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条例黔恩已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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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条例黔恩已完善

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

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项目

安全奖罚条例

(试行)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黔恩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

2012年3月10日

目录

第一节总 则1

第二节安全生产现场及有关法规违约罚款2

第三节土石方工程5

第四节桥涵施工5

第五节隧道7

第六节施工临时用电9

第七节高处作业11

第八节爆破安全12

第九节吊装作业、模板工程13

第十节其他14

第十一节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罚款:

14

第十二节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16

第十三节奖罚程序17

第十四节奖励规定17

第十五节附 则18

第一节总 则

一、为了强化项目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安全教育、经济罚款、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罚款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达到进一步调动本项目全员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促进施工安全的目的。

三、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予以罚款;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四、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五、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条例》所列的各项奖励。

第二节安全生产现场及有关法规违约罚款

一、各工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违约金罚款1000~10000元。

造成安全事故依据刑法追究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各工区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有效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装备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各工区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或不依照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违约金5000~20000元。

三、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四、爆破员、安全员、电工、特种车辆司机、焊工、起重工等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无证人员。

五、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处以违约金100~1000元/人·次。

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3、违犯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5、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

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者;

9、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八不准”者;

10、在油库、炸药库、仓库、隧道内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11、作业时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六、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的处以1000~5000元/项违约金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高边坡的开挖;

2、桩基础、挡土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4、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瓦斯隧道、突泥、突水隧道;

5、爆破工程;

6、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承重支架、模板、便桥、挂蓝、龙门吊机、架桥机的安装与拆除。

七、各工区未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罚款500元/人,并责令各工区立即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八、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没有双方确认签字的,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并罚款违约金1000~10000元。

九、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桥梁基坑边沿、爆破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的罚款1000元/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各工区在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罚款违约金2000元/项。

十一、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罚款违约金500~1000元/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各工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安全防护设备不全、过期报废的机械而投入使用的,罚款1000~2000元/台(件)。

第三节土石方工程

一、高边坡施工

1、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未清理危石、未设置拦截设施进行施工者罚款500元;

2、施工中山体有滑动、崩塌迹象未暂停施工、未报上级处理,罚款1000~5000元;

3、高边坡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

(1)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开挖作业面与装运作业面未错开、双层作业;

(3)弃土下方或有滚石范围内的道路未设置警告标志;

(4)危石下方作业、休息或存放机具。

二、电动蛙式打夯机电源线破损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罚款200元。

三、在电杆附近挖土,对暂不能取消的拉线及杆身未进行保护,并未设明显警示的罚款1000~5000元。

四、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未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且未安排专人指挥的罚款500~1000元。

五、弃渣场未设土挡墙,对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的罚款500~1000元/处。

第四节桥涵施工

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安全操作细则,未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元。

二、挖孔桩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0~500元

1、深坑、深井作业未采用通风和测毒措施的;

2、挖孔桩无防护措施的,在土层、初分化泥岩中挖孔无孔壁支护的;

3、挖孔桩井口未超过地面30cm的;

4、井下施工人员无防护措施或超过1人的;

5、提升设备使用手摇式的;

6、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未及时处理的。

三、挖基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0~1000元。

1、基坑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基坑支护变形处理不及时的;

2、沟、坑、槽周围无防护栏杆,沟、坑、槽深度超过1.5米,未按规定要求放坡,无防坍塌措施的;

3、在沟、坑、槽上边一米以内堆土或停机具、材料的;

4、沟、坑、槽施工夜间无照明或不设警示灯的。

四、墩台浇注混凝土施工未搭设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平台外未设栏杆,墩高10m未设安全网罚款200~1000元。

五、就地浇注桥梁上部结构,支架未进行压重试验、支架地基未进行检测、支架地基没有排水设施罚款5000~10000元。

承重支架、斜撑、剪刀撑设置不足,平台无栏杆、梯子、安全网等罚款1000~5000元。

六、挂蓝施工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挂蓝组装后未做全面检查且没有记录,未做静载试验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20000元。

