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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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
《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
当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十分关注,笔者认为,一段时间来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强,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现行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不足
1.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
刑法、刑诉法对自侦活动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内部分设控、侦、捕、诉等部门,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但各部门对自侦活动的监督,不如对公安机关那么严格。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很少严格监督。
如刑检部门在受理审查移送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偏重于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而对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审查并不严格,亦缺乏严格执行监督的措施。
这与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查原则,有很大差异。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
对自侦活动内部监督,往常较多的是事后监督,如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
而相对轻视对侦查活动过程的制约,即同步监督。
在线索初查、案件侦查以及结案移送等过程中,对容易或可能“出格”的环节,缺乏相应的同步监督措施。
事后监督能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但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因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对于恶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况,则难以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
3.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的监督。
现行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主要建立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即重视对案件的防错纠错,而相对轻视对案件承办人自身的制约。
案件承办人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如果本身失去监督,很容易出现偏差。
这是前几年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
即使是对人的监督,当前也存在“两多两少”现象:
一是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
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检察管理层面的制约比较微弱。
二是对干部在岗监督多,岗外监督少。
即对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察几乎空白。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
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检察人员的行为,切实重视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
■国外有关自侦活动内部监督的规定值得借鉴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
这些国家尽管司法体制与我国不同,但在内部监督方面,即防止侦查权力滥用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举措,值得参考:
1.法律规定较严。
许多国家对侦查行为都有制约规定,从立案、拘捕、讯问、勘验、搜查、扣押、鉴定等各侦查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活动内容和程序。
如德国、前苏联讯问被告人时,首先要告之被控罪名和被控根据。
各国的刑诉法依据宪法规定,在具体条文中严格规定了拘留、逮捕的实施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出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
2.部门分设分立。
为加强内部监督,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侦、审、诉等职能部门都严格分开,以保证相互制约。
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奥尔良地区检察官办事处内部就设有:
职业犯罪局,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审查分部,负责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审判分部,负责出庭审判案件的法庭公诉业务。
有的地区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官分别担负一项诉讼程序形式,实行流水作业,以便相互制约。
日本检察院一般都设有特别侦查部、刑事部、公审部等,形成相互制约态势。
3.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为加强内部监督,有些国家检察机关设有专门部门。
如前苏联的检察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泰国的行政委员会等。
其职能主要是:
讨论、审议、检查检察机关各项活动包括自侦活动的执行情况。
美英法等国还成立查处违法行为机构。
如英国的职务委员会、美国的特别表彰委员会等,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
4.突出检察长的监督作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强调检察长的监督作用,尤以前苏联最为突出。
前苏联刑诉法规定:
侦查员提起刑事诉讼决定的副本应当立即送交检察长;拒绝立案要由检察长决定,从而强调了检察长对立案的监督权。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的设想
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应克服现行制度的缺陷,不断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除了一些常用的监督方式外,有必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
1.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
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反馈复核评估,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一定的时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复核。
经复核,如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应该寻找的证人而未寻找的,可提请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一道审查关口,对自侦案件从线索初查第一环节起,就强化自我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查案不力的现象。
2.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对自侦活动的监督。
通过编制计算机软件程序,对自侦案件实施动态监督,综合管理。
具体的管理系统可包括:
(1)侦查程序执行系统。
主要对立案后执行各个侦查程序的情况,特别是侦查期间必须执行的事项以及法定期限完成的事项,用计算机进行监督控制,有的可设置预警系统,在该办事项期限届满前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办理。
(2)侦查计划实施系统。
主要是记录侦查过程中具体实施措施情况,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各条线索分别查证情况,并综合评估实施各措施后的效果,以鉴别侦查人员的办案情况和工作质量。
(3)证据汇总系统。
主要是对案件侦结后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检察长、反贪局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了解办案进程和情况,有助于指挥和监督。
3.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主要做法可以是:
(1)走访单位,协请监督检纪检风。
通过走访单位和发送《随案征询意见表》,听取和了解干警办案纪律作风情况,及时发现有无随意占用发案单位车辆、通讯工具、报销费用等现象。
(2)征询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随时抽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干警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是否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等。
(3)深入办案第一线实地检查督促。
与侦查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深入办案现场检查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
4.实行对重大案件的专门监督。
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按规定必须向党委报告外,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即对该类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和侦查,指定专人(重案组)负责,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
秦培丰
第二篇:
自侦案件论文(推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白亮
对本院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也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工作实际,笔者针
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浅陈己见。
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照刑诉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
