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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地位提升与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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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地位提升与未来发展

摘要1

一、绪论2

研究背景2

研究目的及意义3

研究目的3

研究意义3

二、国内外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3

我国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3

国外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5

英国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5

美国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6

日本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6

国内外执业药师发展现状的对比分析7

三、我国执业药师地位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8

执业药师立法滞后的问题8

执业药师资格准入门槛的问题8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8

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问题9

四、我国执业药师地位提升的对策9

加速立法工作9

提高准入门槛9

严抓继续教育10

观念转变提升地位10

政府引导提升知名度10

自身观念转变提地位10

五、我国执业药师的未来发展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执业药师的地位提升与未来发展

摘要

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而执业药师作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基础医疗服务人群,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同时也是解答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本文首先利用文献检索等方式收集了国内外执业药师发展的相关资料,进而对国内外执业药师的制度现状、执业药师自身地位进行了分析、对比。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了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在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方面比我国的要完善成熟,具有许多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

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执业药师立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执业药师自身素质及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认知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就上述突出问题,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一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对提升我国执业药师地位及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关键词:

执业药师;地位提升;未来发展

一、绪论

研究背景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对人体和社会的危害都很大。

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表明,全球有1/7的人死于不合理用药,在患者中有1/3的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

执业药师(Licensed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从生产、销售环节来看,执业药师对药品质量起监督和管理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从居民用药安全来看,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防止因为用药不当带来的医疗问题,为居民用药安全提供保障。

因此,患者只有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与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我国药品不合理使用现象已日趋严重,特别是抗生素滥用。

卫生部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8万人左右直接或间接死于滥用抗生素。

所有药物均既可治病也可致病,即任何药物包括抗生素均有不良反应。

抗生素的不良反应大体上可分为不良作用和毒性反应,其中不良作用是指在正常剂量时发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其他作用,症状较轻,而毒性作用是指由于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患者的高敏感性所引起的。

我国每年有20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其中40%死于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1]。

这些乱象在某一方面都表明了立法保障药师执业权利,发挥好执业药师在监督用药、指导用药职能、拦截不合理用药、进一步规范用药的重要性。

研究目的及意义

研究目的

我国于1994年确立执业药师制度至今已有23年,虽然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中均用明文具体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职责,但是因为缺少专门立法保障,现实中执业药师的数量、质量远远不够,“医师包打天下”的怪象长期存在,执业药师的地位仍旧没有得到提升,无法起到全面审核医师处方和医嘱、拦截干预不合理药方、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指导等作用。

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执业药师发展的相关资料,分析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然后通过对比借鉴发达国家在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及发展方面的先进理念,针对提升我国执业药师地位及未来发展提出合理、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是我国新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及立法管理方面的经验,清晰认识到差距所在,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建立具有自己国家特色的执业药师选拔、考评与再教育制度、制定执业药师法、提升执业药师地位提供帮助。

本文的研究可能会引起政府更多的关注,在改进执业药师制度、完善相关法律,促进执业药师地位提升与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国内外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

我国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

中医自古以来就是医药一体,所以在我国古代就用“药师”一词来指代专门从事调配、销售药品的人员。

到19世纪末期西方医学逐渐传入并渗透至我国医疗领域,药师才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职业。

1943年国民党政府对“药师”这一职业进行了官方界定,颁布了《民国药师法》,此法中明确规定了药师的资格、教育、考试等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师管理就是在这基础上建立的。

1994年3月15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5日,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出台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此外,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由原来仅限于药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扩展到医疗机构,及药品的使用单位。

此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我国最初的执业药师的法规体系。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2002年8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这两部重量级的法规,为执业药师制度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2]。

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了到十二五末,所有药店和医院药房都要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

2013年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建立更加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制度,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把医疗改革放到重要的位置。

这些都为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支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342109人,同比增加84476人。

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303329名,平均每万人口为人;注册于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298016人,占注册总数的%,环比增加6412人;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35434人,环比增加20人,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批发企业13326家,配备比达到。

注册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为3346人、5313人,分别环比增加100人、222人,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逐步增加。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执业药师学历分布情况:

研究生6644人,本科100514人,大专122711人,中专11224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

执业药师专业分布情况:

药学类专业125256人,中药学类专业54232人,医学专业65319人,中医学专业24958人,其他专业72344人;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占比%[3]。

总的来看我国执业药师数量及学历层次增长较快,执业药师学历水平也有较大提升,这些都为我国居民用药安全提供了保障[1]。

国外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

国外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设比中国要早得多,早在公元8世纪,就出现了称为“药房”的机构,专门配制和发售药物,在药房中专门从事调配发售药物工作的“药师”称谓也就应运而生。

