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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相关制度

 

员工手册

 

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一、管理大纲3

二、组织机构5

三、财务管理7

四、人事管理(暂行)21

五、绩效管理31

六、办公室管理35

七、接待管理46

八、印章管理50

九、档案管理52

十、保密管理56

十一、安全管理58

一、管理大纲

1、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搞活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发展转移机构,培养转移队伍,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转化能力,保护中心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中心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中心由四川省科技厅批准设立,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系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

依照“政府引导,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围绕“发现、筛选、撮合、转化”的功能定位,履行科技成果转化职能。

3、中心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源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遵循“放开、规范、竞争、有序”的方针,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采取市场经济配置优势资源的方法,实施科技成果信息挖掘、筛选、撮合、投入和激励机制,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育技术转移服务环境。

4、中心面向“两个需求”,探索技术转移运营机制与模式,营造大科技、大服务、大平台,支撑大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

5、任何所属组织、个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中心财产。

6、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形象和声誉及破坏中心发展。

7、维护中心纪律,对违反中心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予以追究。

8、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创新经营模式、建立主观意识、知荣辱观念、扶敬业精神,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中心实力。

9、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建立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政策、重服务的队伍,提供“一站式”技术转移服务。

10、为中心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尊重员工劳动,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

11、鼓励员工参与中心的决策,欢迎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1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补贴+绩效考核”的收入分配制度,部分员工实行年薪制;部门实行“项目提成+综合评定”的部门成本核算制度。

13、各部门实施细则详见部门管理办法。

 

二、组织机构

理事会:

成员9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长系中心法人代表,理事由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及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综合管理部:

承担市州成果对接协调工作,承担对外联系与联络,人事,财务,后勤保障、资产及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战略发展部:

承担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管理,中心技术转移工作战略发展研究,政府支持的相关体系内项目的发掘、筛选、撮合、转化等工作;

资金管理部:

承担基金的日常管理,积极筹备金融体系平台,政府体系外项目的撮合和整理等工作;

科技展览部:

承担科技厅归口下达的展会任务,探索展览市场化模式,承办重大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承办技术转移高峰论坛、项目签约等活动;

技术交易部:

承担全省技术合同登记牵头工作,承担全省技术合同交易体系建设,西部技术转移联盟与人才培训等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担四川省技术转移平台牵头建设工作,转移中心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省内技术转移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中心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财务由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统一预算(包括分项目预算在内)和核算报销制度。

第四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积极为业务开展服务,力争取得较好的财务效益。

第五条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建全各项的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合理组织各业务部门编制预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财政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经营活动项目实行项目独立核算,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工作接受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由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二章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一条岗位任职规定

财务岗位任职应符合内部受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

即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个岗位经办,包括但不限于:

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分离、票据保管与票据审批相分离,支付与审批相分离,处理业务人员与核算人员相分离,实物管理与帐务管理相分离等。

第十条中心财务部门由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组成,在没有专职会计主管之前,其职责由聘任会计兼任承担。

第二条会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预算、分解及滚动预算,制定年度及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并按月就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汇报;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按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按月就收入、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3)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4)报账审核;

(5)审核现金每日盘点表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签字;

(6)财务报表审核;

(7)对内外所提供数据及资料审核工作,内外审计等的协作工作。

第三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中心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做好本职工作。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5)编制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和上报会计主管;

(6)编制财务报表;

(7)对内外提供各种资料,填报各种数据、内外审计等的协作工作。

第四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借款报销签字制度,现金收支做到“手手清”;

(2)严格执行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

超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严格审核每笔现金收付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建立建全现金出纳各种手工账目,每日应当结账,进行现金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

(4)建立建全银行账目,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5)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休假、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办理离职,经手人和会计主管须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财务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计划发展的需要,按照统收统管,精打细算,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预算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条预算管理形式:

(1)财务草拟预算方案,填报交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厅批复。

根据省科技厅批复的收支预算,调整预算方案,在提交中心主任讨论,财务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执行。

(2)各项预算经费在实际支用时,必需依照‘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办理和完善财务手续,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款项用途,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外,还要同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电话,口信,只言片语的字条等形式作为用款支付的申请。

交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根据规定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核准使用。

(3)经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4)凡未列入年度预算,临时发生而又确需开支的项目(不含会议费),由有关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的书面报告,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5千元以内的项目由财务牵头复议,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执行,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开支或垫支,若有违者,财务有权拒付,并追究审批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一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由财务提供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税收等统一印制票据,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各类收据对外签开。

收入凭证必须顺号使用,不得跳号;作废的凭证,必须同存根一起保存注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一条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1)以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为支出管理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按有关要求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修缮,购置项目,凡符合招标采购规定和要求的,都要实行招标采购。

(3)借款及发票,收据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及基本要求原始凭证,财务不予受理。

第二条费用开支报销规定

(1)一切财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由综合部及相关部门按计划负责采购,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凭发票入库单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2)各部门订购的业务书籍和各种参考资料(含光盘资料),均需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报销人凭购书发票,办理完入库验收手续后,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3)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收取了会议资料费的,参会者返中心后应将会议资料交资料室保存,报销人持会议资料费发票,经综合部签字验收后,按费用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凡资料未交资料室的,其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应填写:

“出差借款单”,标明出差事由,线路,到达目的地及所需日程,据此办理款手续,差毕一周内结清账目,一律不得拖欠借款。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途中和住勤补助以及乘座何等交通工具等,均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凡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专业培训,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培训费由人事签字后,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报销。

(4)出租车费用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其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由中心综合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接待费用报销规定

上级部门来中心检查工作,外单位来中心办事者,各部门视情况予以接待,其接待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领,借款及发票,收据,入库单等统称为原始凭证,其基本要求是:

(1)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的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名称;经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要求,正式发票或收据,应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和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本中心的领款,借款,差旅费,费用报销,入库单等)必须有各部门领导人和经办人及领款人签名或盖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或经办人签名。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账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

(6)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本单位开给对方的发票或收据,汇款银行的凭证。

(7)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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