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往往难以得到实现。
1、定性问题认识上以难以统一,自侦部门拒绝接受意见或建议。
在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往往同侦查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而在这种情况下,院领导又倾向于侦查部门的意见。
如某个贪污或贿赂案件,反贪贿赂部门在初查或立案时,须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大案要案须向一把手请示,甚至要检委会决定是否初查或立案。
在立案后的正式侦查阶段,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还要再次过问、听汇报。
案件在侦查阶段实际上已形成了如何处理的意见。
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后,实际上只是程序上的问题。
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认为定性不妥,或认为构不成犯罪的,往往很难被侦查部门或主管领导接受。
因此,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往往难以被采纳。
2、对本院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时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时行法律监督。
侦查监督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监督。
对自侦部门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准确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很难做到,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对自侦案件监督的具体内容。
怎样监督。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自侦部门又是本院内部的工作部门,监督难度大。
二是纠正违法缺乏强制性。
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这些一般性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以口头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以致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
三是监督的渠道不畅。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侦查部门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纠正意见不重视,不采纳,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侦监部门不体谅他们的辛苦而无事生非。
另一方面,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通过适时介入,侦监部门提出适时介入时,往往被拒之门外,原因
是案件需要保密。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对内部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到案件终结,从案件承办人到办案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的措施。
纪检监察部门要拿准自己在内部监督中的位置,积极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提高自身素质,及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同时要根据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流程:
控申-反贪、法纪-批捕-起诉-监所检察,建立起各个环节的监督措施,对自侦案件进行回执式跟踪监督。
2、提高业务素质,认真把握《刑法》、《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办理自侦案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罪名构成要件、逮捕条件,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做到监督有
理有据,准确迅速,敢于监督。
3、借力监督。
对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常会出现监督意见不被接受,两部门争执不下,无法协调一致情况。
此时,侦查监督部门要借助上级力量,由上级作出决定,保证监督行为
的完成。
4、完善监督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规定》、《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和《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等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健全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把此作为监督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更有力的监督方式,保证监督行为实现。
第三篇: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刘军
内容提要。
xx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但是这种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借鉴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
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
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
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厉,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
在惩罚的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
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2.强化税源扣缴制度。
英国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典型国家,通过由雇主按月从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中代扣相应的税款,保证了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
就连纳税人所获得的福利收入(如现金购物券、非现金代币券)也要视同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旦雇主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其须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并且还有支付拖欠税款的相应利息,同时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于利息所得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
其他许多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扣缴制度,如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工资薪金、利息、股息都必须通过支付者进行源泉预扣缴所得税,并在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预扣缴制度,其每年预扣缴收入占全部税款收入的70%。
而且政府并不需要向预扣者支付报酬,原因是税法明确规定预扣缴是收入支付者的义务,必须依法有效地履行。
这种源泉扣缴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3.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税收等级申报制度在国外非常盛行,比较典型的当属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
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其中“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资格认证后,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
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个人所得税蓝色申报者的检查次数。
因此,“蓝色申报”比“白色申报”(普通申报)更具吸引力。
一旦“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申报不实或者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
这种申报等级制度增强了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发达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成本。
在国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早,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也相对较高。
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实现: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
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theelectronicfederaltaxpaymentsystem)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
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代理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
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xx年,澳大利亚的电子申报率也达到了80%左右,①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
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
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
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
美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公民的会保障号码与税务代码合二为一。
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这一代码,即使外国人到美国工作也要申请这样一个代码,代码终生不变。
德国采用的是税卡制度,税卡是一种纳税凭证,工资收入者的税收都是从税卡中提取的。
税卡制度的应用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效率。
