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与论文各加10分浙师大评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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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与论文各加10分浙师大评奖办法

课题与论文各加10分-浙师大评奖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

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

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

品德素质评价等级:

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序号

内容

加(减)分

备注

1

思想政治表现

做好人好事受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

受学校表扬者:

加3分/次

受学院表扬者:

加2分/次

有较好社会影响者,可酌情加分。

诱骗、胁迫他人参与宗教活动的,或在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或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正规的场所组织参与宗教活动者

诱骗者、胁迫者:

减30分/次

传教者、组织者:

减8分/次

参与者:

减4分/次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者

减3分/次。

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者

减3分/次。

2

荣誉

获得情况

优秀党员、十佳团干、十佳团员

校级:

加8分/次

国家级:

加20分/次

省部级:

加9-12分/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军训优秀个人、党校优秀学员、优秀干事等

校级:

加5分/次

院级:

加2分/次

五四红旗团支部、“十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等

国家级:

加20分/次

省部级:

加9-12分/次

校级:

加4-8分/次

院级:

加1-3分/次

加分办法如下:

核心成员权重:

0.6-0.8

一般成员权重:

0.4-0.6

不分先后权重:

均为0.5

3

寝室内务

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者

寝室长:

加4分

寝室成员:

加2分/人

同类评比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被评为学院文明寝室者

寝室长:

加2分

寝室成员:

加1分/人

在校、院寝室内务检查中不合格者

当日值日生:

减1分

其他成员:

减0.5分/人

在校、院寝室内务检查中拒绝开门者

当日值日生:

减2分

其他成员:

减1分/人

违反学院寝室电脑管理条例使用电脑者

违反者:

减2分/次

违规使用电器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违规者:

减4分/次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及无故晚归者

未归者:

减3分/次

晚归者:

减1分/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租房者:

减4分/次

4

纪律表现

晨读与晨练无故缺勤者

晨读缺勤:

减0.5分/次

晨炼缺勤:

减0.5分/次

晨读、晨练中迟到早退

2次以缺勤1次计

上课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

无故旷课:

减2分/次

无故迟到、早退:

减1分/次

5

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的表现

每学年每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

每次参加0.5分/次

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

不参加者:

减2分/次

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者

一学年参加志愿服务达3次,并满10个小时,加2分,如其中一项为达标不加分;在此基础上超出10小时的,按每8小时记一次,每次奖励1分;累计奖励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志愿者服务活动须有单位或部门证明。

青大队成员只加校外组织的活动

6

遵纪守法表现

在校内(寝室)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

饲养者:

减3分/次

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参与者:

减4分/次

因发生《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手册》规定的事由而受到通报批评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受通报批评者:

减5分/次

受警告者:

减10分/次

受严重警告者:

减15分/次

受记过者:

减20分/次

受留校察看者:

减30分/次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能力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

指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专利项目、课题论文、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

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在专业(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等;

(三)社会工作(实践):

担任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奖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

学生在合法媒体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的。

第十四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工作(实践)*15%+文体特长及其它*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五条 加分标准

序号

内容

加(减)分

备注

1

研究创新方面

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

奖项及加分标准

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浙师教字〔2009〕47号)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横向降级

国家级

30分

24分

20分

10分

5分

省部级

20分

16分

10分

4分

2分

校级

10分

8分

5分

2分

1分

院级

5分

3分

2分

1分

0.5分

专利项目

类别

加分标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30分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20分

获国家授权的外形设计专利

20分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分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10分

课题

论文

课题

结题

级别

加分标准

国家级

30分

省部级

20分

校级

10分

院级

5分

获得优秀课题的在结题的基础上上浮20%,负责人按总分的60%加分,总分的40%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成员实际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学术

论文

刊物

加分标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30分

其它SCI、EI、ISTP、专著

一级刊物24分

二级刊物20分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

6—10分

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

字以上

1万

字以上

1万

字以下

独著

30分

20分

24分

16分

8分

6分

合著

24分

16分

20分

10分

6分

4分

主编

24分

16分

20分

10分

6分

4分

参编

16分

10分

12分

6分

4分

2分

2

专业(职业)技能(不完整)

英语等级考试

本科学生在一年级通过省三级者,加3分;

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4分,优秀加6分;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6分。

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三、四、六级只记最高项。

计算机等级考试

获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及以上者,通过学期加8分;优秀加10分;

通过计算机初级程序员考试者,加8分;

通过计算机程序员考试者,加12分;

通过计算机高级程序员考试者,加20分。

如果当学年通过两个等级,第一个记满分,第二个则按50%记。

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考试

取得美术类或设计类相关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定,

每项加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举办展览

在学院展厅举办个人(1-2人)画展者加15分;

在学院展厅举办多人(3-5人)画展每人加6分;

在学院展厅举办班级画展,参加者加2分;

当年习作作品经任课老师指定留校的加2分。

修读第二学位

修读第二学位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奖励1分。

专业(职业)技能比赛

除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以外的专业(职业)技能比赛,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

3

社会工作(实践)

社会工作

工作岗位

加分标准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

考核等级优秀者按加分标准的150%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

出现夜不归宿、擅自大功率等直接考核为不合格,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校院的学生会正副主席;

院团委副书记;

社团联正副主席;

8

校院的学生会各部门正副部长;

社团联各部门正副部长;

学生党支部的支委;

新生学长;

职能部门组建的其它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部长;

各班班长、团支书;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6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

寝室长。

4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2

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获得各类个人和集体荣誉的,或撰写的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获奖的

级别

加分标准

国家级

30分

省部级

20分

校级

10分

院级

5分

自主创业

凡相关工商部门认可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加20分

4

文体特长及其它

文艺及新闻作品

学生在报刊(应具有CN和ISSN刊号或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或校网首页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或宣传学校的相关新闻的

级别

加分标准

国家级

30分

省部级

20分

校级

10分

院级

5分

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发表的新闻作品加分减半。

校级

5分

院级

1分

文体比赛

非专业学生参加《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中所列举的文体比赛(非专业组别)获奖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加分标准横向降级。

文艺活动

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中获奖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加分标准横向降级。

体育竞赛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

级别及名次

加分标准

校级

第一名

8分

第二、第三名

6分

第四、第五、第六名

4分

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

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

破记录者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奖励10分、15分、20分

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5

其它规定

(1)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含)以内。

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

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2)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3)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4)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加分,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加分。

(5)按照优秀奖、入围奖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优秀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加分,入围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优胜奖进行加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5.审定、上报评价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核和确认班级同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材料;审议、公告和上报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

3.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4.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团支书)负责做好班级日常记实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4方面内容,认真写出1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供加分的原始依据。

(二)班级审议和评分。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每位学生本学年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成绩,排出全班名次。

(三)公告。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经审查核准后,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含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能力评价4个单项的分数及基本评价、发展评价的分数和相关的班级排名)向班级全体同学进行公告,听取广大同学意见。

公告可用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方式。

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可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班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

经复查,确有错漏者,经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将评价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告。

(四)评优评奖。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并报学院。

(五)审批与备案。

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师学字〔200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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