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祥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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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祥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

唐山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11年3月20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唐山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甲方开发建设的唐海县龙祥园二期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

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一致同意在原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签订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并且标准合同文本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龙祥园二期工程

2、建设地点:

唐山市唐海县

3、建设规模:

18064.71㎡

4、层数:

101#楼17/-1;102#楼5/-1。

5、工程结构形式:

101#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102#楼为砖混结构。

6、工程承包范围:

在原有的合同承包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小区外网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工程,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

7、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

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验收。

8、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5月;竣工验收日期:

2011年10月。

9、质量标准:

合格。

10、合同价款:

本增项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

计价依据:

本工程为定额计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

执行按原签订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程序

一、本合同规定:

增加的工程承包范围不支付预付工程款。

二、支付方式:

增加的工程承包内容在其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三、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按原签订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乙双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及监理同意,或者与甲方认定的样品、品牌不符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乙方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已经运用到工程上去的,应当推倒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要求乙方重新订货安装,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就设计问题与设计方及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甲方负责审批乙方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实施验收。

三、工程施工前,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四、甲方负责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五套(包含竣工图两套)、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五、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和甲方另行分包的配套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助关系。

六、甲方负责设计变更、承包范围之外的现场签证,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工

作的审批。

七、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需甲方协调分包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服从乙方管理。

第六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要求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合甲方现场项目工作,做好现场的自身管理工作,并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和指挥,遵守甲方、监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年、季、月度施工计划报甲方审定;按甲方的要求上报月进度计划和进度结算报表。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操作人员进场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必须负责监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

五、分包方进场前,乙方需要与分包方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协议》,分包方

的付款、质量、安全、进度、总包配合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第七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1、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总承包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均须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相应的国家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3、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

工方案经甲方及监理确认(但甲方及监理的确认并不解除乙方因方案本身缺陷应承担的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责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户型图及设计要求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和交楼标准间装修,样板及标准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4、对于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未通知验收,甲方有权做破坏性检查,无论是否合格,乙方承担因此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当甲方或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如非乙方承担的设计,由于设计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7、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发生的费用与工期。

第八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设立专职安全员,检查、发现、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甲方、监理、分包商人员及其它进入施工现场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不得谎报、瞒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

三、文明施工

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经甲方及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2、乙方应严格遵守省、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及甲方现场施工

管理办法的要求。

做好文明施工,对现场使用的照明、围栏负责安装、搭设和保护。

确保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创建标准化工地标准。

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违反此项规定所引起

的有关罚款或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因此由甲方先行支付或代付的罚款金额。

四、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2、甲乙双方用电必须安装电表(电表由甲方统一安装,如需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每月甲乙双方抄表一次,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甲方分包单位的管理与配合

一、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此分包任何费用。

二、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方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

并应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专业

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三、乙方应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以下管理配合服务,总包管理配合内容:

1、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2、与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4、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

准;

5、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

供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各分包单位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分包单位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或乙方统一代收。

6、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及基准线;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施工用场地等;

7、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按要求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机房层,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分包单位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建筑基准线;

8、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乙方须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相互间的配合,为各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管理配合。

9、甲方分包单位进场后,乙方负责对其质量、进度、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乙方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10、乙方负责甲方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相关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提供。

乙方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

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按该分包单位缴纳的总包管理配合费的5~

10倍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并且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一、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按国家及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省、市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竣工15日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及内业资料各2套。

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竣工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返工,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移交

1、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规定时间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与甲方、物业公司办理工程实物移交手续。

同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

则甲方将按乙方占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30元的租金向乙方收取,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与甲方、物业公司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并签署项目工程移交证明书;由于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而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引起的索赔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还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乙方负责维护并负担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一、保修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所供应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其中含甲方认质限价材料和设备等;甲方分包工程的保修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不按程序施工(如塑钢窗发泡不严、门窗框安装不正等,造成墙体透寒或长毛、影响观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

二、保修期限:

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及省、市规定保修时间,其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设计寿命期限内保修结构安全,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采暖工程保修2个供暖期,其他工程保修2年。

三、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材料质量或施工原因出现问题,乙方应无偿解决,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派人内到达现场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员维修和保养,所需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并保留索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权力。

第十二条违约

一、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标准,否则,乙方除支付给甲方工程结算价10%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格标准。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每延迟一天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上述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此外,乙方还须赔偿因竣工验收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含第三方,即购房业主的索赔和诉讼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证据充分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监理签字后,甲方即可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负责在扣款前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争议

一、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虽然提请了仲裁或诉讼,乙方仍须遵从任何与仲裁、诉讼问题有关的甲方指令,直到裁决或判决为止。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

1、乙方无故停工5天以上,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分段工期或竣工验收工期延误达15天以上者;

2、乙方违反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

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行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乙方未经甲方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乙方无故拒绝执行甲方、监理单位指令;

甲方应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或直接送达方式将中止本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乙方。

自甲方交付邮局或乙方签收之日为协议中止生效之日。

二、因上述原因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已完工程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

在甲方提出解除合同3日内无条件撤离现场。

在甲方中止合同后,甲方可雇佣或指派其他承包商完成本工程,乙方须无条件允许甲方所指派的承包商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三、其他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除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外,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及合同份数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公章):

承包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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