3.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
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
这种第三方信息制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信息来源,减少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偷逃税。
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公安等)的联网。
(三)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良好的纳税服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大后盾,既包括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税收代理服务。
国外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1.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纳税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因此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美国的纳税服务分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服务监督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
其中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再到行政复议,都需要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而服务监督机构的服务主要是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监督。
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上有纳税人援助管理系统(sams),任何人都可以提交问题、意见和建议。
也有纳税人申述信息系统,帮助纳税人实现申述权利,包括申述表格及下载,税收检查申述和征管申述。
而法国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以及电子邮件咨询服务,加快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流的速度。
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公众进行开放,接待并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及时提醒纳税人申报,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有效的帮助。
这些纳税服务的实施提高了税务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日本。
目前日本有税理士5万人,雇员22万人,这也大大提高了日本税收的征管效率,使其成为世界上税务人均征收额最高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也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目前全国有2.4万家税务代理机构,80%的个人都是通过税务代理完成纳税申报和退税,①这大大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韩国也十分重视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早在1961年,韩国便开始实行税收代理制度,现在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已十分成熟,有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务,税务士事务所遍布全国,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纳工作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一)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税务号码制度,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凡年满16岁的公民均需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编码卡,并用这个号码办理一切涉税事宜。
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收效不一定理想。
在这种纳税环境下,通过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效果也会相对较好。
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要求支付款项给纳税人的单位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
(二)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
对各省、市,甚至全国的地税、国税系统实行联网,并适时与相关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个人信息的交换。
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管体系。
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稽查、补退税等全部业务流程都通过这个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系统进行处理。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但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单位具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应该提供哪些信息,怎样提供,等等。
从国外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经验来看,法律必须明确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管理、海关、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减少漏征漏管的数量。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打造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
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来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税务干部进行奖励,对于那些因为税务干部的过失而导致的征管不力,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惩罚,提高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文化水平。
树立纳税服务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开展纳税咨询热线和网络咨询专区,及时为纳税人给予指导和服务。
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实行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完善税收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救济保障制度。
出台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条例。
保障条例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还要提高立法透明度,给予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通过加大税法的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纳税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xx年版。
(2)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xx年第10期。
(3)周虹、谢波峰《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经验看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税务研究》xx年第6期。
(4)靳东升《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涉外税务》xx年第12期。
(5)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征管制度比较研究》,《涉外税务》xx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刘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文章出处】
《涉外税务》xx年第3期。
(编辑:
王丹)
第四篇。
但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但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法国xx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
美国州法律,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国汉律师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但应谨慎,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别国不同,但是可以立法规定惩罚机制,即被救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新加坡就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有“道歉+赔偿”,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xx年10月23日下午1时,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小悦悦出事之地,280名来自佛山各地的人聚集在一起,以“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抱抱团的名义,在悼念小悦悦之际,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
爱心抱抱团的成员们举着各种倡导拒绝冷漠的牌子,边走边向路人呼吁。
活动开始,抱抱团成员一起宣读了“拒绝冷漠、传递温暖”倡议书,并在“我们宣誓:
不做冷漠佛山人”的横幅上纷纷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倡议书号召。
“拒绝冷漠,传递温暖。
如果那一天是你,是我,我们一定要停下自己匆匆的脚步,拉她离开街心;我们一定要伸出各自的援手,将她抱离险境。
这是本分,更是底线。
”并呼吁“全社会都来向冷漠宣战,都来将温暖传递”。
倡议仪式结束后,与会人员举着各类倡导拒绝冷漠的牌子,纷纷以同陌生人拥抱的方式来“传递温暖
第五篇:
国外廉洁修身的经验借鉴国外廉洁修身的经验借鉴
鉴于腐败的全球性和危害性,世界各国都积极投入到了反腐倡廉的斗争中。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