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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家电安规UL982

UL982

马达驱动式家用食物处理器标准

在第一版本前,此标准包括的产品要求在UL73马达驱动器具标准中.

第一版本-----1975年1月

第二版本-----1979年5月

第三版本-----1989年2月

第四版本

1995年2月27日

UL982最新认证于2002年8月7日作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它包括第四版本及其2002年8月28日修正的内容.认证的UL982作为美国国家标准保持使用持续的维修程序.标准任何部分的修正评述或建议可随时呈交UL.文字评述送交UL-MEL标准部门,它位于纽约11747-3801Melville,WaltWhitman路1285号.

有效期作为一个立即随着特定要求的记录被UL公司确定建立.

1979年2月12日,ANSI/UL982-1979认证通过

1988年7月14日,ANSI/UL982-1988认证通过

1996年9月27日,ANSI/UL982-1996认证通过

2002年4月9日,ANSI/UL982-2002认证通过

此标准的修正通过发行修正或补充附有发行日期的页数执行.UL标准只有与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所有项目列在伴随修订要求最新设置的传送通知上.

ISBN1-55989-799-6

UL公司1973,2002版权所有

前言

简介:

1.范围

2.参考

3.测量单位

4.词汇解释

5.部件

结构:

6.概述

7.框架和外壳

8.超流保护装置

9.机械组装

10.防腐保护

11.电源连接

11.1线连接器具

11.2永久性连接器具

12.内部线路

13.带电部件

14.电气绝缘

15.马达

15.1概述

15.2超载保护

16.电掣

17.电容

18.间隙

19.接地

19.1要求的接地

19.2连续性

19.3接地识别

20.带电部件的浸渍

21.防伤人危害保护

21.1概述

21.2配件

21.3移动部件

21.4稳定性

21.5稳定性─落地式推车和支架

21.6外壳和保护装置

21.7电掣,控制器和联锁装置

21.8温度测试

21.9器具

性能:

22.概述

23.泄漏电流测试

24.操作测试

25.起始电流测试

25.1灰士保护

25.2其它超流保护

26.输入测试

27.正常温度测试

28.绝缘抗电压测试

29.温度测试后泄漏电流测试

30.泄漏电流和绝缘抗电压测试(重复的)

31.抗湿度测试

32.持续操作测试

33.异常操作测试

34.电源供应和充电机测试

35.电子控制电路测试

36.电掣超载测试

37.电掣耐久测试

38.器具耦合器阻滞

39.金属外壳撞击测试

40.手提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壳

40.1范围

40.2概述

40.3外壳的可燃性

40.4抗热线着火

40.5撞击

40.6应力抵销变形

40.7输入测试(重复的)

40.8应力抵销(重复的)

40.9可接触性

40.10到外壳的间隙

40.11异常操作

40.12严酷使用条件

40.13热老化

40.14负载测试

41.固定器具聚合物原料的外壳

42.热塑线圈结构和热塑绝缘原料

42.1概述

42.2正常条件

42.3异常条件

42.4运行烧坏条件

42A.带电部件溢流测试

42B.经受折曲部件品质降级恶化测试

42C.未经受折曲部件可靠性测试

42D.抗绝缘测试

制造和生产测试:

43.被制造商测试

43.1绝缘抗电压测试

43.2接地连接连续性测试

43.3极性连续性测试

43.4电指示装置

标志

44.使用手册

44.1概述

44.2所有器具

44.3特定器具

44.4用户保养

44.5安装说明

44.6器具─户外使用

44.7极性

45.总则

46.注意事宜

46.1概述

46.2特定电器标志

47.纸箱标志

附录A

部件标准:

前言

A.本标准包括了根据在本机构监督服务中心以及如下范围中所列术语的UL产品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以精确的工作原理,研究,测试记录及相关领域的实验,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安装及制造商那里所获有关信息的授权检查研究和磋商,检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实验为基础,这些要求都应随着进一步的实验,以及而合理的调查进行修正,改进.

B.遵循本标准要求应该是制造商产品继续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之一.

C.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如在进行测试和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该标准安全要求的地方,则不必再判定该产品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D.新的或不同于此标准要求的有关外观,特征,部件原料或系统的产品,以及有关火险,电击或伤人危害的产品应使用合适的附加配件和最终产品要求以保持此标准最初期望的安全水准.产品的外观,特征,部件,原料或系统违背此标准的特定要求或规定,则不符合该标准.建议采取修订要求之措施以符合此标准使用的有关开发,修正和执行方法.

