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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模拟法庭全稿

刑事模拟法庭庭审判长程序

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执行法警巡庭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就坐后说请坐下)(敲槌)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药家鑫入庭。

审判长:

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请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

被告人:

药家鑫

审判长:

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

1989年11月7日

审判长:

你的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

太原市学府区

审判长:

你的文化程度

被告人:

本科在读

审判长:

你以前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

2010年11月25日被逮捕

审判长:

你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吗?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何时收到?

被告人:

2011年1月25日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本合议庭由甲,乙,丙组成。

由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乙,丙组成合议庭。

由书记员崔培燕担任法庭记录。

太原市学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员A,B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委托。

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C,D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你们都听清了吗?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另外,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审判长:

⑴申请回避权。

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⑵辩护权。

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药家鑫,上述告知你的权利听清了吗?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太检刑诉(2013)29号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5层10号。

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2011年3月13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D,C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驶来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6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上,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诉

证人证言

物证:

单刃尖刀一把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像照片证实案件现场的情况。

尸检坚定结论、DNA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不仅不及时施救,还用尖刀将其刺死,以断后患,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

A段旭芳

2013年9月6日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药家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药家鑫,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发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公诉人:

陕A-419N0这辆车的车主是谁?

被告人:

是我。

公诉人:

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你在何地?

干了什么事?

(因何原会撞倒张妙?

被告人:

我开车送女朋友回家,然后自己开车回家。

开到学府街长治路口的时候撞到了人,后来捅了她几刀,最后开车回家的时候又撞到了两个人。

公诉人:

作案时的凶器何时购买?

被告人:

就在二十号中午的时候。

公诉人:

为什么随时携带尖刀?

被告人:

我听说那里不是很安全,所以买刀防身。

公诉人:

下车查看时被害人处于什么状态,是否血流满地?

被告人:

当时她侧卧着,好像很难受,但是没有血流满地。

公诉人:

既然未死亡,有为何连捅数刀致其死亡?

想把她捅到何种程度?

被告人:

当时很慌张,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该做什么。

公诉人:

事发后2天为什么照常去上课?

被告人:

那天我有专业课,不想让父母担心。

公诉人:

被交警带走的日期是何时?

被告人:

就在事发当天。

公诉人:

当交警询问你是否撞到除那对情侣外的第3人时,你如何回答的?

被告人:

我说没有。

公诉人:

那你的自首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告人:

2010年10月23日。

公诉人:

那在此期间为什么你迟迟不来自首?

被告人:

那些天心里很害怕,很纠结,怕给父母带来麻烦,又很后悔,很难过。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辩护人:

有的,被告人,你之前是否认识张妙?

被告人:

不认识。

辩护人:

撞伤张妙后你在想什么?

被告人:

我很害怕,什么也没想就上了车。

辩护人:

你以前遇到过类似情况吗?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你看到什么后,促使你去杀害被害人?

被告人:

我看到她好像盯着我的车牌看,像是在记我的车牌号,然后我就很害怕,怕以后会给父母带来负担。

辩护人:

你有无听说过身边人遇到类似情况?

被告人:

有听说。

辩护人:

你购买凶器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

怕不安全,防身。

辩护人:

你是否记得你刺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

不清楚,好像是六刀。

辩护人:

回家后,你在想什么?

被告人:

回家后我努力先平静自己,却还是很害怕,很后悔。

辩护人:

什么驱使你去自首?

被告人:

对死者的忏悔,还有觉得自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法庭举证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通过现场非机动车道上的女尸,100*30cm的大片血迹及机动车的受损看出现场车祸的惨状

第二组为陕A419NO号雪弗兰轿车的勘查笔录、照片及移交证明看出是对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前侧身挑选CD的违规行为导致此次车祸发生

第三组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通过尸检报告看出是被告人药家鑫用尖刀将被害人张妙残忍杀害的实况

第四组为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一把单刃尖刀

第五组为遗传关系鉴定,通过DNA鉴定可知尖刀上的血迹系张妙所留,而指纹习药家鑫所留

第六组为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其中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详细叙述了20日晚杀害张妙的事实。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书物证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请交给合议庭人员查阅。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呢?

辩护人:

有。

对公诉人所出示的尸检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尸检报告上写明被告人刺了被害人6刀,但被告人自行供述为8刀,这证明被告当时非常慌张、害怕。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公诉方要求提请证人范洁到庭。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范洁入庭。

审判员:

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职业、住址。

证人:

范洁,我是山西大学的清洁人员

审判员:

证人范洁,你与本案当事人什么关系

证人:

没有关系

审判员:

证人范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

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名。

控辩双方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的规则。

公诉人:

清楚。

辨护人:

清楚。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了。

公诉人:

证人范洁,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你看到了什么

证人:

我看到一辆汽车驶过,接着听到砰的一声,然后见汽车向西北开走了。

公诉人:

除了伤者你还看到其他人在场吗

证人:

没有

公诉人:

那你干了什么

证人:

我拨打了110和120

公诉人:

打120急救检查时伤者是否已死亡

证人:

死了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方有补充发问的吗?

