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大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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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浙江理工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

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专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14函授会计专升本

(1)班

姓名杨剑

指导老师蔡霞

 

2016年4月10日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学生姓名

杨剑

学号

1429922112

学习形式

函授

专业

会计学

指导老师

蔡霞

题目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诚信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

1、本人在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毕业设计(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3、毕业设计(论文)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

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

5、若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

2016年4月10日

 

 

摘要

在现代经济发展的今天,企业作为参与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单位,企业所得税也占据着税收的重要地位。

至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得我国采用的“财税适度分离”就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计量方面出现了新的差异,会税差异的增多和复杂化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一个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税法为主导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往往会弱化税收职能。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先通过对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差异的宏观分析,阐述了两者产生差异的根源,比较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基本原则、计量属性、报告要求等理论层次上的差异。

而后就针对具体的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内容从六大会计要素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详细对比,如资产的折旧、摊销和减值,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等等,具体的展现的两者之间的差异。

对于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对于日常工作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期望本文中提出的差异可以为会计工作者丰富和完善会计理论和税收理论,并提供工作思路。

在文章最后,提出了本文的结论及指出本次探析中存在的不足,且对后续学习做出了展望。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ABSTRACT

Todayinthedevelopmentofmoderneconomy,Enterprisesasanimportantunittoparticipateinth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ofthecountry。

Enterpriseincometaxalsooccupiesanimportantpositioninthetaxrevenue。

China's"fiscalandtaxappropriateseparation"alsomakestheenterpriseaccountingsystemandtheenterpriseincometaxlawexistdifference。

Mainlyreflectedinthetaxlawastheleadingaccounting,accountinginformationwillleadtodistortion;Andinaccordancewiththeaccountingstandardsforbusinessenterprisesaccountingincomeandprofitsasthecalculationofturnovertaxandincometaxbasis,tendtoweakentherevenuefunction。

Withtheissuanceof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newEnterprise,Basedonthemacro-analysisofthedifferencesbetweentaxandaccounting,thispaperdescribedthesourceandthenecessityofthedifferencestohelpinthedeepunderstandingoftherelationoftaxandaccountingunderthenewsituationatthisstage。

thepapercomparedincometaxtoaccountingstandardsinthebasicprinciples,properties,andreportingrequirementsatthetheoreticallevel。

Andtheperspectiveofthecontentsofthesixmajoraccountingelementstocarryoutadetailedcomparison,Suchasdepreciation,amortizationandimpairmentofassets,recognitionofrevenueandcostofdeduction,Showthedifferencebetweenthetwo。

Forthosewhohavejustengagedinaccountingwork,Thedifferencebetween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enterpriseincometaxisagreatchallengeforthedevelopmentofthedailywork。

proposedinthispapercanenrichandimprovethetheoryofaccountingandtaxation,andprovideideasforaccounting.。

Therefore,bringforwardtheoverallthinkingandfeasiblemethodoftheircooperationismeaningful。

Keywords:

AccountingCriteriaforEnterprises;newenterpriseincometaxlaw;Difference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一)选题的背景……………………………………………………………………1

(二)选题的意义……………………………………………………………………1

二、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宏观差异……………………………………………2

(一)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2

(二)纳税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4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观对比……………………………7

(一)资产类差异的具体表现………………………………………………………7

(二)负债类差异的具体表现………………………………………………………9

(三)所有者权益类差异的具体表现………………………………………………10

(四)收入类差异的具体表现……………………………………………………10

(五)费用类差异的具体表现……………………………………………………11

(六)利润类差异的具体表现……………………………………………………13

四、小结…………………………………………………………………………………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一、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而后根据2014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再次修改。

针对我国,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且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两者所遵循的原则不同,造成对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事项出现不同的核算规定和处理方式。

出现了企业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所得税的账务登记的数额与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不同的现象。

(二)选题的意义

第一点、本文基于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宏观对比,进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差异分析的原因,主要针对主体不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同、会计基础的不同的研究。

认识两者差异的原因及其必然性,从而了解我国现阶段实施财税适度分离。

第二点、基于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微观对比,分析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的差异。

通过针对会计六大要素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差异汇总为会计从业者就企业纳税调整等实务操作提供帮助,并且为会计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的工作思路,避免因不正确的操作,影响到企业税收缴纳和登记。

 

二、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宏观差异

虽然企业会计和税收部门征收的所得税关系密切。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以及遵守的准则的不同,两者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以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根据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需要,税收部门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足信、足额缴纳。

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核算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

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和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具体主要是:

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

(一)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

1.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定义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即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会计主体,来源于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设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作的基本假定。

其中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单位,是对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的界定。

2.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差异

从两者定义上了解,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即两者都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但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由于特定的会计主体不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即会计主体不具备独立性和经济性这两个基本特点。

例如,分公司因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税法规定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纳税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属于不同体系,它们服务的目的也就不同。

一般所得税的纳税要求,即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按税法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强调编制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1.纳税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涉及内容

纳税要求主要表现在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按税法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即纳税要求主要体现在税法原则上,其中税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分别为:

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主要表现会计信息应该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信息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信息应当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会计信息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纳税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差异点

纳税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上的与纳税要求之间的差异。

相关性,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而企业所得税法上在相关性问体主要表现为:

要求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表明了企业纳税人在与企业盈利性收入无关的支出方面,不允许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前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在表现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以及为企业高管承担的个人消费方面。

但为体现为了体现税收对财富的再次分配作用,允许在企业年利润总额的12%内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单位注不能是税法规定之外的单位)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上的与纳税要求之间的差异。

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即企业可以权衡企业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后果的重要性与否,对对不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部分可不予处理。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对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应纳税项目都应征收。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上的与纳税要求之间的差异。

谨慎性,会计信息应当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而在企业纳税要求上对于企业就谨慎性原则所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不予承认,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对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予抵扣。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

新《企业会计准则》上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明确因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申报。

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条规定中明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己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主要原因是同会计制度接轨,主要因为会计制度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经营成果,如果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则纳税调整成本过高,给纳税人造成的负担过大。

但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1.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是相对应的两种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即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和收到的现款收入,都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和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以收支的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即属于当期的实现的收入和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实际金额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实现的收入和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实际金额款项已经收付,都不应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新企业所得税在那些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

税法有哪些特殊情况下,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下几项可以在支付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关于企业在纳税申报期间涉及到的有效凭证取的时间的问题。

1、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两条规定中可以理解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扣除;未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扣除。

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观对比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要素可以分为6项: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其中:

前3项要素,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确认直接联系;后3项要素,与利润表中的经营业绩的确认计量联系。

可以看出会计要素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着密切联系,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务处理有一些差异。

因此本论文主要针对六大会计要素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对比,并结合实例解析会计在纳税申报时需做出的纳税调整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一)资产类差异的具体表现

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这几个方面。

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只是原则上的定义,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一类标准和方法。

而税法严格和明确的统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会计的职业判断所计算的税款。

对于资产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折旧、摊销及减值方面上的差异。

1.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具体表现

固定资产折旧。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下,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资产范围有关。

其中

(1)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

选择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诤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实例1:

某企业会计估计的某幢房屋折旧年限为10年,该幢房屋的原值为6000万元,且与计税基础一致,折旧方法采用折旧法。

在不考虑净残值的情况下,会计折旧每年为600万元。

在纳税申报时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房屋最低年限20年规定,应此需对此进行纳税调整,即该企业按房屋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进行纳税处理每年税前因扣除折旧费用300万元。

若该房屋会计折旧年限变为30年,会计折旧每年为200万元。

在纳税申报时因固定资产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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