1407年意大利的热那亚市制定了《药师法》,其中就规定了只有获得药师执照的人员才能够经营药房,配制药剂,是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药师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符合本国的执业药师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本文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例,总结一下国外发达国家在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发展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从法律层面分析,英国是最早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国家,相对于意大利只在少数城市制定了药师管理的地方性法律,具有更强的普适性和强制性。

1933年出台的《药品和毒药法》,首次从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和药房的资格和执业范围,并且首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造成重大损害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954年制定了首次把药房和毒药分离的《药房法》;1958年制定的《药品法》,1972年制定的《毒药法》等又进一步更加细致、专业的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英国执业药师立法还独具本国特色,如在英国执业药师法典中设立了“伦理法规”,专门针对执业药师的具体工作做出了法律意义上的道德伦理要求。

从执业药师培养与继续教育层面分析,英国规定只有在英国皇家药剂师协会承认的大学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才具备申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资格;接着,还需到药房进行至少为期一年的实习,且实习考核必须为良好以上;然后,才能参加英国皇家药剂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考试合格且年龄在21岁以上、无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才能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另外,英国《药房法》明文规定,注册执业药师要参加各种职业继续教育。

英国皇家药剂师协会也要求执业药剂师要不断的学习,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从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皇家药剂师协会也会不定期采用试题测验的形式对执业药师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在继续教育方式上,英国目前采用传统的面授方式为主,辅以网上培训[4]。

从法律层面分析,美国执业药师制度起步晚于其他欧美国家,始建于1869年。

最初的美国执业药师制度,仅仅是各级州政府跟据本州特点制定的《州药房法》,且只能在本州范围内适用。

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全美药房理事会制订了《标准州药房法》,规定各州制定的《州药房法》必须要遵循《标准州药房法》,在此基础上,各州可根据自身特色改革和完善自己的《州药房法》,同时,各州也可在《标准州药房法》规定的条文之外,自己制定符合本州特点的独特法律法规。

从执业药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层面分析,美国有84所医学院校可根据NABP(美国药房理事会)的指导和管理开设药学专业,且规定只有获得医学院校认定的硕士毕业生才能够报考美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至2006年时,美国又规定只有获得药学博士的毕业生才能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另外各州还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在年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实习经验等的要求。

每隔半年或一年美国各州就对执业药师进行一次药师资格审查工作,通常采用NABP制定的药师专业测试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药师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目前美国有40多家从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企业、药房组织、出版机构等。

继续教育的形式众多,有讲座、座谈会、学术研讨方式的现场授课,也有网络教育的方式。

各州执业药师理事会定期开展执业药师培训,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经常联合开展执业药剂师继教调研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给出解决方案[5]。

综上所述,美国执业药剂师制度起步虽然晚于其他欧美国家,但发展非常迅速,其制度符合本国特色,在推动美国执业药剂师队伍发展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日本执业药师的发展现状

从法律层面分析,日本执业药师制度建设滞后于欧美等西方国家,领先于亚洲国家,1874年出台的《大日本医务工作者条例》是日本最早的执业药师法律,但该法是在明治维新下,完全照搬西方国家药剂师制度,并不适应日本国情,可操作性较差。

经过日本本国实践,189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医药条例》,并在全国推行。

1925年制定的《药剂师法》因二战没能施行。

直到1860年8月才正式颁布了《药剂师法》,并于1985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中详细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责任、权利等。

从执业药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层面分析,日本厚生省药物局负责成立38人组成的国家药剂师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药剂师的考试工作。

规定只有在日本国内医学院校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才具备申请执业药剂师考试的资格。

2004年,规定只有取得博士学位才具备申请执业药师考试的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厚生省大臣签发的“药剂师允许证书”。

日本药剂师虽然是终身制,但是法律规定在职药剂师必须每年接受一定时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方式包括集中进修、小组进修、实习进修、自我进修和网络进修。

日本极其重视药剂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厚生省下属的药物局设立有专门负责对药剂师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的部门,日本药剂师协会也经常开展对药剂师的职业道德检查[6]。

国内外执业药师发展现状的对比分析

执业药师制度立法层面的差别。

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执业药师都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实行的执业药师法规和规章,仅仅算是一些行业规章制度,并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

执业药师报考人员资格的差别。

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要求限制很高,学历要求为本科并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而且近年来已上升到硕士、博士学位,专业要求必须是权威机构承认或批准的医学院校药学专业才具有报考资格。

