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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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辅导
二○○九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十一张附表组成,主表的数据来源与附表,企业应先填列附表,在此基础上同步生成主表。
申报表填报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一、申报表的变化
(一)A类表的变化
1、附表五
(2)的修改
增加了:
二个抵免和抵扣企业所得税项目(44、45行次);三个减免税项目(77、78、79行次);对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增加空行,纳税人可填报具体的内容。
2、附表五(9)的修改
表式的行、列变化;增加“六、执行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小计”
(二)(B)类标的变化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项目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列举的八大行业分类。
二、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1、主表的填报
主表共42行,结构如下: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5行)
应纳税额计算(26~40行)
附列资料(41~42行)
1)利润总额计算(1~13行)
申报表中会计利润的计算,其内容与新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内容一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
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的项目与申报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按照申报表的要求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调整填报,但利润总额是不影响的。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5行)
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由附表五←附表五(9)生成
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由附表五←附表五(4))生成
注意
(1):
虽然上述两项数据由附表自动生成,但当应纳税所得额第25行出现负数时,需按填表说明分情况通过附表五调整以上两项数据。
注意
(2):
附表三17、18行次不用填写。
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税法严禁境外亏损用境内盈利弥补,但对境内亏损境外弥补未作明确规定。
通过表式设计,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当期亏损,不能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19行-第21行+第22行。
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3)应纳税额计算(26~40行)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出现负数,该行应填写“零”。
第37-1行次,本市新增项目,主要填报本市总机构作为分支机构申报预缴的税款。
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分析填报
2、附表的填报
《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
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因此,营业外收入中的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
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
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
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但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是指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入”。
企业根据营业外收入中与之相关的数据填列。
如果企业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则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
5、与收入明细相对应的是成本费用明细,因此,《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也包含两大部分:
销售(收入)成本合计和营业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间费用”部分。
销售(收入)成本合计也分为三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的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明细填入此表即可。
《纳税调整表》附表三
此表为所有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集中在此表中反映,申报表的附表5~附表11中的调整项目也要通过此表的“调增合计行”或“调减合计行”反映到主表中,是一张纳税调整项目汇总表,因此尤为重要。
本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可以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分为七大项,企业应分类汇总填报。
1、接受捐赠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无冲突,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税收上应进行纳税调整。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
收入确认方面的时间性差异主要指分期收款收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这两项主要反映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即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收益和持有收益,与税收上按实际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
(初始投资成本收益的数字取自附表十一第5列;持有收益的数字取自附表十一第10列分析填写,第10列<0,作调增,反之作调减)
4、“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利润中包括境外所得或损失的,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或者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
5、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
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表不填),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对不征税收入,报表限定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根据市局清算口径,范围扩大,居名企业取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也在此反映。
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部税前扣除,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
但有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原来工资留有节余,结余部分已经按原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年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在“工资薪金支出”中。
7、“职工福利费支出”。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这样理解,职工福利费由原来按比例计提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不得结转扣除该为可以结转扣除。
9、“业务招待费支出”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可以这样理解,税前可列支的限额为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取小数。
例:
某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税收上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60%的扣除额=50×60%=30万元;5‰的扣除额=(5000+100)×5‰=万元;税收允许扣除额为万元,差额=万元作纳税调增。
10、“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该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业务企业在会计上未作销售处理,但成本已结转,故视同销售成本不需重复填列。
11、“加计扣除额”。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按发生数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附表九反映。
12、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13、准备金调整项目。
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
14、“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预计的利润要做相反调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15、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
此表列示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发生的盈亏情况及亏损弥补情况。
。
填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本表中的“年度”从“本年”开始往前推算填写,“本年”为2009年度,推算上去“第一年”应为2004年。
2、税务机关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税务机关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调减后的亏损额作为税前可弥补的亏损
3、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填在本表的第3列。
《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
国债利息收入,填报仅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如铁道部、商业银行)不属于国债。
国债的转让收入应予征税,按照净价交易转让的国债,交割单上注明利息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
该表第45-48行的数据,企业都应填报,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将按法定税率与适用税率(20%)的差额(即,5%部分)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写在该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五
(1)