挂蓝使用时,后锚固、前平台吊杆无定期检查记录,责令完善检查制度并罚款1000元。

七、制、存梁台座四周没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至使积水浸泡台座发生不均匀沉降罚款1000元。

八、预应力张拉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工作平台无防护屏障,作业人员无防护设备罚款200元/次。

九、架桥机工地安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荷载试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投入使用,责令整改、报批,并罚款5000~10000元。

架桥机每日作业前无对卷扬机、吊点、吊具、钢丝绳及绳长部位的检查记录及签名,罚款50元/天。

十、桥涵基础工程、墩台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就地浇注上部结构,悬臂浇注上部结构等,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六章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

第五节隧道

一、作业人员未执行进洞登记及未配戴防护用具的罚款100元/人·次。

二、洞内爆破作业,人员未撤离到200m外的安全地带的罚款500~1000元/次。

三、洞内运输车辆人货混装的罚款300元/次。

四、洞内施工人员有扒车,追车行为的罚款100元/人·次.

五、按照规范,隧道作业环境超标未开启通风设备的罚款500~1000元/次。

六、按规定要求照明、应急照明设施不全罚款100元/处。

七、洞口、掌子面、二衬等施工区未设置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处。

八、洞内及各洞室存放燃料及其他易燃物品的罚款1000元/处。

九、洞内明火作业、取暖的罚款500元/处;瓦斯作业区存放各种油类罚款1000元。

十、台车围栏低于1m,跳板、梯子未安装牢固的罚款200元/处。

十一、洞内机料堆放混乱的罚款200元/处。

十二、初期支护、、仰拱、二次衬砌未及时跟上的(根据围岩类别决定)罚款1000元/次。

十三、有瓦斯逸出的隧道施工,未安排专人检测或无检测记录台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十四、无监控、报警设备罚款500元/处。

无监控量测数据的罚款1000元/次。

十五、洞内掘进进尺超过150m,未设通风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

十六、钢拱架间距超大、扭曲变形、法兰连接板对不上,未上螺栓,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十七、安装锚杆偷工减料,未安装或安装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根。

十八、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弄虚作假,不密贴、有空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并强行返工重新喷锚。

十九、隧道含瓦斯地段施工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器,违者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5000元/次。

二十、瓦斯地段使用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性能机电设备,违者罚款1000~2000元。

第六节施工临时用电

一、未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二、施工现场、生活区架设配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及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违者罚款100~500元。

四、施工现场用电不执行三相五线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五、电源变压器无围栏,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六、电源变压器围栏无危险警告标志,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七、电源变压器围栏外,4米之内堆放易燃物品的,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八、配电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九、钢筋、木工加工现场未按规定配足合格灭火器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十、电源线严重老化破损的,每延米对责任单位罚款20~100元。

十一、施工现场电缆不按规定架设满地爬,每延米对责任单位罚款10~50元。

十二、电气设备接线盒损坏,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十三、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标志牌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十四、施工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两级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十五、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十六、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罚款500元/处。

十七、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罚款200元/处。

十八、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款500元/处。

十九、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违者罚款200元/处。

二十、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款500元/处。

二十一、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作保护零线或转接地线,违者罚款500~1000元/处。

二十二、施工照明供电电压违反下列规定罚款200元/处。

一般场所应为220V,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高温、有电粉层、狭窄场所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潮湿和易触不得大于24V。

第七节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或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作业人员必须准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二、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系多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带上系多人,悬壁作业区还应设置安全网,违者罚款100元/次。

三、作业人员必须从专用的通道或爬梯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违者罚款50~100元/次。

四、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等,必须堆平放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违者罚款200元/处。

五、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竖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必须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违者罚款100~1000元。

六、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200~1000元。

1、操作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过容许荷载;

2、操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上下梯;

3、操作人员在平台顶面上操作时,不得跨到防护栏杆外侧。

七、操作平台、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要求,违者罚款100~1000元/次。

1、木脚手板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支撑间距不得大于2m;

