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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装饰定额说明

《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

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措施项目共八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装饰工程。

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5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由各地区、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

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一般技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

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

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

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同,可以换算。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

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如“B1-0001”,其中首位“B”指装饰专业、首位“B”后“1”为土石方工程、“0001”指人工平整场地)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

其中:

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说明

一、水磨石地面水泥石子浆的配合比,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二、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种类、材质的材料,应分别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三、厚度≤60mm的细石混凝土按找平层项目执行,厚度>60mm的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垫层项目执行。

四、采用地暖的地板垫层,按不同材料执行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材料乘以系数0.95。

五、块料面层。

1.镶贴块料项目是按规格料考虑的,如需现场倒角、磨边者按本定额第六章其他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石材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3.镶嵌规格在100mm×100mm以内的石材执行点缀项目。

4.玻化砖按陶瓷地面砖相应项目执行。

5.石材楼地面需做分格、分色的,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六、木地板。

1.木地板安装按成品企口考虑,若采用平口安装,其人工乘以系数0.85。

2.木地板填充材料执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九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七、弧形踢脚线、楼梯段踢脚线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八、石材螺旋形楼梯,按弧形楼梯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

九、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1m2以内且未列项目的工程。

十、圆弧形等不规则地面镶贴面层、饰面面层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块料消耗量损耗按实调整。

十一、水磨石地面包含酸洗打蜡,其他块料项目如需做酸洗打蜡者,单独执行相应酸洗打蜡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找平层及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面积≤0.3m2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块料面层、橡塑面层。

1.块料面层、橡塑面层及其他材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2.石材拼花按最大外围尺寸以矩形面积计算。

有拼花的石材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扣除拼花的最大外围矩形面积计算面积。

3.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4.石材底面刷养护液包括侧面涂刷,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底面积计算。

5.石材表面刷保护液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表面积计算。

6.石材勾缝按石材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楼梯靠墙踢脚线(含锯齿形部分)贴块料按设计图示面积计算。

四、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带门或门洞的封闭楼梯间按楼梯间整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分格嵌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八、块料楼地面做酸洗打蜡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表面积计算。

第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说明

一、圆弧形、锯齿形、异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幕墙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15。

二、干挂石材骨架及玻璃幕墙型钢骨架均按钢骨架项目执行。

预埋铁件执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铁件制作安装项目。

三、女儿墙(包括泛水、挑砖)内侧、阳台拦板(不扣除花格所占孔洞面积)内侧与阳台栏板外侧抹灰工程量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块料按展开面积计算;女儿墙无泛水挑砖者,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0,女儿墙带泛水挑砖者,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30按墙面相应项目执行;女儿墙外侧并入外墙计算。

四、抹灰面层。

1.抹灰项目中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者,按设计要求调整;如设计厚度与定额取定厚度不同者,按相应增减厚度项目调整。

2.砖墙中的钢筋混凝土梁、柱侧面抹灰并入相应墙面项目执行。

3.抹灰工程的“零星项目”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飘窗板、空调隔板、暖气罩、池槽、花台以及≤1m2的其他各种零星抹灰。

4.抹灰工程的装饰线条适用于门窗套、挑檐、腰线、压顶、遮阳板外边、宣传栏边框等项目的抹灰,以及突出墙面且展开宽度≤300mm的竖、横线条抹灰。

线条展开宽度>300mm且≤400mm者,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33;展开宽度>400mm且≤500mm者,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67。

五、块料面层。

1.墙面贴块料、饰面高度在300mm以内者,按踢脚线项目执行。

2.勾缝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和10mm考虑,如灰缝宽度与取定不同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预拌水泥砂浆)允许调整。

3.玻化砖、干挂玻化砖或玻岩板按面砖相应项目执行。

六、除已列有挂贴石材柱帽、柱墩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面积内,每个柱帽或柱墩另增人工:

抹灰0.25工日,块料0.38工日,饰面0.5工日。

七、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如设计为单向时,材料、人工乘以系数0.55。

八、隔断、幕墙。

1.玻璃幕墙中的玻璃按成品玻璃考虑;幕墙中的避雷装置已综合,但幕墙的封边、封顶的费用另行计算。

型钢、挂件设计用量与定额取定用量不同时,可以调整。

2.幕墙饰面中的结构胶与耐候胶设计用量与定额取定用量不同时,消耗量按设计计算的用量加15%的施工损耗计算。

3.玻璃幕墙设计带有平、推拉窗者,并入幕墙面积计算,窗的型材用量应予以调整,窗的五金用量相应增加,五金施工损耗按2%计算。

4.面层、隔墙(间壁)、隔断(护壁)项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边、收边、装饰线(板),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照本定额第六章其他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浴厕隔断已综合了隔断门所增加的工料。

5.隔墙(间壁)、隔断(护壁)、幕墙等项目中龙骨间距、规格如与设计不同时,允许调整。

九、本章设计要求做防火处理者,应按本定额第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抹灰。

1.内墙面、墙裙抹灰应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面积>0.3m2以上的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

