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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导率概念及其测定原理氢电导率
电导率概念及其测定原理
电导率是物体传导电流的能力。
电导率测量仪的测量原理是将两块平行的极板,放到被测溶液中,在极板的两端加上一定的电势(通常为正弦波电压),然后测量极板间流过的电流。
根据欧姆定律,电导率(G)--电阻(R)的倒数,由导体本身决定的。
电导率的基本单位是西门子(S),原来被称为欧姆。
因为电导池的几何形状影响电导率值,标准的测量中用单位电导率S/cm来表示,以补偿各种电极尺寸造成的差别。
单位电导率(C)简单的说是所测电导率(G)与电导池常数(L/A)的乘积.这里的L为两块极板之间的液柱长度,A为极板的面积。
水溶液的电导率直接和溶解固体量浓度成正比,而且固体量浓度越高,电导率越大。
电导率和溶解固体量浓度的关系近似表示为:
1.4μS/cm=1ppm或2μS/cm=1ppm(每百万单位CaCO3)。
利用电导率仪或总固体溶解量计可以间接得到水的总硬度值,如前述,为了近似换算方便,1μs/cm电导率=0.5ppm硬度。
电导率是物质传送电流的能力,与电阻值相对,单位Siemens/cm(S/cm),该单位的10-6以μS/cm表示,10-3时以mS/cm表示。
但是需要注意:
(1)以电导率间接测算水的硬度,其理论误差约20-30ppm
(2)溶液的电导率大小决定分子的运动,温度影响分子的运动,为了比较测量结果,测试温度一般定为20℃或25℃(3)采用试剂检测可以获取比较准确的水的硬度值。
水的电导率与其所含无机酸、碱、盐的量有一定关系。
当它们的浓度较低时,电导率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加,因此,该指标常用于推测水中离子的总浓度或含盐量。
不同类型的水有不同的电导率。
新鲜蒸馏水的电导率为0.2-2μS/cm,但放置一段时间后,因吸收了CO2,增加到2—4μS/cm;超纯水的电导率小于0.10/μS/cm;天然水的电导率多在50—500μS/cm之间,矿化水可达500—1000μS/cm;含酸、碱、盐的工业废水电导率往往超过10000μS/cm;海水的电导率约为30000μS/cm。
电极常数常选用已知电导率的标准氯化钾溶液测定。
不同浓度氯化钾溶液的电导率(25℃)列于下表。
溶液的电导率与其温度、电极上的极化现象、电极分布电容等因素有关,仪器上一般都采用了补偿或消除措施。
浓度(mol/L)
电导率(μS/cm)
0.0001
14.94
0.0005
73.90
0.001
147.0
0.005
717.8
0.01
1413
0.02
2767
0.05
6668
0.1
12900
水样采集后应尽快测定,如含有粗大悬浮物质、油和脂,干扰测定,应过滤或萃取除去。
氢电导率检测及在电厂汽水品质控制中的应用
电导率表和硅、钠、氯离子等表可反映水汽中的杂质情况,虽然硅、钠、氯这些表能直接反映水汽中杂质情况,但是,这些仪表维护工作量高,使用可靠性低,因此,影响了这些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电导率表是最普遍、最常用的化学试验仪器,在火力发电厂的水汽检测中电导率表被普遍使用。
电导率表维护工作量小,使用可靠性高,反映水汽品质变化既准确又灵敏。
因此可以从氢电导率变化,结合水质检侧仪表的数据变化分析问题。
氢电导率是电厂化学监督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
1氢电导率检测原理
水溶液中的各种正、负离子都具有导电的能力,其导电能力的大小用电导率来表示。
电导率与溶液浓度的关系引用了当量电导(λ),当量电导等于电导率和溶液体积的乘积。
不同的电解质溶液,其电导率与浓度的关系曲线,所表现的变化、最高点不同,但是在相对溶液浓度较低的情况下,电导率与溶液浓度为线性比例关系。
在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中水汽品质接近"纯水",所含有的物质比较简单,并相对稳定,一些常见离子当量电导值如表1。
所谓氢电导率,就是将检测水样先通过一个阳离子交换柱,水样中的阳离子被离子交换树脂中的氢交换,通过交换柱的水样留有阴离子和交换下来的氢离子,然后测定电导率。
氢电导率(CC)=f{C[H+],C[OH-],C[Cl-],C[HCO3-],C[NO3-],C[CO32-],C[SO42-],C[CHCOO-]}
在热力系统水汽检测中,电导率一般采用封闭式检测,以防止外界空气溶入水样对电导率检测结果的影响,电导率能方便地实现在线连续检测,连续检测能及时反映水质变化,电导率检测不需要添加任何试剂。
电导率检测流程如图1所示。
2氢电导率在热力系统水汽品质控制中的作用