2、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应大于30Kg,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3、脚手板必须按平台、脚手架宽度铺满,不得虚搭,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挡脚板。

第八节爆破安全

一、雷管、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或混合存放的罚款5000~10000元/次。

二、民爆器材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的罚款1000元/次。

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严车厢拦板的罚款500元/次。

四、边钻眼边装药违规操作,现场无安全员监督放炮的罚款2000元/次。

五、路基工程施工或挖孔桩在夜间放炮、雾天放炮的罚款2000元/次。

六、未设立爆破安全警戒区、放置警戒牌、设立固定和流动警戒哨,定时鸣哨警戒,爆破员、安全员等人员未到位放炮的罚款5000元/次。

七、爆破余药当日未用完,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炸药的罚款2000元/次。

八、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罚款10000元/次。

九、租借爆破器材的罚款500元/次。

十、装卸爆破器材无专人负责的罚款1000元/次。

十一、工地民爆器材库房条件、民用爆破器材配装不符合规范的罚款1000元/处。

十二、对不严格按照爆破品物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账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则以各工区2000元/次的违约金。

十三、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以5~10万元的违约金,并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以5000元/人的违约金。

第九节吊装作业、模板工程

一、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位重物的情况下起吊,违者罚款200元/次。

二、吊装作业吊装物上及吊装物下严禁站人,违者罚款50元/次。

三、安装、拆卸5m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罚款500元/处。

四、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罚款100元/处。

第十节其他

一、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罚款1000元/处。

二、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罚款500~1000元/处。

三、自行设立油罐存在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处。

四、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罚款500~1000元/处。

五、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罚款1000~2000元/处。

六、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罚款500元/处。

七、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罚款500元/次。

八、施工点无安全员的罚款1000元/处。

第十一节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按以下规定罚款:

1、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

2、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除接受政府处罚外,指挥部将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3、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当地政府调查结果,接受当地政府处罚;

5、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按当地政府调查结果,接受当地政府处罚;

6、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按当地政府调查结果,接受当地政府处罚;

7、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当地政府调查结果,接受当地政府处罚。

二、安全检查中,项目经理部对指挥部发出的问题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的,或不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不彻底的,对其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中发生火工品遗失的,借给、卖给与本项目工程无关的个人或单位的,除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罚款外,指挥部将加倍罚款。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问题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五、各项目经理部在发生安全生产及交通事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指挥部、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不报,违者将处10万元的罚款。

六、对于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问题屡教不改的工区,指挥部必要时将更换工区领导人员直至终止该工区的施工,并清退出场。

第十二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处理责任事故时,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

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

指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因职工玩忽职守,导致伤亡或多人负伤的;

2、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章驾驶,造成伤亡以上事故,致人死亡的;

3、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分别视情况向其上级单位建议给予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处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失职造成死亡或多人负伤事故,情节严重的;

2、事故隐患不认真解决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死亡或多人负伤事故的,特别是发生重复事故的;

3、对职工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没有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无合格证就令其操作而造成死亡事故或多人重伤事故的;

4、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同时给予经济罚款。

四、对项目班子成员或项目经理个人罚款参照安全责任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节奖罚程序

一、本条例执行单位为指挥部,依据对各工区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对2000元以下罚款由检查人员直接签发,对2000元以上奖罚报指挥长批准后签发。

二、奖励和罚款通知单均一式三份,指挥部、财务部及相关各工区各存一份作为凭证。

三、奖励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交财务部,对各工区进行奖励兑现。

四、罚款由指挥部签发单位将罚款通知单上交指挥部财务部,对各工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计价中扣除。

五、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需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六日内向指挥部主管领导反映,由指挥部领导裁决。

第十四节奖励规定

一、指挥部对所属各合同段及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奖励,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已鉴订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二、指挥部对所属各各工区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奖条件。

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及主要责任交通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6、全年无重大中毒事故及群发性传染病发生。

第十五节附 则

一、本办法如果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其他文件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未尽事宜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更新;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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