E.UL执行与其目标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担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团体的任何责任.UL的观点和发现代表其给定的专业判断,由于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限制和标准发展工艺的阶段性,因此,UL不对使用或信赖此标准的任何人负责,UL对损害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损害包括相继的损伤,使用,翻译或信赖本标准而产生相应的损失.

F.UL标准要求的测试潜在着危险,因而在执行这些测试过程中,应对人身和财产作相应的安全保护.

简介

1范围

1.1这此要求包括马达驱动式家用食物处理器和厨房配件,如刀具磨床和开瓶器,它们趋向于短期使用,每年累积使用时间小于100个小时,其使用符合国家电器标准.

1.2在如下的正文中,适用于设备一种类型的要求在其范围之内,如搅拌机或混和器,通过有关要求类型要求中的特定参考加以识别.没有此特定参考或如果使用有条件的器具,可理解为适用所有设备类型的要求包括在此标准中.

1.3这些要求适用于导线连接和永久用导线连接的马达驱动式电器,电器的额定值为120V或240V,包括低压电源电器及配有充电机的电池驱动电器.

1.4这些要求适用于家用电器,用于电器评定的UL763马达驱动商业食物处理器之要求也趋向于商业应用.

1.5此标准不包括这些产品的环境卫生,污染或噪音方面的内容.这些项目之参考可在ANSI/ASMEF2.1-1986食品,药物和饮料设备标准中找到.

1.6使用发热组件的器具,以此标准要求为基础进行判定,在它们适用的情况下,更适当的要求可适用于家用炊煮器具.

1.72001年11月29日删去的,重置于前言D节中.

2参考

2.1出现在此标准中的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根据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释.

3测量单位

3.1要求陈述的数值不用括号.括号里的数值表示解释或近似值.

4词汇解释

4.1为此标准之目的,本标准使用了如下定义.

4.2断续负载家用器具─趋向于在住宅不频繁和短期使用以及仅需要时使用的电器.食物混合期和开瓶器是此设备类型的例子.

4.3手推车─一个支架─见4.11─装配有自位轮,车轮,滚筒或类似的以使它移动.

4.4自位轮─附着在手推车或支架上,使手推车或支架移动的滚筒或转尾轮.

4.5柜台支撑式器具─在其电动功能的操作过程中,支撑在柜台,桌子或长凳上的电器,如搅拌机─搅拌,被当作柜台式支撑器具.参考特定产品的使用和检修说明以证实电器预期的电动功能.

4.6外壳─器具的一部分:

a)使可能导致触电危险的设备所有或任何部件不被接触.

b)减少其内因电故障引发的火焰扩散可能性.

4.7固定式器具─固定或以其它方式紧固定在一特定位置的电器.

4.8手持式器具─在其电动功能的操作过程中,被用户身体任何一部分支撑的电器,如电动刀─用来刮肉,可认为是手持式器具.参考特定产品的使用和检修说明以证实电器预期的电动功能.

a)潮湿位置─电器被使用或储存在顶盖,大帐篷,屋顶敞开的走廊和类似的位置,在这些地方或区域,电器被部分保护,也可使用或储存在中等湿度的内部位置,如一些地下室,车库和冷藏仓库.

b)干燥位置─电器被使用或储存在非正常经受湿气或湿度的地方或区域.暂时经受湿气或湿度的位置,如在建房时,被包括在此范围内.

c)湿位置─外露使用或储存在外界环境且未保护的地方或区域.

4.9联锁装置─一种装置或布置,为了安全之目的,通过一种方式,一个部件的功能被另一个部件的功能控制.

4.10轻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从一个地方易移动至另一个地方的电器.然而一些轻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能从一个地方移动至另一个地方.

4.11支架─用于支撑器具的结构.

4.12恒定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易从一个地方移至另一个地方的电器.

4.13辅助超流保护器─电器内以预前确定的时间与电流或电压之比值设计自动断开电路的装置.它用于电器内的超流,或超压/压降保护,电器内已装有分支电路超流保护装置.

5部件

5.1除了在5.2中陈述的以外,包括在此标准中的产品部件应符合其部件要求,请参看附录A包括在此标准中之产品一般使用的适用于部件的标准清单.

5.2不要求符合规格要求的部件:

a)此标准包括的产品部件应用中,有关外观或特征不作要求.

b)被此标准中的要求代替.

5.3部件的使用应符合其预期使用条件的额定值.

5.4特定的部件在其结构中不完整或在其操作能力中受到限定.此类部件仅在限制的条件下使用,如某一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应仅在那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

结构

6概述

6.1器具应使用适合于特别用途的原料,且应在装备良好的工厂中制造和完成,具有切实可行的工艺等级和一致性程度.