2.1氢电导率抑制了氨对水汽品质检测的影响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中为了防止金属腐蚀,普遍采用给水加氨处理。
氨是挥发性物质,除了与碳酸反应消耗一部分外也基本上留在热力系统循环,系统中氨含量大约在1~3mg/L。
而在机组正常运行时,在除盐水、凝结水、蒸汽中的其他杂质成份含量也基本上是微克级,这毫克级的氨造成普通电导率检测不能反映其他杂质成份,所以通过阳离子交换柱将铵根除去后,检测电导率就能准确反映水汽中阴离子的含量。
2.2氢电导率对水汽品质变化反应灵敏
当水汽中阴离子如:
氯离子、硫酸根、乙酸根等的含量发生变化时,电导率能迅速直接地反映出来。
而这些阴离子也正是水汽监督的对象。
(1)氢电导率能准确反映凝汽器泄漏。
例如:
以海水作为凝汽器冷却水的某机组,凝汽器发生微量的短时的泄漏,其他在线仪表还没有反映,而氢电导已经有明显的变化,详见图2。
(2)能间接反映机组启动阶段的水质情况。
机组启动阶段,因为各种原因,热力系统的水汽品质比较差,各种杂质成份多而杂,有些项目没有在线仪表,运行人员无条件检测,试验室化验时间长,不利于启动各阶段的水汽品质的控制。
但是,通过对氢电导率和其他杂质的关系试验,氢电导率能间接反映水汽质量,运行人员可以从氢电导率的变化中,判断水质变化,对启动过程进行监督。
(3)能灵敏反映锅炉水的氯根等阴离子的变化。
当凝结水精除盐混床树脂失效微量漏氯离子或凝汽器微漏,无精除盐混床,从凝结水到给水因为含量变化小,仪表反应变化不明显,而在炉水氯离子浓缩后,检测炉水氢电导率就会有明显变化。
图3为某机组在凝结水精除盐有一台混床出水氯离子Cl-含量从1.1μg/L到7.2μg/L,炉水氯离子含量与氢电导率变化情况。
(4)能直接反映蒸汽中低分子有机酸的变化。
当精除盐破碎树脂进入锅炉,或含油轴封疏水进入锅炉,或采用有机酸酸洗后锅炉内有残留的洗液等种种原因,使热力系统水汽中含有一定的有机酸,在其他杂质成份正常的情况下,氢电导率能直接反映有机酸的变化。
图4为某锅炉刚经过EDTA酸洗,主蒸汽有少量的有机酸(甲酸、乙酸含量大约从100μg/kg逐渐降到10μg/kg),其主蒸汽氢电导率的变化曲线。
因此,在排除仪器故障以及离子交换树脂失效、水样流量不稳等情况下,氢电导率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有潜在的原因,在化学监督中要引起足够重视,并通过其他检测手段加以确认。
另外,氢电导率不会反映钠离子的变化,所以,氢电导率也是氢氧化钠炉水处理或低磷酸盐炉水处理中检测炉水水质的理想工具。
3使用氢电导率表的注意事项
在热力系统水汽检测中,氢电导仪检测值范围一般都小于1μs/cm,电导率越小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
外界空气溶入、检测池被污染、水样流量不稳、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度低或偏流等,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1)仪表检验。
一般用标准氯化钾溶液进行校验,对于仪器检测范围经常在0~1μs/cm时,标准溶液的电导率最好落在这个范围内,但是这么小浓度的标准溶液,按GB12147-89方法在配置过程中,配置水不可避免接触空气,标准溶液的实际电导率值已经不是所需要的值,造成校验会有一定误差。
所以,每台机组热力系统取样系统的低量程电导率表,在检验中尽可能用同一个标准溶液、一次校验完成,减少热力系统水汽电导率的相对误差。
在电导率大于10μs/cm时,标准溶液的这些外界影响因素相对而言可以忽略。
(2)氢电导率对凝结水精除盐混床离子交换树脂的漏钠变化反映不灵敏。
对全挥发性处理的机组,凝结水精除盐混床钠穿透,不能依靠混床出水氢电导来实现监督,需要用钠离子表进行检测。
(3)取样管道的严密性要好,水样流量要稳定。
取样管路的严密性,直接影响测定数据,尤其是离子交换柱,要防止外漏或内漏。
水样流量太小检测数据偏小,水样流量太大检测数据偏大。
(4)注意阳离子交换柱的使用情况,不能发生偏流,不能有漏气点,要定期更换树脂。
4结束语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水汽中所含有的物质比较简单并相对稳定,在其他化学仪表使用可靠性低的情况下,要重视氢导电率表的作用。
根据氢电导率的大小变化,进行水汽控制,是目前最直接、简便、有效的检测手段。
它能及时、准确地反映水汽质量的变化,能灵敏地告诉运行人员水质变化的起点,并通过对导电度数据变化规律的分析,可以寻找水汽质量变化的原因。
因此,氢电导率表也是实现在线化学监督专家诊断管理系统的最基本检测工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