辨护人:

证人范洁,辩护方先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你是否确定被告人下来两次?

证人:

确定

辩护人:

当时天气怎么样、视线怎么样?

证人:

天色很黑,看不太清楚

辨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方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公诉方:

没有了。

审判长:

现在由辩护方举证。

辨护人:

审判长,现由控辩方出示第一份证据,物证:

第一组证据:

被告历年获得的奖状,同学的联名书,老师的书面证言证明被告的一贯表现良好。

第二组证据:

被告父母单位出具的被告父母工资收入情况证明,被告父母看望被害人父母、儿子时的照片,被告父母的赔偿协议,证明被告、被告父母积极赔偿。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书物证向被告人及公诉人出示,请交给合议庭人员查阅。

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

审判长:

辩护方继续举证。

辨护人:

辩护方要求提请证人刘苗到庭。

审判员:

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职业、住址。

证人:

刘苗,我是财大大三的学生

审判员:

证人刘苗,你与本案当事人什么关系

证人:

我是药家鑫的女朋友

审判员:

证人刘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

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辨护人:

证人刘苗,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被告平时的表现如何?

证人:

挺好的

辩护人;关于他的父母,她向你提到过吗?

若提到过,提过些什么?

证人:

提到过,他父母对他很严格

辨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方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方有无发问。

公诉人:

证人刘苗,公诉方先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和被告人相处期间内你是否发现他有心理封闭

证人:

没有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

辩护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辩护人:

有请传证人王林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王林到庭作证

审判员:

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

证人:

王林

审判员:

证人刘苗,你与本案当事人什么关系

证人:

我是药家鑫的邻居

审判员:

证人王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

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长:

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被告父母平时对被告如何?

证人:

药家鑫在家一直是个很乖的孩子,他很孝顺很懂事,许多方面都为父母着想,大三时为减轻父母的负担还自己出去带家教,挺辛苦的,在外人眼中是个腼腆内向的孩子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发问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

不需要

审判长:

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公诉人:

没有了

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

首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了更加完整、全面地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驶来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询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作案工具尖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苏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形式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

上诉证据的取得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来源没有法定的排斥情形;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根据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据链条,具有完整的证明力,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明知向已经被自己轿车撞倒在地的被害人连捅数刀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捅刀行为,可见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杀死被害人,来阻止自己的车牌号被记下,最终达到避免以后无穷尽赔偿麻烦的目的。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开车将其撞上,不但不予施救,反而害怕被记下车牌号而连捅数刀,杀人灭口,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其主管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另外,其实施犯罪的行为时公共场所,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内心产生极大的恐惧,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提请法官量刑时注意的问题。

被告人药家鑫虽然只有23岁,一直上学,涉世不深,缺乏一般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能力,进而产生因害怕车牌被记而杀人灭口的幼稚想法并付诸实施,但其驾车肇事后,不予施救反将被害人六刀捅死的犯罪行为及其残忍,后果严重,丧失了作为社会一般人最基本的人性,其行为是对被害人生命极大不尊重和国家法律秩序的公然挑衅,无论其自身存在何种不足,作作出何种补偿和悔过,虽有自首,但是都无法掩盖其潜意识中人性的凶残和对法律的藐视,其终因为自己残忍的行为付出一生的代价,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古语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至此。

陕西省西安市人名检察院检查员:

高琪梅、段旭芳

2011年9月9日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药家鑫作自行辩护,有什么要辩解

被告人:

我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我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药家鑫委托的辩护律师进行发言

辩护人: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审理的案件是一件震惊全国的案件,媒体和社会公众都用“非常残忍”等词语来形容被告人的行为,在这里,听到原告以及代理人发表意见时悲痛的表情甚至失声痛哭悲痛欲绝的样子,我想即使是铁石心肠,也会感到深深对被告人进行最严厉的谴责!

如果我是受害人的丈夫,受害人的父母,以及受害人的子女,我也会像他们一样,希望今天的法庭从速判决药家鑫死刑,以告慰亡灵。

但是我们在最最严厉的谴责被告人和对受害人家属慰问和同情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要忘了,我们今天是在对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既然是依法审判,那么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也拥有自我辩护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被告接受真正的公平的审判。

本律师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今天为被告人进行依法辩护,职责所在,也许我的辩护观点和舆情有所不同,如果因此冒犯受害人家属,还请能予以包容,也请社会公众予以包容,毕竟法律设计和规定了辩护制度,我想他的理由不用我多说。

以下就是我的辩护观点。

第一个问题,我想探究一下被告人为什么会因为一件极小极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而去决定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以免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我最近刚转到西安,本来考虑要个孩子找一个好一点的学校,比如高新一小二小,但是听说这些小学的情况后我吓一大跳,这些所谓的重点小学之所以重点,原来是给孩子吃夜草,本来我们的义务教育阶段孩子只要学好大纲规定的东西,但是这些学校真知自己编制了不同的教材,奥数等等我们承认看了对不会的问题给孩子们硬塞,我问了几个家长,都想我倒苦水,每天晚上孩子作业做到深夜,家长还的陪同,小学为什么要学这些,因为有些重点初中考试的时候考这些,然后高中-----,最后,我非常心疼我的孩子,就断了进这些学校的念头,找了附近一所普通的小学就读。