而我国的报考要求限制较低,中专以上学历即可参加报考,专业方面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均可参加报考。

药学教育内容的差别。

发达国家在设置执业药师的培养与继续教育的课程时以学员将来能很快适应工作、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为主,均侧重于临床药学和医学相关的知识;而我国现行的课程主要以化学课程为主,临床药学相关课程较少,其目的是为了学员能更好的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执业道德规范的差别。

执业药师的日常工作只有遵照了规定的职责,才能切实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才能有效的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所以,发达国家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都做了严格的规范,但我国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发展较为滞后。

三、我国执业药师地位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业药师立法滞后的问题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执业药师立法规模偏小,不健全且法规更新滞后,现有法规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需要。

早在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并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但是《执业药师法》的立法工作一直处于调查研讨状态,至今还没有正式出台,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尚未明确。

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执业药师在社会上始终不能得到应有的地位和认可。

按照执业药师的定位,执业药师有负责审核医生处方的权利,然而现实中,执业药师对医生处方很难提出质疑,驳回更是天方夜谭,没法起到专业服务的作用。

从注册情况看,当前执业药师从业的单位主要是社会药店,但销售利润的导向下,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发挥极其有限,绝大多数执业药师的主要工作还是在药品调剂、管理药品入库等一些简单的工作,基本与普通店员无异,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执业药师资格准入门槛的问题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学历起点设置偏低,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分别满7年、5年、3年,即具有参与执业药师考试的资格。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执业药师将来还得承担更多的药学服务甚至部分医疗服务工作,但是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准入门槛不高,专业技能各方面都有待提高。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执业药师的注册率逐年增长,但是在岗率却很低,挂证现象泛滥,多数是为应付检查。

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问题

现在主要是药店、企业的需要,医院药剂科对于是否执业药师并无要求。

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太低,通常人们只知道医生、护士,执业药师有什么职责,人们根本没有关心过。

我国执业药师被错误定位为“药品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在零售药店,其商业经营性质更远远大于服务性质。

这主要是因为执业药师本身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顾客认为他们不能为自己带来利益,同时又缺乏权威数据来证明和支持执业药师的作用[7-10]。

四、我国执业药师地位提升的对策

加速立法工作

经过20多年发展,执业药师队伍快速壮大、药学服务势不可挡,执业药师保障药品安全,公众健康责任在肩。

在新医改的大环境下,执业药师在提供专业药学服务的同时,在医保体系中也要肩负重任。

所以只有加快执业药师的立法,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利益,社会各界合力推进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与专业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才能有效提升我国执业药师的地位。

提高准入门槛

执业药师人数短缺虽然仍是未来几年面临的问题。

执业药师报考学历起点低,其原因是过去我国受高等教育的人才较少,医学院校办学层次低,没法够培养更多高素质药学专业人才。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高校的扩招、全民受高等教育比例的增大,医学事业的发展已经开始逐渐得到明显的改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门槛应作相应调整。

如果还是沿用以往的学历条件,已经不太适合我国执业药师发展的需要,只有向发达国家学习提高准入门槛,保证有更多高素质的后备人才,才能有效提升我国执业药师的地位。

严抓继续教育

我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短板,没有严格继续教育流程,同时继教的内容更新不及时,跟不上医药行业发展的步伐,考试形式流于形式。

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不利于我国执业药师地位的提升和未来的长远健康发展。

在继续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在相关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职的执业药师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如果不积极参加的人员将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不再让其从事药师行业,促使我国执业药师注重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执业水平。

观念转变提升地位

政府引导提升知名度

政府应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向市民大力宣传执业药师方面的知识,在公共场所,如公交站点、广场、城市主干道等,多设置关于执业药师小资料介绍的公益性广告牌,营造一种大家信赖执业药师的氛围。

自身观念转变提地位

执业药师应积极自我推广,主动走进社区与患者、群众面对面交流服务,以此来加深公众对自身专业性的认知,从而提升其信赖感和依赖性。

五、我国执业药师的未来发展

医药永远是刚性需求。

通过参照发达国家可以发现执业药师的发展前景光明,医、药分家将会是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医院只会留一部分紧急用药,执业药师被推向社会,走向零售领域,可能作为一种医疗延伸体,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范畴内,执业药师未来要承担更多的药学服务甚至部分医疗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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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药事管理与法规[M].第3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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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OL]

[4]董作军.英国执业药师立法中的道德立法[J].首都医药,2003年10卷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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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荣,黄艳梅.美国现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J].上海医药,2007年第2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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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裙玮,叶桦.日本高等药学教育改革简介及思考[J].中国药师年,2005年第10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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