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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项目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乙方承担甲方项目景观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2.1承包范围:

景观工程图纸(详见附图)内的所有内容及附件二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2.2工程内容:

根据双方所确认的景观工程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施工的场地平整、原状土筛选、清理垃圾、种植土倒运回填、营养土摊铺、翻土混合回填、地形细整、树穴挖填、苗木选型采购、种植、支撑、修剪、施肥、养护等施工、验收、养护等全部工序;水景、雾森工程、道路、铺装、景墙、隐形消防通道、木平台、台阶、围墙、景亭及绿化等;景观灯具、室外石艺、花钵、水钵及雕塑、土方回填、残土外运、防水工程、铁艺栏杆、景观小品、游乐设施、塑胶跑道等。

具体工程内容为甲方提供图纸和附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品质和效果不低于景观标准,并通过政府建筑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为完成上述施工、验收、保修养护、移交所必须进行的辅助性工作;

2.3承包形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种植、包成活、包养护质保两年、包种植土及土壤改良、包苗木(包括材料、肥料、农药、支护竹竿)、包税金,本合同工程严禁乙方转包、分包。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具体开工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范围及时间施工。

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3.2工期要求:

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按期完成。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周、月、总体上报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3.3乙方已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对因此而延误的工期进行索赔。

3.4该工期要求,乙方已充分统筹考虑工程的交叉配合。

3.5乙方已到工地踏勘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可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被批准。

3.6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不能事后补签证),可适当顺延。

(1)因甲方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而确实影响到主导施工进度的。

(2)甲方不能按计划提供有关资料或工作面而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3)甲方指令增加的工程量超出图纸原设计工程量的10%的。

(4)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总承包及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事件或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施工的。

(5)合同签订后,如因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命令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规定生效、颁布、废除而引起工程工期延长时。

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工期。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土建、市政、园林工程合格标准,不低于景观标准。

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以及图纸约定的苗木种植要求及附件一的要求进行施工。

4.3本工程的使用材料(苗木)的品种、规格要求见合同附件,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4.4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属特殊进口苗木的应配备相关手续证明文件。

4.5乙方保证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现行行业标准。

4.6乙方提供的绿化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合同签定前乙方应提供其照片、苗圃所在地,取苗前甲、乙双方应对主景树及部分贵重苗木,进行苗圃现场确认,所选取绿化材料的品种、规格要求严格按照苗木清单中的规定,质量应达到国家或现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苗木胸径、冠幅、苗高、定干高度及质量要求应与定额和施工图纸、苗木清单表中的要求相符,种植前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种。

绿化每个组团效果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

4.7所有进场苗木需以设计师、甲方代表确认为准。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应立即无条件清退出场,同时更换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

所有植物成活率达到100%。

4.8苗木架杆需统一使用杉木成品架杆,高大树木使用钢管支撑并涂刷油漆,保证表面光洁,颜色鲜明,所有架杆保证使用期间美观。

架杆进场前须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4.9地形整理须耙平并对原土筛选,清理各种垃圾,保证土质。

大面25cm以上、树穴底部30cm、栽植后回填树穴全部使用草炭拌合土。

4.10苗木起挖、种植、养护要求详附件一。

4.11本工程所用石材、防腐木等所有材料,均需于开工前报送甲方及设计方,并经设计师确认并封存,所有材料进场必须和封存的小样相一致。

如材料不符合要求,须立即退场并更换为合格材料,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11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检验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现场管理。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涉及工程质量、材料、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天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

若由于乙方延误不报或不及时处理问题,导致事件扩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12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

若乙方隐瞒或延误,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4.1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施工,或材料不合格的,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及时迅速整改完毕,并请甲方人员复查,复查仍不合格时,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甲方将有权以每处每次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000至3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调换现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更换施工队伍,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14施工中每个分项工程必须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监理及甲方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位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检查。

乙方应保证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验收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隐蔽的或无法查看的工程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或测量。

4.15安装完成后所有管道必须冲洗、试压,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16各管线安装应严格设置控制点,确保横平竖直,位置正确,若出现平整度和垂直度达不到优良验收标准,每处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设计图纸或变更施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方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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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预埋管线和冷热给水管在砼板内必须与其他工种配合的,应配备足够人员跟班配合。

如预埋管线在砼内,浇砼现场必须有乙方代表负责,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若发生质量问题凿打浇好的混凝土,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每次罚款500元.

