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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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温瓯教〔2004〕221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请假制度

  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二、请假手续、期限及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区级人民医院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见附表1)。

  2、已经批准请假的教职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排好就诊和休息,以利早日恢复健康,凡发现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者,所在学校(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动员其回校,并由所在学校(单位)或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其校规校纪予以处理。

对拒不回学校(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具体见附表2,下同。

(二)事假

  1、教职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见附表3)。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三)因私出国、出境事假

  1、请假手续

教职员工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国、出境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或不以教师身份审批,而通过其他途径出国、出境的,均按旷工论处。

  2、因私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已婚人员探父母的,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给;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③侨眷(台属)出境探亲的其他待遇按〔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83)侨政政字第214号文件精神执行(见附表4)。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及侨眷(台属)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探亲的,不得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对未经批准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教职员工,出国后取得国外定居手续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婚假、丧假

  1、教职员工因本人或子女结婚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教职员工因料理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假期及待遇

(1)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时,可给予3天假期。

教职员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结婚时,可以增加婚假12天,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件规定,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可给予3天假期。

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六)生育假

  1、女教职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本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女教职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增假期15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有条件的单位(学校),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至1年的哺乳假(含产假),对哺乳假的审批要严格掌握。

3、生育假假期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政〔1988〕31号、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执行(见附表6)。

(七)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应鼓励其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1、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事先应向学校(单位)领导请示,并协助学校(单位)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2、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学校(单位)书面申请,由学校(单位)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

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病假、事假审批权限

  1、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病假、事假或公出等,下同),均须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镇(街道)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政工的副局长审批。

2、直属学校(单位)的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3、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及其中小学(幼儿园)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请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报中心学校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至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一周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均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1、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的原则,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健全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2、对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对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超过假期期限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学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

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各单位(学校)应及时上报作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3、各单位(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

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隐瞒事实不报,严重影响单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学校)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

1、病假待遇表

2、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3、事假待遇表

4、探亲假待遇表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6、生育待遇表

7、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8、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教师请假制度意见

抄送:

市教育局,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劳动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陈玲玲副书记,区政府安晋副区长。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2004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表1

病假待遇表

 

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

病假

活工资

备注

二个月以内

 

100%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

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

不满十年

90%

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

满十年

100%

超过六个月

不满十年

70%

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满十年

80%

 

 

附表2

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旷工时间

工资处理

行政处分

文件依据

备注

3天以内

扣发旷工天数的工资总额(月工资应发数÷21×旷工天数)

 

 

劳人干函

(1983)101号

人调发(199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旷工人员重新上班前应征得批假单位同意。

7天以内

扣发下月全部工资总额

通报

 

期间,单位(学校)不能为其提供各类证明、担保手续。

7-15天

警告

16-30天

(一年累计30天)

严重

警告

调离或予以辞退或自动离职

一个月

停发工资

记过

二个月

记大过

三个月

自动离职

 

附表3

事假待遇表

 

类别

事假时间

工资标准

津贴及其它

文件依据

半个月至一个月(含)

基本工资70%

工改保留部分照发;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作为扣发基数;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浙人薪(1992)74号、浙人薪(1994)67号、(83)侨政会字第007号

一个月至二个月(含)

基本工资60%

二个月至三个月(含)

基本工资50%

超过三个月(含)

停发工资

津贴及其它停发。

 

 

 

累计30天以下

(含)30天

50%日基本工资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作为扣发基数;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按事假天数扣发(每月以21个工作日计)。

浙人薪(1995)79号

累计30天以上

停发基本工资

津贴及其它停发。

注: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1

 

附表4

探亲假待遇表

 

类别

年次

假期

路费

工资

文件依据

备注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国发(1981)36号

 

 

(81)财事字第113号

 

 

(82)侨政会字第011号

 

劳人险(1983)16号

 

 

劳人险(1984)13号

 

 

劳人险(1983)71号

 

 

 

 

 

 

 

 

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在工作期间探亲的停发,寒暑假期间探亲的照发。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归侨、侨眷、台胞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1年1次

30天

探父母

4年1次

40天

 

探父母

4年1次

4个月

3年1次

70天

2年1次

45天

1年1次

20天

台属职工探亲

归侨、台胞、

父母已去世的

探亲兄

弟姐妹

4年1次

40天

探亲兄

弟姐妹

4年1次

20天

 

附表5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假期时间

基本工资

工龄计算

其它待遇

文件依据

三个月以内

照发

计算工龄

除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外、其它津贴照发

国发(1986)107号、浙教外字(88)87号

第四个月起

不发

计算工龄

停薪留职

第七个月起

不发

不算工龄

视作自动离职

 

 

 

 

 

 

 

 

 

 

 

附表6

生育待遇表

 

类别

假期

待遇

津贴

文件依据

 

 

3个月内流产

20-30天

基本工资

 

全额发给

职务岗位津贴、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

浙人薪(1997)163号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3-7个月流产

50天

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

90天

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多胞胎,每多1婴增加产假

15天

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的,须经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可请假

休息

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发给;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假期

6个月

基本工资发8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1年

(含产假)

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职工岗位津贴停发;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

5-7天

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注: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

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2、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附表7

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学历

 

职称

 

担任职务(工作)

 

请假事由

 

去何地

 

请假类别

生育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5天□20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天数

自年月日起

时间计天

至年月日止

路程天数

 

当年已请假天数

 

申请人

 

签字

 

学校(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中心学校

负责人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销假情况

提前

年月日销假天

超假

路费

报销情况

 

注:

1、此表一式3-4份,学校(单位)、中心学校、本人各存一份;存档一份,或上报区教育局一份。

2、请病假者,须附病历或医院建休单。

附表8

 

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学历

 

职称

 

担任职务(工作)

 

请假类别

 

请假天数

 

销假时间

 

销假人签名

 

批假学校(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

 

注:

(1)此表由请假者本人填写,并按时交予准假单位保存。

(2)批假单位(学校)要将此表中的销假情况及时反馈到请假审批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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