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748431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

营,维护城市容貌整洁,提升城市品位,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激

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穿越市、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两级行政区域的

重要公路、高速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益桃公路、益沅公路、S308 和国道 319 沿线;

   长常高速益阳段、益阳绕城高速沿线;

   东部新区其及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

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

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

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

1

 

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

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

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

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

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

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管理执法

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

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审

批和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

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三区政府、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气象、消防、物价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

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

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

行和消防安全。

 

2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

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

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

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

据需要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三区政府、建设、

公安、交通、消防、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景区的

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

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3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

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

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

(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

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盲道、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消防通道等;

(六)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

风采光和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

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

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

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置审批

 

4

 

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遵

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

由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勘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定期召集

城管、规划、工商和城投的分管领导组成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

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职能职责需进行审查的事项,由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与会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

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临时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的同意,办理户外

临时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受理

表。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

告设施统一报送市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

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

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

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 45

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在 90 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

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 30 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

5

 

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

工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

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

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四) 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各类杆线广告(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

(六)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帖的各类广告;

(七)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

纸和宣传彩页。

(八)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

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书写、刻画、绘制和印刷各类非法小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九条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6

 

(一)门店招牌广告应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

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

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

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

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

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

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

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

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

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

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和

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和三面翻广告)

设置期限为 3 年,高立柱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 5 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

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

用,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

 

7

 

审批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许可

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 10 日

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

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

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 3 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

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 日,期满后 1 日内必须自行拆

除。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

用费。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制定方案,通过公开

招标、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收入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

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期间免收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缓减免,必须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8

 

第二十八条城市户外广告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编制广告规划、广告整治拆除、牛皮癣”清洗、广告设施

拆除补偿、门店招牌提质改造奖补、公益广告设施制作维护、城

市景观设施投入和其他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要求,使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画

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

发布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方可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

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

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要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

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

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 7 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

设施;

 

9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

测和维修。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

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

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

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

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 4 年,

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

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

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

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 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

发布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

经营业主必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的发布数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

求确定。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

10

 

场行情缴纳 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统一调节。

对超额发布公益广告的广告业主,由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给予适量经济补偿。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 10 日

的必须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户

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

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

告设置审批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由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

中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

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

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

主自行拆除的,广告业主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拆除。

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所需

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承担拆除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11

 

第三十八条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

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

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

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不符合广告设

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

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3 年月日起施行。

 

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