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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案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案例

附件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教学案例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写

2008年6月

1、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

2001年4月6日催化车间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急需抢修。

车间主任要求职工加班抢修,大家蜂拥而上。

但赵某则以家远,需要照顾小孩为由而不参加抢修。

因赵某系技术骨干而未参加抢修,致使抢修工作受到影响。

后来,经车间主任了解,赵某家距厂里仅有20分钟的骑车路程;赵的小孩虽只有8岁,但有其岳母照顾小孩上学。

厂方据此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奖金,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表示同意。

赵某接到该处分决定后表示不服,认为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进行抢修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属于企业擅自决定加班加点,因而厂方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和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工厂对赵某做出的给予警告、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

请回答:

(1)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加班加点决定权吗,

(2)在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都给付劳动报酬吗,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劳动者能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2、叶某等九人于1998年2月1日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市一建的合同制工人。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工作时间,合同规定:

因建筑行业受季节变化及天气变化的影响较大,所以市一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标准工作时间每天上班8小时,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一天。

叶某本人考虑到本地雨季较长,霜冻期也较长,每年之中真正能建筑工程的时间很少,遂同意。

叶某等人被分至第三工程部任司机,负责运输原材料、工人、设备等项运输工作。

当年气候一改往年的旧况,开春早,气温回升快。

三月中旬建筑公司已经在建设工程了,较之往年提前了半个多月。

当年夏季也与往年不同,雨水较少。

叶某等人一直在工地上运输原材料、设备,起居不定,昼夜兼程是常有之事。

较之往年,到入冬前已多工作了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

叶某等人均感到长时期未好好休息,身体劳累。

但一想到这段时间工资也较高,便未作其它表示。

入冬后,往年即是建筑公司的淡季,工人集中休息。

而1998年冬天,一建公司第三工程部在南方揽了一项工程。

三部领导遂决定冬季北方淡季时南下,继续奋战,突破往年的工作习惯和经营额,决定入冬后休息一周,然后南下。

叶某等九名工人提出由于今年的天气变化,在本地已干了不少活,现在要去南方,实在承受不了,身体和心理上都很疲惫,希望能够留在本地休息一个月。

三部领导表示,南下建设工程是为了多创收入,不误闲时,而且工人可以拿奖金和津贴。

且当初所签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保证每天工作8小时和每周休息一天。

现在南下工作也不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

遂两次重申一周后叶某等九人必须南下,否则给予

1

处分。

无奈,叶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回答: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如何确定,休息时间如何确定,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休息制度而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时间,应当经过那些程序,

(3)叶某等九人到申请仲裁时如果已完成该年度的工作任务,仲裁委员会该如何处理该案,

3、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

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

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

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

(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4、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

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

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

问:

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

5、1994年6月,丁某与某美容美发厅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美发工作。

1995年11月丁某报名参加了成人高考。

由于上课地点距离美容美发厅比较远,丁某便向老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丁某继续为美容美发厅工作1个月,工资待遇不变,双方于1995年12月31日正式解除合同。

1995年年底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美容美发厅拖欠了丁某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工资。

对此,丁某不知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讨回工资,请你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帮助丁某解决这起劳动争议。

6、某足浴店员工陈某投诉,进店时被收取300元的学徒费和160元服装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于2006年6月22日离职后,店方以违反须做满一年的口头约定为由,要扣除半个月工资。

陈某请求退还服装费和学徒费,要回6月1-22日工资700余元。

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劳动监察机构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店限期退还向

2

投诉人收取的服装费、培训费,付清6月1,22日工资,向其他职工收取的培训费、服装费也一并清退。

第二天,该店经营者递交了一份书面请求,提出投诉人承担在该店工作期间(3月20日-6月22日)的伙食费住宿费950元,应退还给投诉人的服装费、培训费以及可领取的工资扣除伙食费住宿费后,还可领取250元。

投诉人如不来领取,该店不负责任。

问题:

(1)监察该如何如何处理本案中经营者的书面请求,

(2)如该店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服装费、培训费,付清投诉人的工资,该如何处罚,

7、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14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

问题:

(1)本案中广告公司的做法有哪些是不合法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该举报,

8、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

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

问题:

(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

为什么?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

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9、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

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

一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

3

诉,请求仲裁机构责令食品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为什么?

