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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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
营,维护城市容貌整洁,提升城市品位,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激
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穿越市、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两级行政区域的
重要公路、高速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益桃公路、益沅公路、S308 和国道 319 沿线;
长常高速益阳段、益阳绕城高速沿线;
东部新区其及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
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
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
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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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
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
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
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
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
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管理执法
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
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审
批和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
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三区政府、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气象、消防、物价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
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
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
行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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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
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
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
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
据需要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三区政府、建设、
公安、交通、消防、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景区的
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
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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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
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
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
(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
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盲道、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消防通道等;
(六)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
风采光和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
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
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
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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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遵
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
由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勘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定期召集
城管、规划、工商和城投的分管领导组成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
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职能职责需进行审查的事项,由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与会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
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临时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的同意,办理户外
临时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受理
表。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
告设施统一报送市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
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
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
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 45
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在 90 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
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 30 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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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
工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
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
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四) 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各类杆线广告(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
(六)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帖的各类广告;
(七)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
纸和宣传彩页。
(八)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
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书写、刻画、绘制和印刷各类非法小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九条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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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店招牌广告应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
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
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
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
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
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
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
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
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
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
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和
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和三面翻广告)
设置期限为 3 年,高立柱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 5 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
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
用,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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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许可
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 10 日
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
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
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 3 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
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 日,期满后 1 日内必须自行拆
除。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
用费。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制定方案,通过公开
招标、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收入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
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期间免收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缓减免,必须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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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城市户外广告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编制广告规划、广告整治拆除、牛皮癣”清洗、广告设施
拆除补偿、门店招牌提质改造奖补、公益广告设施制作维护、城
市景观设施投入和其他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要求,使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画
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
发布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方可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
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
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要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
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
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 7 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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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
测和维修。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
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
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
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
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 4 年,
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
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
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
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 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
发布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
经营业主必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的发布数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
求确定。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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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行情缴纳 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统一调节。
对超额发布公益广告的广告业主,由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给予适量经济补偿。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 10 日
的必须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户
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
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
告设置审批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由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
中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
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
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
主自行拆除的,广告业主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拆除。
逾
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所需
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承担拆除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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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
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
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
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不符合广告设
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
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3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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