4.18景观部分土方开挖、回填由乙方负责,各种沟槽的开挖和回填、均有乙方负责。

管网下要求素土夯实,土方回填时,须进行夯实,工程完工质保期内如出现沉陷,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19双方发生技术质量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指定平度市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检测。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

5.1.1本合同总价暂定:

¥1738万元,(人民币

元)。

最终价款以工程结算为准。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及组价表、清单详见附件二。

5.1.2固定综合单价包含:

①包含所有苗木和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施工、保护、复试、检测验收、场内二次搬运及施工费用、所有的机械和工具使用费用。

②包含苗木两年养护期的养护费用。

满足规范要求及方案的配置、损耗、技术要求及效果的材料费用。

③总包服务费、工程资料、验收、成品保护费、养护费、垃圾清理等。

④措施费,包括二次进场费、材料运抵现场的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及养护用水、电(含接驳)、警卫安全及已完工程设施保护费、场地清理及垃圾清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措施费用。

⑤规费,包括排污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规费用,其中政府性收费甲方有权代扣代交。

⑥所有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等税金。

⑦市场价格风险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用。

在没有甲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时,本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原发包范围内竣工工程量不再重新计算原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内容,任何乙方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疏漏视作优惠,不做调整。

5.2当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时,甲方可以调整承包范围,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本工程材料均由乙方采购,工程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按规范规定需要复试的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复试报告,复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采购的材料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场地,但施工场地尚无储藏空间时,乙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自行安排适当的储藏地,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费等均已包括在合同的综合单价内,甲方无需为此另外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7.1甲方任命夏鹏为本工程的现场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发出,由甲方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后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如乙方未能执行,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夏鹏以外,任何人以甲方代表的名义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文件,均为无效。

7.2按合同要求对乙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竣工资料等的监督及管理。

7.3及时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和现场情况变化的解决。

7.4提供适当的场地供乙方搭设办公室及仓库。

7.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7.6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8.1乙方任命李明为本工程的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若请求、要求或通知内容涉及或影响到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进度、售后承诺等内容,须经甲方书面文件批准后生效。

8.2乙方施工前,及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在备料及施工前,必须结合图纸及现场复核地坪及地形标高等情况,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

开工之前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甲方审定,并按审定的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

乙方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及项目总进度的要求。

8.3乙方应根据确定的石材产地及施工工艺等要求精心组织石材及其它安装材料的供应、安装施工、成品保护及维修工作,并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工程或物品。

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规格、品种都必须经甲方及设计确认后方能进场。

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严禁在本工程使用。

8.4平面图、节点详图及小景图将做为施工依据。

乙方须按以上内容进行施工,任何一张图上有的内容都须在实际施工结束后呈现出来,并达到小景图的效果。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成品保护,按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作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施工中应保护好项目现场的室内外现有设施和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成品,如由乙方损坏,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8.5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2套,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6本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和生活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乙方不得乱倒垃圾。

如发生乱倒垃圾,除无条件清理出场地外,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乙方工程竣工后,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及时撤离现场并负责清理所有遗留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和废弃物。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天后仍没有及时清理,则甲方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值中扣除。

8.7严格遵守甲方颁布的各类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奖罚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

8.8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保险费用及责任,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负责,甲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坏丢失事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8.9本工程现场安装及管理人员的办公、住宿、就餐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10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出席现场施工监理协调会,及时落实会议的工作要求。

8.11乙方须遵从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现场的材料安置、施工水电及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并与总承包人在工程进度上进行紧密配合,使总承包人能根据乙方的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用水电费用实行装表计量,由乙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

8.12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由乙方负责无偿卸车、保管。

8.13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8.14施工中涉及土建墙面的修补、临时设施费、建筑垃圾清理、土方外运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承包协调结算。

8.15所提供苗木必须按设计要求,规格、品种都必须经甲方及设计师看样认可后方能进场施工。

并保证树形丰满,生长旺盛,无病虫害,确保种植后成活率。

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并进行后续期内的草坪苗木修剪、施肥、除草、松土、病虫害防治、抗旱抗涝、防冻等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草坪苗木植物健康生长,保持良好的绿化景观。

草坪选用移植时间达两年以上的长绿型栽植,草坪成坪后,能耐寒、耐旱,抗病力强,绿期长,确保草地质量效果。

8.16乙方已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充分理解设计对绿化和园建施工工艺的要求,若乙方施工后经设计人员及甲方要求返工时,乙方需无条件执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8.17施工现场的交通出入口及场地内的通道均由总承包人负责,乙方须遵照总承包人的安排并配合甲方、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单位的工作。

8.18乙方必须对自己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其他工程、邻近建筑物或他人必须进行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一切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19乙方必须负责施工范围现场的治安、环卫、防盗、防火,安全等多项管理,负责与环卫、交通、环保、市容、园艺、治安、居民等部门的配合工作,乙方须自行协调周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如发生费用及相关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20乙方施工时,须对场区及其他相近的建筑和设施进行保护,避免施工中损坏或污染上述已完成工程,防止产生交叉破坏。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2乙方保证乙方及其人员具有承揽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资格、资质和许可,自行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如需)并承担费用,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23乙方须确保进场的绿植规格和绿化各组团效果达到甲方要求,如果达不到,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更换、补充,达到甲方要求。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与消防

9.1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据实赔偿。

9.2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总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如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总承包人有权建议甲方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9.3乙方必须遵守青岛市消防安全条例的规定,在其施工范围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接受总承包人的管理。