7框架和外壳

7.1器具的框架和外壳应够坚固以防在正常运作中遭遇滥用.器具的结构应能防止整个或部分损坏而致使要求的最小可接受间隙减小,部件的松脱或替换,以及其它任何单独或综合在一起所引发的起火危险、触电或人身事故.

7.2器具应配有对于特别应用可接受材料之外壳,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的可预见误用下,外壳遮盖所有可能导致火险或伤人危害的带电部件.

7.3判断外壳可以接受,其中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

a)物理强度

b)抗冲击性

c)吸水性

d)易燃性

e)防腐蚀性

f)在正常或异常使用条件过程中,在外壳经受的温度防变形.

对于非金属外壳,有关热老化所有这些因素都要考虑.

7.4除那些需外露以执行其功能的部件外,如混和器的搅拌叶片,器具外壳应遮盖所有活动部件.见21节防伤人保护.

7.5器具的带电部件应予标定或包裹住以提供防不经意接触非绝缘带电部件之保护.

7.6刀具磨床外壳的结构(或有磨刀功能的组合器具,包括有机械削磨块的器具,其削磨块对于马达或电气分隔间是未密封的)在削磨过程中应能阻止所产生金属屑的引入─如果金属屑的引入会导致火险或电击.见30.3-30.5.

7.7当户外使用器具经受仿真条件测试时,此模拟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碰到,其结构应能防止水进入接触非绝缘带电部件.

例外:

对于户外使用型器具,如果其标志符合46.2.17,则此要求不适用.

7.8如果在图7.1中说明的探针,当插其尖端进入外壳开口时不会接触任何非绝缘带电部件或胶膜包裹的导线,则在外壳中的开口有小于1英吋(25.4毫米)较小尺寸是可以接受的.探针应适用于所有可能联接的位置.

7.9用于悬挂或安装器具的开口应予以标定或保护以至钉子,钩或类似的不会移动能引起火险或电击的部件,以及不会接触下列之一:

a)非绝缘带电部件.

b)磁线.

c)内部线路.

d)活动部件.

e)可能导致火险或电击的任何其它部件.

7.10如图7.2说明外壳开口,其为1英吋(25.4毫米)或更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在外壳内没有非绝缘带

电部件或磁线:

a)小于距开口周边的距离X,以及

b)在周边X距离到其平面投影产生的容积内.

7.11关于在7.2-7.5中的要求,在器具的检查过程中,外壳的任何部分可被忽略-------那是受到保护能防止电击或伤人的部分--------或如果:

a)外壳用或不用工具打开或拆御以执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户服务、维修、操作调整、配件连接或其它操作.

b)不用工具能打开或拆卸.

例外:

如果电器标记与45.7一致,外壳的一部分要求用工具打开或拆卸以执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户服务、维修、操作调整,配件连接或其它操作以保持其位置.

7.12自动控制器具的外壳应能防止熔化金属,燃烧的绝缘体,火焰微粒或类似的跌落在可燃烧原料上,包括支撑器具的表面上.见15.2.2

7.13在7.12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抗着火原料挡板

a)在马达下除非

1)马达或器具的结购部分配有类似档板之部件.

2)当马达在如下各种失效条件下开动时,尌马达予以保护而没有绝缘燃烧或熔化金属掉落在支撑器具之表面上.

i)主线圈开路

ii)启动线圈开路

iii)启动开关短路

iv)尌永久性分离电容马达,电容短路.短路适于马达通电前和转子被锁紧时.

3)马达应装配有热敏保护器(尌温度和电流都很敏感的保护装置),在马达最大负载时,在马达运转而没有使保护器循环条件下,防止马达绕组温度超过125EC(257EF),以及马达转子锁定时,防止超过150EC(302EF).

b)在导线下,除非它是聚氯乙稀绝缘体或热塑绝缘体.

除端子外,有必要把电掣,继电器,螺线管或类似的各自完全地密封住,除非它显示部件的故障不会导致可能的火险,或器具外壳之底部没有开口.

7.14在7.13中提及的挡板是水平的,置于图7.3所说明的位置,且其面积不小于图解说明的数值.用于排水,排气的开口和类似的可在档板内使用,此开口不能使熔化金属,绝缘燃烧物或类似的跌落在可燃原料上.

7.15器具部件之布置和保护应能容易和正确地安装,滤网,篮子和类似物之移动必须要用户进行移动,清洁和重新填充.这些容器和其拼料的移动和替换应不会损害和污染导线,电气部件或其它部件.

