)为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减)附属工程或配套工程的。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开展项目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建设内容全部纳入招标范围,合理划分招标标段。

未纳入招标范围的,能够独立实施的建设内容,且达到招标规模的,原则上应当单独发包。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量增(减)实施中的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量增(减)的管理。

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县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工作,对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工程量负责,必要时应当对重大变更事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工程量增(减)承担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工程变更的现场核实,对变更的项和量进行初步核定,并对项目业主呈报审核的项目变更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的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增(减)变更资金筹集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预算评审。

县审计局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和项目需要,对重大项目工程量增(减)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对设计成果的审查,对工程量增(减)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工程量增减的核准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负责对批准的项目增(减)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公示。

县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减)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5%以内(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10%以内)且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申报,附工程量增(减)清单,经监理、设计(需要时)签字审核认可后,填写《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一,在3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明确资金来源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抄报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超过中标价5%(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超过中标价10%)或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未超过中标价5%,但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业主单位将拟增(减)工程量的基本情况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编制增(减)工程量预算,经监理、设计(需要时)签字审核后,连同工程量增(减)原因及依据等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二、表三、表四(任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5%以上(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10%以上)且在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填报《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二,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若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联审决定(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二)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6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填报《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三,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收集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若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三)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填报《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四,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收集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后,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专家论证时间除外)。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量增减和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或财政评审批复;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工程增(减)量价款的调整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量增(减)价款原则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

1、合同价款(即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中已有的项目价格按投标(比选)报价的项目价格执行。

2、合同价款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招标(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同期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进行重新组价,并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

未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不调整价格;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项),按招标(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招标(比选)控制价的计算办法计算,并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三)工程量增(减)项目中新增加的材料和设备等,其单价原则上应由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当期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市场价格信息无法确定的,由业主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必要时,财政、发改、行业部门可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增量工程进度款原则上应低于原合同进度款拨付进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严禁在设计、预算时肢解、隐瞒项目,将应当招标的内容不列入招标范围。

故意规避招投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业主和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

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

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勘察、变更、签证关。

业主在支付服务费时,可预留30-4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位,预决算造价编制、审核机构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下违约责任列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一)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勘察合同价30%的失信违约金。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30%的失信违约金。

(三)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10%的失信违约金。

(四)预决算编制、审核机构不认真负责,出现预决算编制、审核错误,造成工程增量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五)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批先建部分不纳入竣工决算审计范围内。

第十八条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单个工程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工程量增(减)审核(有特殊要求和重大设计变更的除外)。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类工程建设项目和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财政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

<表一>

业主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文号

 

投资概算文号、批准规模及投资

 

招投

标情况

中标单位

预算控制价

万元

中标价

万元

本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累计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增(减)量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量增(减)内容、主要原因和依据、能否单独发包(可另附材料,预算书、财政评审等)

 

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工程设计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财政局对工程量增减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年月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说明:

1、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5%以内(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10%以内)且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项目填报此表。

2、基础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明确资金来源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在3日内抄报相关部门备案。

3、本表一式五份,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行政主管部门需各存一份。

附件2

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

<表二>

业主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文号

 

投资概算文号、批准规模及投资

 

招投

标情况

中标单位

预算控制价

万元

中标价

万元

本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累计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增(减)量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量增(减)内容、主要原因和依据、能否单独发包(可另附材料,预算书、财政评审等)

 

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工程设计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财政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发改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审议定事项

说明:

1、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5%以上(中标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10%以上)且在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项目填报此表。

2、基础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若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共同联审决定。

3、本表一式五份,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行政主管部门需各存一份。

附件3

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表三>

业主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文号

 

投资概算文号、批准规模及投资

 

招投

标情况

中标单位

预算控制价

万元 

中标价

万元

本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累计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增(减)量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量增(减)内容、主要原因和依据、能否单独发包(可另附材料,预算书、财政评审等)

 

工程监理意见

 

年月日(公章)

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联审会议

初步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财政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发改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签字:

年月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说明:

1、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6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填报此表。

2、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收集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若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决定。

3、本表一式五份,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行政主管部门需各存一份。

附件4

富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请表

<表四>

业主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文号

 

投资概算文号、批准规模及投资

 

招投

标情况

中标单位

预算控制价

 万元

中标价

万元

本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累计次工程增(减)量

万元

占中标价比例

%

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增(减)量进度款拨付进度

%

本次工程量增(减)内容、主要原因和依据、能否单独发包(可另附材料,预算书、财政评审等)

 

工程监理意见

 

年月日(公章)

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联审会议

初步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财政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发改局(公章)

参会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签字:

年月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县长(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意见:

说明:

1、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填报此表。

2、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后,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3、本表一式五份,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行政主管部门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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