10、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11、2006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

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

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

李某于2006年l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期间?

为什么?

(2)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

为什么?

12、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

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

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为什么?

(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

为什么?

4

13、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

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

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14、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

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

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

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

(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

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

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

为什么?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

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

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15、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

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

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

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

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5)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16、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

合同中的内容包括:

(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

(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7、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

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

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18、以下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

裁员通知书:

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

公司董事会于5月2日进行了讨论,工会主席也列席了会议。

根据本公司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已决定:

解除四车间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

请您接通知后,于本月25日,随带户口薄、工作证、劳保卡、会员证等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公司将统一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裁员补偿金,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发相当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希望各位员工体谅公司的困难。

祝您另行择业顺利。

此致

××公司人事部(章)

2006年5月3日

19、李某,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1997年11月10日与某农药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为1年,从事农药包装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实行计件工资,若李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赔偿责任,并且厂方不退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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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入厂押金。

问题: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2)这份劳动合同缺少哪些必要条款,

(3)如何认定这份劳动合同的效力,

20、王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致残九级。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

企业考虑到王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王某全部医药费。

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合同。

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教学参考案例

案例1、本案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谁担

[案情]: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帐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不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3万元。

原告吴某举证如下:

1、建设银行龙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3万元存入被告的龙卡(卡号为4367421543040019308)帐上的事实。

2、原告和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中有C单位R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

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

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

被告未举证。

[分歧]:

观点一:

原告吴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吴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3万元货款误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与常理相悖;且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原告吴某不可能获得被告江某的信用卡帐户信息,更不会无故将数额较大的货款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故原告吴某将款汇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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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江某帐户必另有其经济利益,可另行解决,但被告江某获得原告吴某的汇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吴某提供了其将3万元存入被告江某的龙卡存款单和与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对其主张的被告江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已经尽到了举证的责任。

而被告江某抗辩的“原告系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们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还欠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等理由,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认定原告吴某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判决由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吴某3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

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1、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前两个要件事实(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的举证较为容易,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

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于谁应当负证明责任争议很大。

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存在较大分歧。

上述两种观点所引起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反的。

2、“一方(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产生的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江某获得原告吴某汇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依被告江某的主张是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即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原告吴某则主张是不当得利(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即被告江某应对“获得汇款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吴某则对“被告获得汇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江某并没有针对“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的主张提供欠款事实的证据,同样,原告吴某在被告江某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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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或侵占等),更未举证证明。

在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吴某诉称为履行与C单位的合同(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将货款误汇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卡号为4367421543040019308)的帐户中,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应属有意而为之。

原告吴某给被告江某的汇款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民事上的给付,在此情况下,对于原告吴某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给付是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

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要此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

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3、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要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也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

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条文极少。

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31条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

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未能对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理由是,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有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缺乏法理,并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同本案,在口头合同和信用卡结算日益普遍的今天,如果动辄以不当得利判决原告胜诉,岂不引起结算秩序的混乱,诚信的理念又如何树立。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以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以指导。

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五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总之,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吴某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吴某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即应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本案工资欠条所附加的条件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至10月,农民工吴朋德在北京房山区某私营作坊主白丁齐处从事石板加工工作。

2004年10月末,吴朋德因事要回四川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请。

吴朋德临走时,白丁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

“白丁齐欠吴朋德工资款3000元。

双方约定,如果吴朋德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吴朋德不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

”2005年4月吴朋德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丁齐处继续工作。

2005年8月,吴朋德诉至法院要求白丁齐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为此发生争议。

[处理意见]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劳务关系,又有债务关系。

双方对拖欠工资款3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欠条所附支付工资款的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所附条件有效,无须再支付剩余工资款。

白丁齐出具欠条一张,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但是,该欠条附加了支付条件,即只有吴朋德按约定于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才有权请求支付该3000元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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