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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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
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申报的程序:
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年度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2)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3)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4)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5)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6)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
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
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1)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2)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竣工报告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3)项目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原理、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5)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6)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
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
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
按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3)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3、熟悉评估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
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6、技术评价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等),应用证明或测试报告,效益证明等;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
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