9.4如乙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收到甲方、监理单位及总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后仍不改正,则甲方及总承包人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有关的不称职人员。

9.5乙方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服从甲方、总承包人和监理提出的任何有关安全方面的指令和建议。

第十条工程变更及设计修改

10.1施工方案、图纸、说明、经甲方认可的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双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10.2工程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随时发生技术问题应与设计及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

施工方案、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双方签证,方能有效;乙方无权擅自更改设计,可提出参考设计意见,若擅自变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发生的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施工中若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乙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做出设计修改后,方可继续施工。

10.4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指示,包括工程变更的指示或因其他事项而发出的指示,乙方必须遵循并执行上述指示。

第十一条 经济签证

工程中发生的经济签证必须由甲方代表工程师、监理公司、乙方授权代表在实际发生后随时办理,共同签证;需丈量数据的,发包人预算员必须参与丈量,发包人会审后,由发包人指定甲方代表夏鹏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除夏鹏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以外,任何形式的经济签证均为无效。

第十二条验收条款

12.1工程验收以符合有关国家城镇绿地园林景观验收标准,并按本合同附件要求及现场确认进行验收。

12.2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验收:

工程具有履盖、掩盖条件或中间交工验收的,乙方应在隐蔽工程和中间交工部位验收前进行自检,填写检查记录后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2.3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24小时内给予答复意见并在2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终止合同,调换队伍,整改费用及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2.4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12.5竣工验收:

12.5.1乙方必须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七天通知甲方、总承包人,以便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陆份和竣工报告,竣工时,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材质单,试验报告;

2)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压力试验文件;

4)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验收资料;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甲方审查竣工资料合格后,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师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2.5.2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师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或所用材料、施工工艺不符合国家规范或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承诺在合理工期内整改、整修;之后乙方另行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再行验收。

12.5.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负责无偿整改,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由于修补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每逾期一天偿付逾期违约金5‰。

12.5.4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十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13.1本工程预付暂定总价的5%,即86.9万(大写人民币:

捌拾陆万玖仟元整)。

13.2按月付款,每月25日乙方提报当月完成产值,按甲方初步审核后产值的75%付款。

13.3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备案竣工图等备齐,双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清单中有报价但实际未施工的项须按清单报价做相应扣除,结算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至财务结算值的85%。

13.4余15%为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均为贰年,自项目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计算。

保修及养护期满一年后,其苗木成活率达100%,树形完好、无任何病虫害;景观工程无质量问题。

甲方无息支付乙方5%。

保修及养护期满后,其苗木成活率达100%,树形完好、无任何病虫害;景观工程无质量问题,移交给物业公司,并经物业公司签字盖章同意移交后,甲方无息付清余款。

13.5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对应的11%的合法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与审计

14.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接受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14.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完整、客观、真实。

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审计的,其费用按照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执行,应由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由乙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支付给咨询公司,若因乙方原因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则由甲方代付并从乙方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14.3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审计工程结算期限为90天,因乙方原因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甲方、乙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该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苗木养护及工程保修

15.1工程质量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均为贰年,自项目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内,乙方负责保证苗木生长茂盛、无病虫害、树型修剪等,免费维修、更换、整改由于工程质量缺陷带来的一切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因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小业主)索赔所遭受的损失。

15.2苗木养护期间,由乙方派1-2人专人日常管理,及时浇水、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养护必须达到国家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

对不能正常生长或出现树木倾斜、严重病虫害或已死亡的苗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3日之内派员到达现场按原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更换,并保证影响使用时间不超过15日,需更换的材料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或排除问题,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自行安排更换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保养保修金中扣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因乙方维修不及时,造成小业主对甲方的投诉,乙方承担甲方及小业主的实际经济损失。

15.3保养保修期内,更换(补种)后的苗木乙方应负责保活工作,更换后的苗木的保养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5.4保养保修期内,乙方应无偿追肥不少于8次,且应派出技术人员对甲方或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养护苗木的免费技术培训。

15.5保养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5.6保养保修期内及保养保修期过后,乙方都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养护人员培训及长期技术咨询服务,并保证长期价格优惠的材料供应。

15.7保养保修期过后,在出现不能正常生长的苗木,甲方不能自行排除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接到通知一周之内派员到达现场按原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维修,协助排除问题,更换材料按市场价优惠收取,工费按市场标准优惠收取。

15.8质保期间,对于出现的路面塌陷、铺装材料脱落、开裂、脱色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维修后24小时内组织维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合格,如乙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乙方的维修质量达不到甲方满意,甲方有权对该部分维修工程另行委托施工,所发生的款项从质保金中扣除,当质保金不够抵扣时,乙方同意支付差额。

因乙方维修不及时,造成小业主对甲方的投诉,乙方承担甲方及小业主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甲方解除合同

16.1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第三人转包、分包本工程或本工程中的任何部分;

在施工完成前,乙方无理停工或未能有序地进行施工;

施工严重影响其它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

乙方拒绝遵循或忽视设计方、甲方、监理单位有关退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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