且门窗洞口、空圈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的侧面抹灰应并入墙面、墙裙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面、墙裙的长度以主墙间的图示净长计算,墙面高度按室内地面至天棚底面净高计算,墙面抹灰面积应扣除墙裙抹灰面积,如墙面和墙裙抹灰种类相同者,工程量合并计算。

3.外墙抹灰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外墙裙(墙面和墙裙抹灰种类相同者应合并计算)和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

附墙柱侧面抹灰面积应并入外墙面抹灰工程量内。

4.柱抹灰按结构断面周长乘以抹灰高度计算。

5.装饰线条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6.装饰抹灰分格嵌缝按抹灰面面积计算。

7.“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二、块料面层。

1.挂贴石材零星项目中柱墩、柱帽是按圆弧形成品考虑的,按其圆的最大外径以周长计算;其他类型的柱帽、柱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镶贴块料面层,按镶贴表面积计算。

3.柱镶贴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三、墙饰面。

1.龙骨、基层、面层墙饰面项目按设计图示饰面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以上的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

2.柱(梁)饰面的龙骨、基层、面层按设计图示饰面尺寸以面积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面积计算。

四、幕墙、隔断。

1.玻璃幕墙、铝板幕墙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半玻璃隔断、全玻璃幕墙如有加强肋者,工程量按其展开面积计算。

2.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

第三章天棚工程

说明

一、抹灰项目中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予以换算;如设计厚度与定额取定厚度不同时,按相应项目调整。

二、如混凝土天棚刷素水泥浆或界面剂,执行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三、吊顶天棚。

1.除烤漆龙骨天棚为龙骨、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为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2.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用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3.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

跌级天棚其面层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

4.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项目中龙骨按双层双向结构考虑,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即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者,人工乘以系数0.85。

5.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项目中,如面层规格与定额不同时,按相近面积的项目执行。

6.轻钢龙骨和铝合金龙骨不上人型吊杆长度为0.6m,上人型吊杆长度为1.4m。

吊杆长度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调整,人工不变。

7.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灯光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吊顶天棚中的艺术造型天棚项目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8.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高差在400mm以下、跌级三级以内的一般直线形平面天棚按跌级天棚相应项目执行;高差在400mm以上或跌级超过三级,以及圆弧形、拱形等造型天棚按吊顶天棚中的艺术造型天棚相应项目执行。

9.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行计算。

10.龙骨、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及天棚龙骨的刷防腐油,石膏板刮嵌缝膏,贴绷带,按本定额第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1.天棚压条、装饰线条按本定额第六章其他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四、格栅吊顶、吊筒吊顶、藤条造型悬挂吊顶、织物软雕吊顶、装饰网架吊顶,龙骨、面层合并列项编制。

五、楼梯底板抹灰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其中锯齿形楼梯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5。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天棚抹灰。

按设计结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天棚抹灰。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50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5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50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7计算。

二、天棚吊顶。

1.天棚龙骨按主墙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斜面龙骨按斜面计算。

2.天棚吊顶的基层和面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阶梯式、锯齿形、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按展开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3.格栅吊顶、藤条造型悬挂吊顶、织物软雕吊顶和装饰网架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吊筒吊顶以最大外围水平投影尺寸,以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天棚其他装饰。

1.灯带(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2.送风口、回风口及灯光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第四章门窗工程

说明

一、木门。

成品套装门安装包括门套和门扇的安装。

二、金属门、窗。

1.铝合金成品门窗安装项目按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考虑,当设计为普通铝合金型材时,按相应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

2.金属门连窗,门、窗应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3.彩板钢窗附框安装执行彩板钢门附框安装项目。

三、金属卷帘(闸)。

1.金属卷帘(闸)项目是按卷帘侧装(即安装在洞口内侧或外侧)考虑的,当设计为中装(即安装在洞口中)时,按相应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

2.金属卷帘(闸)项目时按不带活动小门考虑的,当设计为带活动小门时,按相应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07,材料调整为带活动小门金属卷帘(闸)。

3.防火卷帘(闸)(无机布基防火卷帘除外)按镀锌钢板卷帘(闸)项目执行,并将材料中的镀锌钢板卷帘换为相应的防火卷帘。

四、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1.厂库房大门项目是按一、二类木种考虑的,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制作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安装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2.厂库房大门的钢骨架制作以钢材重量表示,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另列项计算。

3.厂库房大门门扇上所用铁件均已列入定额,墙、柱、楼地面等部位的预埋铁件按设计要求执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项目。

4.冷藏库门、冷藏冻结间门、防辐射门安装项目包括筒子板制作安装。

五、其他门。

1.全玻璃门扇安装项目按地弹门考虑,其中地弹簧消耗量可按实际调整。

2.全玻璃门门框、横梁、立柱钢架的制作安装及饰面装饰,按本章门钢架相应项目执行。

3.全玻璃门有框亮子安装按全玻璃有框门扇安装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0.75,地弹簧换为膨胀螺栓,消耗量调整为277.55个/100m2;无框亮子安装按固定玻璃安装项目执行。

4.电子感应自动门传感装置、伸缩门电动装置安装已包括调试用工。

六、门钢架、门窗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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