7.16在7.15中描述的组装应能减少溢流在带电部件,包括磁在线的可能性.

7.17当在7.3和7.8提及的考虑下判定时,除非发现外壳可以接受,外壳的浇铸和片状金属部分不应薄于表7.1陈述的数值.

7.18除了要考虑在7.3中提及的有关因素外,考虑到电器的预期使用,有关片状金属外壳之尺寸,形状及金属的厚度也要予以判定.

7.19用于悬挂在墙上装配有锁眼槽、刻槽,挂孔和类似物之线连接器具,其结构应是如此,不从墙上移动器具则不能接近悬挂装置.

例外:

供器具使用安装于墙上的充电机应符合UL1236充电机充电要求.

7.20使用永久紧固安装托架的线连接墙挂式器具应不用工具能从托架上移动.

8超流保护装置.

8.1从器具的外面应不能全部地靠近保护装置,突出电器外壳之电路断开器的操作手柄,手动马达保护器的操作键或类似部件除外.

8.2如果器具配有一个单极超流保护装置且要求使用极化插头,超流保护装置应连接器具电源线之非接地导体.表11.1规定了电源线导体之极性识别.

例外:

对于配有额定1马力或更小马力之马达,且在120V分支电路上操作和使用额定值15A插头之便携式非自动起动器具,当超流保护装置仅作为辅助超流保护器时,器具内的超流保护装置不禁止位于电源线导体上.

9机械组装

9.1器具组装后应不会因正常运作之振动而负面影响.刷帽应穿线紧固之或设计为防止松动.

9.2电掣、灯座、插座,马达装置插头或类似的部件应安装紧固,除在9.3和9.4注释的以外,应能防止转动.见9.5.

9.3如果符合如下所有四个条件,电掣防止转动的要求可以放弃:

a)当操作时,柱塞或其它类型电掣不会转动(在电掣的正常运作中,套环电掣要考虑经受转动电掣的力).

b)安装电掣的方式应不可能使电掣的操作松动它.

c)如果电掣转动,间隙不能减小至要求的最小值以下.

d)电掣的正常运作用机械方式而不用被人直接接触的方式.

9.4如果转动不会使间隙减小至最小的要求值以下,不能替换灯类型的灯座(如密封在不要移动宝石内的氖灯/指示灯)不需防止转动.

9.5在9.2提及的防止转动的方式包括不只表面间的摩擦----例如,有单孔安装方式的小型柱杆固定电掣或其它装置,作为防止转动的方式,正确地使用锁紧垫圈是可以接受的.

9.6较小的模具成型部件,如刷帽,其结构应有机械强度和硬度,能经受实际使用的应力.刷帽应予以紧固或标定而被保护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机械损坏.

9.7被罩固定和支撑的插座应通过不只一个螺丝固定,或应是通过一单个螺丝紧固的组合装置或盒盖.

10防腐蚀保护

10.1在10.2中注释的除外,如果未保护部件的失效会导致火险,电击或伤人危害,铁和钢部件应通过涂瓷釉,电镀,装甲板或其它类似的方式进行防腐蚀保护.

10.2由于金属暴露于空气和湿气中,铁和钢氧化处的某些条件是不可能值得重视的----金属的厚度和温度也是一种因素----外壳内的钢片表面和钢片外壳的内表面不要求防腐蚀保护.在10.1中的要求不适用于轴承,铸铁部件,层压结构和把手,或不适用于象垫圈,螺丝和类似的较小钢,铁部件.

11电源连接

11.1线连接器具

11.1.1电线和插头

11.1.1.1线连接器具(通过软线连接电源电路的器具)应提供长度适当的软线和插头以连接电源电路.

11.1.1.2软线可永久地附着在器具上,或以可拆电源线的形式连同适当的装置连接器具.使用可拆电源线的手持式器具应包括一个有效地装置以在使用中保留器具联节器大身于器具上.典型的保留方式可包括摩擦型接头耦合肋条型结构,按扣型接头或类似的技术.单独的摩擦型接头不符合要求之意图.

例外1:

如果电源电压是30V(42V峰值)或更小,手持式器具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例外2:

如果额定值超过30V(42V峰值)的手持式器具符合38节器具联节器保留要求,则其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11.1.1.3除在11.1.1.4,11.1.1.5和11.1.1.6外,提供给便携式,柜下式或墙上安装器具之柔韧线应是HPN,SPT-2,SVO,SVT,SVTO类型,或是对于特别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类型,特别用途包括其抗油性.橡胶绝缘线应是抗油型.

