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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总运〔2015〕29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 2

第三章特殊规定 13

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 13

第二节木材和竹子 16

第三节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17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 19

第五节 卷钢 20

第六节预应力梁 21

第四章方案管理 23

第五章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管理 25

第六章应急处置 27

第七章满载工作 28

第八章附则 28

附件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 29

附件2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 30

附件3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 41

附件4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42

附件5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43

附件6铁路货车增载规定 44

附件7装载加固废止和失效文电目录 46

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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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2-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铁路局),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通过国家铁路运输货物前,铁路局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铁路局在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

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

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准、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优化装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或相关技术要求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按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要求,从严管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路总公司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局应制定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管理办法。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

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按照《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装载加固方案论证、技术检测等安全评价工作需要。

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

第十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表2-1)及有关规定。

未按管理权限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表2-1货车使用限制表

车种

限制

条件

货物

名称

备注

1

散装的煤、灰、焦炭、砂、石、土、矿石、砖

×

×

×

×

×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煤、灰、砂、石、土、砖

2

金属块

×

×

×

×

×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散装的金属块

3

空铁桶

×

×

×

×

×

应加固并外罩绳网

4

木材

×

×

×

×

×

5

超长货物

×

×

×

×

6

超限货物

×

×

×

7

钢轨

×

×

×

8

组成的机动车辆

×

×

×

×

组成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及小型车辆可使用棚车,在到站有起重能力时,可使用敞车

注:

×——不准使用的车种。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常用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

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

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棚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或因货物拉牵加固需要,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将其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

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二条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第十三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2的规定限速运行。

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货运、运输、调度、机务、工务等有关部门,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表2-2

重车重心高度H

运行限速

其中:

通过侧向道岔限速

(mm)

(km/h)

(km/h)

2000<H≤2400

50

15

2400<H≤2800

40

15

2800<H≤3000

30

15

第十四条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十五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路货车增载规定》(见附件6)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路总公司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六条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表2-3、表2-4、表2-5。

表2-3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车型

重量(t)

地板两横垫

负重面木中心线

长度间最小距离

(mm)(mm)

N17AK、

N17AT、

N17GK、N17GT、

N17K、

N17T

NX17AK、

NX17AT、

NX17K、

NX17T

NX17BK、

NX17BT、

NX17BH

NX70、

NX70H

NX70A

1000

500

25

25

25

30

40

2000

1000

30

30

30

35

50

3000

1500

40

40

40

45

62

4000

2000

45

45

45

50

66

5000

2500

50

50

50

55

70

6000

3000

53

53

53

57

7000

3500

55

55

55

60

8000

4000

57

57

57

63

9000

4500

60

60

61

65

10000

5000

70

 注:

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表2-4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重车型

量(t)

地板两横垫

负重面木中心线

长度间最小距离

(mm)(mm)

D2

D10

D2G

D2A

D9A

D15

D25A

D12K

D18A

D10A

D15A

D32

D28

QD3

D15B

D32A

DA21

DA25

1000

500

160

22

1500

750

71

172

172

129

95

165

72

130

130

2000

1000

23

3000

1500

72

178

178

76

131

215

100

166

76

132

250

24

132

180

220

3500

1750

4000

2000

25

4500

2250

74

183

183

80

134

216

105

168

135

260

185

225

5000

2500

27

5500

2750

6000

3000

77

189

189

84

137

224

109

171

83

138

270

28

140

190

230

7000

3500

229

300

30

300

7500

3750

81

197

197

87

142

113

175

88

142

275

145

200

240

8000

4000

236

280

310

9000

4500

87

210

210

90

150

243

120

1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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