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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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doc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或80m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6000m2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金属门窗工程设计的能力。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或40m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3000m2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金属门窗工程设计的能力。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2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6层或20m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100m2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2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8000m2及以下的金属门窗工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4000m2及以下的金属门窗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实施时间】2001-07-01【发布单位】建建[2001]82号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或8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金属门窗工程设计的能力。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或4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金属门窗工程设计的能力。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2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6层或2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2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金属门窗工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金属门窗工程。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201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住宅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严禁采用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和材料;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

  (七)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要健全关键岗位个人注册执业签章制度,严禁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八)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

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要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

对存在围标、串标的企业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九)加强合同管理。

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违反合同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对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对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环保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关键场所的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

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要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转包或将其主体工程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

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

对违反国家有关节能规定,降低建设节能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

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

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

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严禁恶意压价竞争。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建设单位要根据事先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定期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证住宅工程建设及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筑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质量安全。

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

要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对于因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现场组织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工程项目,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有条件的地区,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

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在保修期内,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在住宅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保险,为用户在工程竣工一定时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提供保险。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

各地要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住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九)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住宅工程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验收、保管和保护工作。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充分考虑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监理单位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共同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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