11.1.1.4在刀具磨床和充电机上,其电池驱动器具被移动以便使用的柔韧线要以是SPT-1型.

11.1.1.5重1.5Lb(0.68kg)或更轻的手持式产品,有螺旋型电源线且其最大延伸长度为7ft(2.1m),则该产品可使用SPT-1型线,或对于特别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类型,特别用途包括其抗油性.

11.1.1.6户外使用器具上的柔韧线应是:

a)户外使用型(后缀W-A).

b)至少SJW-A或SJTW-A型.

c)不少于6ft(1.8m)长.

11.1.1.7柔韧电源线不应小于18AWG(0.82mm2),其额定使用电压不小于器具的额定电压,应有ANSI/NFPA70国家电器准则表格400-5(A)给定的载流量,载流量不小于器具的电流额定值.为了参考之目的,有两个载流铜导体之柔韧线,显示载流量之简表如11.2表格所示.

11.1.1.8供手持式器具使用的可拆或不可拆电源线之长度不应小于5ft(1.52m).

11.1.1.9适合于,趋向于和最可能于柜顶上使用的非手持式器具,其附加柔韧线之长度不应小于2ft(0.61m).

11.1.1.10对于与落地式手推车或支架融为一整体的器具,其可拆或不可拆电源线之长度不应小于6ft(1.82m).

11.1.1.11配备给墙上安装式器具之附加柔韧线或可拆电源线,其长度应是最短2ft(0.6m),最长4.5ft(1.4m).

例外:

如果提供有安放软线多余长度的装置,软线最大长度可为7ft(2.1m).

11.1.1.12附加插头之类型,其电流额定值不小于器具的电流额定值,电压额定值等于器具的额定电压.

11.1.1.13用于接通120V电路且提供有15或20A通用插座的器具,其电源线的附加插头应是3线接地型.用于器具开/关操作或爱迪生底灯座配有手动操作线连接单杆电掣的器具,其电源线的附加插头应是2线极化型或3线接地型.

11.1.1.14如果器具配备有3线接地型插头或2线极化插头,趋向于接通120V电路,则插头连接应符合图11.1.柔韧线的极性识别应符合表11.1.

11.1.1.14.1器具电源线的插头,其载流量应不小于器具的额定电流,或输入电流在最大正常负载条件下,究竟哪一个更大,且其额定电压不小于器具的额定电压,当通过内部连接的区域改变,器具能在两个或更多不同电压值上使用时,对于连接的器具,从工厂运送时,提供给器具的插头应有电压额定值.

11.1.1.15趋向于接地的电源线导体应有如下项目与之连接:

a)爱迪生底灯座的螺丝壳,以及

b)趋向于接地插座的端子或导线.

表11.1对于接地电源线导体予以识别.

11.1.1.16使用极化可拆电源线的器具不应配备非极化线.

11.1.2插针端子

11.1.2.1使用可拆电源线的器具不应提供可调节标准扁铁或器具插头的插针端子.

11.1.2.2如果器具提供有插针端子,其结构应是这样,在插针上凹形配置的正常放置过程中及放置后,带电部件不能外露而被不经意的接触.

11.1.2.3要求使用插针保护装置,以至:

a)放置在任何位置,横穿以及接触无配置插针端子开口边的1/16英吋(1.6mm)厚的直边,不能使它接触任何带电插针.

b)装置与端子排列一致,在平面上的配置面与最远突出的带电插针末端垂直,在图7.1说明的探针,当它通过任何存在的开口插入时,不应接触任何带电插针.

11.1.3应力抵销

11.1.3.1应提供应力抵销装置以防止在柔韧在线的机械应力传送到端子,拼接或内部线路上.

11.1.3.2如果应力抵销装置符合11.1.3.3中的要求,夹子可用于SPT-1,SPT-2,SVT和SVTO型柔韧在线,这些柔韧线被在夹子下的涂漆布软管,电木,硬化纤维或类似物予以保护.在热塑在线使用热塑软管是不可接受的.

例外:

如果非金属夹子符合11.1.3.3中的要求,它可用在SPT-1,SPT-2,SVT和SVTO型柔韧在线,在夹子下不需软管,纤维或类.似保护.

11.1.3.3为了对11.1.3.2例外中提及的内容进行研究,使用以预期的方式已用于导线上的6个夹子样办.在按来样测定的条件下,三个样办要经受抗电压绝缘和应力抵销测试.其它三个样办放置在空气流通的烤箱内168小时.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烤箱温度比在应力抵销装置处导线上测量的最高温度大10EC(18EF),但在任何情形下不能小于70EC(158EF).经受烤箱条件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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