企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以前年度登记的跨本年度的研发项目和汇算清缴年度新增的研发项目),填报此表,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费用,准确输入数据。
注意《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过渡期税收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减免税额明细表》附表五
(2)
1、享受浦东过渡期政策企业
按法定税率与适用税率(20%)的差额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写在该表第20行“其他”栏内。
2、享受外资生产性老企业过渡期政策企业
(1)只享受税率过渡期政策的企业
主表中按法定税率25%计算填写应纳所得税额,按法定税率与过渡税率(20%)的差额(即,5%部分)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写在该表第12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栏内。
(2)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期政策的企业
享受“二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将全部减免税额填写在该表第14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栏内,同时填写该表第90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享受“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将全部减免税额填写在该表第16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栏内。
3、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1)2007年底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软件企业过渡期政策,相应的减免税额填写第33、34行。
(2)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新税法软件企业政策,相应的减免税额填写第72、73行。
《其他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附表五(8)
1、该表只填写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2、第5列应该没有数据。
3、第1-5列“设备购置年度”依次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
其中,第4、5列应该没有数据。
4、第7行“本年度抵免税得税额”,应以第3行“购置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额”、第5行“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第6行“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三者孰小填报。
举例:
某居民纳税人2006年购置国产设备,经核,尚未抵免的投资额为100万元。
该纳税人2005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万元,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50万元。
报表填写:
设备购置年度2006年,相关数据填写第3列。
第3行:
100万元
第4行:
10万元
第5行:
50万元
第6行:
50-10=40万元
第7行:
40万元
第8行:
100-40=60万元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总局最近下发了规定(财税[2009]125号),但具体的操作指南正在制定中。
以往采用简易办法的单位,因为125号文中明确,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并125号规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境外的实际税负不得低于%。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
本表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即确认变动收入或损失。
新税法规定资产或负债在进行转让、清算、收回或实际发生损失时,确认收入或损失。
还需注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而税收上允许计提折旧。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
且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是附表1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数额。
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存在的差异;二是折旧、摊销的期限存在差异。
第1列:
填报当期会计上允许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反之不填。
第2列:
填报当期税法允许折旧、摊销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反之不填,如停用的机器设备。
注:
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成本,其计算时点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不考虑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第3列:
填报会计上提取的折旧、摊销的年限。
第4列;填报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摊销年限。
注;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当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还小的话,会计与税收折旧、摊销年限一致。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
税法第十三条。
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区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区别:
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与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支出。
税法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
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税法规定,自创的商誉税前不得摊销,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
税收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总局明确了金融、证券、期货行业计提呆账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财税[2009]33、财税[2009]64号)
填报时注意以下要点:
原来按税法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有余额的,如果本年没有计提,余额不需要调整。
同样,转回原来规定范围内准备金余额的,也不调减所得额。
对已进行纳税调增,但后又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填写在本表第2列,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提取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前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
企业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收益分为两类:
一类是股息红利收益,也叫持有收益,这部分收益基本是免税收入,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持有收益要全额征税;另一类是转让所得收益,也叫处置收益,这部分转让所得需要全额征税,转让损失(符合条件),08年以后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08年以前发生的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本年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五年仍不够扣,发生损失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本表在设计上基本也是将这两类收益分开,第1-10列反映股息红利收入情况;第11-16列反映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
此表调整的差异:
1)投资初始成本的差异。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采用新会计准则核算的,差额部分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会增加会计利润,而税收上不确认这部分利润,因此一方面需要调减所得额,另一方面不改变投资的计税成本。
此项差异调整在表格中的“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中反映,并填入纳税调整表第6行第4列。
2)投资前利润分配差异。
会计上对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认为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认为是投资成本的回收;而税收上是以作出分配决定的时间作为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
因此无论投资前后,只要是被投资方分配税后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就应按作出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为投资收益。
3)权益法核算持有收益的差异。
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或亏损时,投资单位也要在投资收益中进行相应的核算,这样会增加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收益;而税收上基本按照成本法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股权期间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认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项差异调整在“会计投资损益”和“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中反映。
4)股息红利分配一般是免税收入,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所得额时,要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相应的调减所得额处理。
调减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免税收入”中反映。
5)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差异。
会计核算中对于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但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政策规定的“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是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
此项调整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