我们周围还有一些孩子,我有深切的体会,我的一个朋友,孩子学钢琴,现在已经读高中,从小学到高中几乎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周末,放学回家做作业,做完作业练两个小时钢琴,周末带孩子去老师家学琴,只要是学习练琴的事情,家长就会克服一切障碍满足孩子,但是孩子不会独立处理最最简单的事情,洗衣做饭做家务等等家长从来不让孩子做,孩子也没有时间没有机会接触社会,现在学习成绩非常棒,钢琴也弹得特别好,据说已经过了多少级了,但是你如果看见他,他一般不会主动和你打招呼,戴一副深度的眼镜,我认为这样的孩子是典型的高智商低能,这样的孩子在社会上遇到什么麻烦,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吗?

本案的被告人我们知道是音乐学院的学生,能够考上音乐学院,我能想象在他的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岁月是怎样度过的,根据媒体报道和调查:

药家鑫的朋友贝塔在和药家鑫密切来往的一年时间里,自认对药家鑫的家庭比较了解。

“他爸爸虽然在外面是个内向的人,但在家里对他管教得特别严,他上初中时还给他关过小黑屋,也说过一些刺激人的话。

他妈妈就很宠他,要什么买什么。

我想起了小时候学过的一个寓言故事,那就是小马过河,一条小河对于松鼠来说是过不去的,因为它太小了,会把他淹死,但对于小马来说,和走平地没有任何区别,你踹松鼠一觉可能把他踹死,但你踹小马一脚可能会无动于衷。

在本案中,一场交通事故对于一个进入社会闯荡社会的成年人来说,就好像一条小河和踹一脚对于小马一样,但是对于一个学生尤其是一个有着特殊经历在我们目前这种殃及子孙的的教育体制下的被告人而言,就好像小河水淹了松鼠用脚踹松鼠一样的大难临头。

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往往成绩优秀在社会上处理问题往往一无是处,不会处理最简单的问题,网上不断传出研究生毕业后自杀的消息,真让人心痛和悲哀。

这些在学校只顾学习,甚至完全和社会隔离的孩子,你然长大进入大学比较宽松的环境,他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受网络电视媒体的影响,特别是我们社会上发现的比较极端的案件深入的报道,使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看法产生了扭曲,比如碰瓷诈骗、甚至还与救助老人送医院反被告上法庭赔钱,最臭名卓著的就是南京的彭宇案件,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于他们幼小稚嫩的心灵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在这种情况下,像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案件,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报警公断,对于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事情,就像一条小河对于小马来说如履平地;但是对于药家鑫来说,却已经不知所措,就像一条小河对于松鼠一样难以跨越,此时此刻,电视网络媒体负面的报道开始在他的思想脑海中发酵,最终使他做出了我们现在承认无法理解的举动,真是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何至于用刀把人刺死?

而且还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这是我们家长的悲哀,更是我们社会和教育体制的悲哀,最近我送孩子上学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孩子用拉杆箱的书包拉着沉重的书包上学,感到一阵悲凉。

我们都应当反思,而不要一味的去谴责被告人药家鑫,药家鑫是直接的罪人,我们社会和畸形的教育体制是他犯罪的土壤和根源。

第二个问题,被告人的故意的性质和程度问题。

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似乎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我们认真的梳理案件的细节,还是会发现许多问题,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很明显是有一定问题的。

在本案案发到新闻报道,都在转述一个基本事实,被告人开车撞伤人后,因害怕被害人记车号找自己麻烦,岁从车里拿出刀子,猛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

不仅是社会社会各界,就连我们这些专业人士也能在纳闷,这样一起轻微的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可能最多几千块钱上万元了事的的案子,何至于被告人竟然动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

根据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这样的一个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不值得去杀人,那么被告人当时真的动了杀人的念头?

我认为很值得商榷。

首先,被告人停车后看见受害人在记自己的车号,他真实的心态是,阻止受害人记自己的车号,以免给自己带来他认为的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所要做的目的仅此而已,他根本没有必要为这么一点事情去杀害受害人;

其次,被告人事实加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谋,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一个准备预谋的过程;

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行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近日无仇,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去杀害被害人。

当然本案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声称自己当时是拿刀杀人,但是他辩解拿刀杀人的理由是害怕受害人记住自己车号找自己麻烦,如果我们把拿刀杀人和他的这个理由放在一起斟酌的话,就会发现这个行为和理由之间是多么的不相称,甚至是可笑的,不符合最基本的经验法则,就好像说飞机没有按时到达我就要把飞机炸毁一样,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唯一的解释是,受害人不懂法,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搞不懂法律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关系,所以就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了,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和自己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完全是两回事情。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故意的性质程度值得商榷。

第三个问题,辩护人对被告人药家鑫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不管是公诉人还是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于被告人的求刑都要求是极刑,附带民事原告人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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