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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措施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措施

一、基本规定

(一)《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措施》适用于全省“暖房子”工程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造、热网平衡改造及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结构、抗震、防火性能的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供热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132-2009)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在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对围护结构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五)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

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

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一)一般规定

1、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后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规定。

3、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包括下列内容:

外墙节能改造;外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直接接触室外或上下层温差大于10℃的楼面;单元门保温改造。

4、外窗节能改造中对原有不能满足热工性能要求的钢窗、铝合金窗及木窗等,应予更换;更换新窗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6W/(㎡·K);当不能满足该指标要求时,新窗的传热系数最高不应超过2.8W/(㎡·K),同时应增加外墙及屋面保温层的厚度,满足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要求。

5、外墙节能改造应优先选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材料及配件规定

1、用于外墙外保温的EPS板表观密度不小于18kg/m3,用于屋面保温的EPS板表观密度不小于20kg/m3,其规格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以上指标应以竣工验收检测值为准;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0801.1-2002)标准的规定。

2、用于外墙外保温的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标准网单位面积质量不小于160g/㎡,增强网单位面积质量不小于300g/㎡;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2007标准的规定。

3、EPS板胶粘剂与水泥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60MPa;耐水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40MPa;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JC/T992-2006)标准规定要求;

4、抹面胶浆与EPS板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10MPa或EPS板破坏;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外墙外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抹面胶浆》(JC/T993-2006)标准规定要求。

5、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30kN;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应大于25mm,塑料圆盘直径应不小于50mm。

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标准规定要求。

6、塑料窗型材应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8814-2004标准的规定。

(三)围护结构设计规定

1、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及建筑物实际情况等,对围护结构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且设计文件应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3、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时,不得随意改动原有建筑结构的承重结构体系及其材料。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当外墙及屋面采用EPS板做保温材料时,可按表1选定。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保温层厚度及门窗选用表1

地区

部位

长春、吉林、白城、松原、白山

延吉、通化、四平、辽源

外墙

490厚粘土实心砖

70mmEPS

60mmEPS

370厚粘土实心砖

80mmEPS

70mmEPS

370厚粘土多孔砖

70mmEPS

60mmEPS

370厚煤矸石多孔砖

70mmEPS

60mmEPS

楼板下部为无采暖地下室

70mmEPS

60mmEPS

屋面

120mmEPS

100mmEPS

外窗

双玻塑料窗,K≤2.8W/(m²·k)

单元门

三防门,K≤2.8W/(m²·k)

5、墙体改造设计应符合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并做好原有墙体的基层处理。

6、外窗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窗选用单框双玻塑料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K);原单元门不能满足保温性能时,应更换新的单元门,且应达到保温、防火、防盗的要求。

在原有单玻窗外侧(或内侧)加设一层窗时,应确定合理的间距,并应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7、屋面节能改造设计,应对原屋面的传热系数进行计算;当其不满足热工限值时,应对屋面实施节能改造设计;可选方案如下:

(1)增加铺设保温层:

在原有屋面上满铺保温层(EPS或XPS板),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在保温层上做水泥砂浆保护层,并做防水层;

(2)重设屋面:

当原有屋面防水层、保温层无继续利用价值时,应清除原有保温层及以上构造层,重新进行保温层及整体构造设计;

(3)加设坡屋面:

在原有平屋面上铺设保温层及保护层,以满足热工计算要求,再加设坡屋面。

8、楼地面节能改造设计,原有建筑楼板下部为室外或底层下部温差大于10℃的非采暖空间,应对其楼板下部加设保温层(见表1)。

9、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文件应包括: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说明;单体(街区或群体)效果图;建筑总平面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门窗表;节点构造详图。

当无法提供原有设计文件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编制相关图纸和文件。

10、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防火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要求。

防火设计参考方案见表2所示:

外保温工程防火构造方案选用表表2

外墙外保温系统类型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防火构造措施

建筑高度H(m)

防火隔离带

空腔形态

防火保护层厚△(mm)

保温浆料系统

B1级

无空腔

无限制

贴砌保温板系统

不低于B1级

不设置

无空腔

≥3(首层≥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贴砌热塑型

保温板(设防火

分仓)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3(首层≥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喷涂热固型

保温系统

不低于B2级

不设置

无空腔

≥3(首层≥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贴砌保温板系统

B2级

每三层设一道

无空腔

≥3(首层≥6)

H<24

每两层设一道

24≤H<60

每层设一道

60≤H<100

(四)施工规定

1、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技术、质量及安全措施),并应经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2、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的施工技术及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3、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具备:

基层按设计要求处理完毕,并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新更换门窗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施工机具准备齐备;操作地点环境和基层温度不低于5℃;风力小于5级;雨天禁止施工;EPS板粘结24h后方可进行抹面层施工。

4、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流程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材料、机具准备→基层处理→测量放线→配胶粘剂→挂基准线→粘贴翻包玻纤网格布→粘贴EPS板(防火隔离带)→间歇24h后安装锚固件→打磨、修理、隐检→配抹面胶浆→铺玻纤网格布、抹面→修整、验收→外饰面施工。

(1)基层处理:

基层墙体必须处理干净。

应清除墙面灰尘、污垢、涂料等污染物及其他有碍粘结的材料,并应剔除墙面凸出物,用水泥砂浆填充找平。

(2)配胶合剂:

由专人负责按产品说明书准确计量粉剂和胶剂,采用搅拌器充分搅拌均匀。

(3)粘贴EPS板:

EPS板粘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闭合空腔的点框法或采用无空腔的满粘法两种施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闭合空腔粘贴:

粘贴面积不应小于EPS板面积的50%,并应辅以锚栓加强与基层的连接,锚栓的数量和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无空腔粘贴:

粘贴面积应不小于EPS板面积的95%,锚栓的数量和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锚栓安装:

锚栓应在EPS板粘贴完24小时以上并牢固后安装,且锚栓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栓拉拔强度应满足《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标准要求。

(5)门窗框的周边与门窗洞口之间应预留10mm~20mm的缝隙,并用发泡聚氨酯封严。

(6)外饰面层的施工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外保温防火构造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安全交底人员必须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6、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应符合《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严禁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实施电焊、气焊、热熔油毡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

三、热源、热力站改造

(一)热源建设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热源结构,大力发展集中供热,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配套建设调峰锅炉房和区域锅炉房,形成科学合理的热源结构。

(二)热电厂建设要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满足供热需求,合理选择机组类型。

40万人以下的城市,应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并应同步建设调峰设备或调峰锅炉房,保证供热安全。

(三)鼓励发展新型清洁热源,推广热泵技术,开发使用地热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热。

要制定相应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的项目,使用电采暖。

(四)热源的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

2、锅炉房和热交换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保证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满足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系统水溶解氧不大于0.1mg/L。

3、供热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

四、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一)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二)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三)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四)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五)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1、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管段长度应为阀门上游5倍管径、下游2倍管径。

2、水力平衡阀安装完成后均应进行调试,保证阀门设置状态达到设计要求。

(六)既有采暖系统与新建外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间接连结方式;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采暖系统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五、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一)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应综合考虑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热力站的热计量改造,实现供热系统整体节能,并应满足《吉林省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2011年版)的要求。

2、热计量改造应与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并满足分户热计量要求;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分户控制,又要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3、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系统的管道、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洗,以保证恒温阀和热量表安装前系统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

4、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现有供热系统选用不易堵塞、安装方便、易维护的热计量方式。

5、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采用用户热分摊方法;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市县不宜采用过多的热计量方法。

6、每个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过滤器、热量表,并以此热量表作为热量贸易结算点。

7、设在楼梯间内热计量的分摊装置应加装保护箱;热量表积分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应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积分仪必须设在管沟内时应设在管沟上方;积分仪应设保护箱。

8、在安装热量表时,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标准规定要求。

(二)热源及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1、锅炉房应在过滤器后回水总管上安装热计量装置。

2、热力站的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网回水总管上。

3、锅炉房应设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热力站应设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

4、锅炉房和热力站循环泵、补水泵应设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5、锅炉房、热力站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

6、改造后的供热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锅炉房和热力站系统水质应满足低压锅炉水质有关标准的要求。

六、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实施暖房子工程的同时,应对列入“暖房子”工程计划的改造小区环境同步进行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

1、硬化工程:

整修道路、围墙、围栏;修补、更换下水井盖等。

2、绿化工程:

补植和增辟绿地;整修树木;修建树盘花坛等。

3、亮化工程:

整修小区内路灯设施;补设楼道灯。

4、美化工程:

拆除违章建(构)筑物,清理私搭乱建物等;整治商业网点,取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场所,统一牌匾;清理小区内垃圾;楼道粉饰。

5、改善工程:

对改造的住宅区进行封闭或半封闭;清理补建自行车棚、机动车停车位;补建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等配套设施。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后,街道、社区应牵头组织落实社区化或其他方式的物业管理。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其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尔木市布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3、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及所用材料,应符合《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经省级节能产品认定。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满足承揽工程要求情况;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和技术要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5、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设计资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3)进场材料的清单、进场批次、合格证、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4)防火保护层厚度;

(5)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

(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1、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

2、验收内容包括:

(1)锅炉(换热站)改造、采暖系统改造情况;

(2)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方案;

(3)采暖系统循环水泵变频器、压力表、气候补偿器设置及调试情况;

(4)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过滤器及水力平衡装置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调试及维护;

(5)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合格证等。

3、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热量表》CJ128-2000标准的规定。

4、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热量表》CJ128-2000标准的要求。

(三)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硬化工程:

(1)道路施工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2)道路表面平整、密实,无积水、裂缝、脱皮等现象;方砖铺设后表面要平整、美观,无塌陷、破损等现象;边石、界石铺设直顺,无缺少松动等现象;下水井盖安装稳定,开启灵活,井圈边收口合理。

2、绿化工程

(1)绿化工程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2)绿化补植要统一规划设计,不合理的树木调整移植,原有绿化进行修饰;道路两侧及方砖上的树木要砌筑树盘树池、花池;花灌木及草坪要修剪整齐、平整;没有侵占绿地、围圈绿地的现象。

3、亮化工程

(1)路灯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灯柱牢固、无倾斜;配电箱盘和接地保护符合安全规范;

(2)安装楼道声控灯等公共照明设施。

4、美化工程

(1)无妨碍小区道路、景观、侵占绿地的违章建筑;

(2)商业用房牌匾规范、统一、观感较好,无临时店铺、摊位;

(3)定点位置设置垃圾房、垃圾箱,外表清洁,周围干净;

(4)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有序美观。

5、改善工程

(1)住宅小区实施封闭或半封闭;

(2)合理配置自行车棚、停车位;

(3)补建或完善健身器材、居民休闲设施、路障等;且设施安装牢固、安全;

(4)安装设施不得破坏原有硬化覆盖面;小区设置了统一宣传栏、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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