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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亮点

社会保险法新亮点

亮点一: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案例回放】高级工程师蒋乃群自1962年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南京汽车厂工作,1989年以“停薪留职”方式离开南汽,成了淘金深圳的新移民。

几经辗转,他于1995年应聘到深圳一家民营企业,直到2002年4月7日正式退休。

接下来的事出乎蒋乃群意料,深圳和南京两地社保局都拒绝向他支付养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

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而蒋乃群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是: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蒋乃群应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因为蒋乃群辞职多年,南京已没有他的社保账号,而且已过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蒋乃群无法理解:

“我在国企干了30年,一直缴纳社保金;又在民企按规定缴纳7年社保。

一辈子缴社保金,合起来总共缴了37年,怎么临退休了倒没有退休金”

蒋乃群走上7年上访和诉讼之路,打官司都以败诉告终。

2022年1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派人找到蒋乃群,作为特事特办,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蒋乃群可每月从南京社保局领取1500元养老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新法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38号)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2年5月30日,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上海社保部门的《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因此,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

现实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

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22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真正覆盖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2022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均可自由转移养老金账户。

《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如出现类似蒋乃群的案例,则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南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他也可选择在深圳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在深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为即使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也并不代表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赋予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至于《社会保险法》提及的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待遇,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亮点二:

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回放】张祥是北京某建筑工地的吊车工。

2006年10月的一天,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吊车上的钢筋捆撞倒张祥,造成他踝骨骨折。

“当时老板把我送医院后只是草草处理一下。

没过多久我感觉伤处越来越厉害,最后右脚疼得连路都走不了。

这时再去找老板,老板已不愿掏钱治病了。

听说因为老板没给我上工伤保险,按规定钱全得由他出,他想把这个钱赖掉。

”直到2007年3月,张祥听人说北京有个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地方,找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没想到这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

考虑到手术费太高,张祥忍着病痛,想等拿到赔偿后再做手术。

没想到由于拖得太久,又引发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伤情越来越严重。

等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已是2007年7月,他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该月中旬,张祥去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支持张祥赔偿7万多元的请求。

2007年11月,老板起诉到法院。

12月,一审判决老板付给张祥69000元。

老板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张祥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表面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

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往往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农民工身上。

《社会保险法》明确: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如果《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能早日施行,张祥这样的劳动者就不会因受工伤没钱治而落下终身残疾。

亮点三:

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案例回放】家住广州市的小梅自幼体弱多病,6岁时为增强体质,注射当时流行的进口丙种球蛋白,却染上乙肝病毒。

成年后,小梅在某私企工作仅两年,父亲因中风突然去世,她也因操劳过度而肝病发作,从此开始在家休养。

但她还得挑起家庭重担,努力做一份份的兼职来赚钱养家。

因患精神分裂症多年自闭在家的姐姐,曾患癌症又有严重慢性心脏衰竭、风烛残年的老母亲,一家母女苦命相依,靠着老母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和小梅微薄的兼职收入,艰难维持着每月六七千元药费及日常开销。

祸不单行。

姐姐近日突然离家,被民警送回时,全身发紫,被紧急送医。

医院随即通知小梅,发现她姐姐有多项并发症且危及性命,须立刻送入专门的监护病房救治。

短短9天的住院治疗,开销已达1万多元。

短期急救及后续的康复治疗等费用,着实难倒一家人。

【新法解读】小梅家庭应首先为小梅姐姐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小梅所在的广州市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小梅姐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

当然,小梅姐妹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根据《社

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但在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小梅姐妹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根据上海现行规定,参加居保按规定登记缴费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因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由医保支付50%,个人自负50%;

(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亮点四: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案例回放】2022年央视春晚的小品《公交协奏曲》里,农民工出身的王宝强身着蓝色民工服、头带安全帽、脚踩雨靴,一身建筑工人打扮,本色表演极具舞台效果。

当冯巩问他为什么不舍得从兜中取出一元钱买公交车票,他答:

“大哥,俺捂的不是钱,是命!

这是兄弟们捐的救命钱啊!

”“俺有个工友,他老婆生孩子,难产大出血,这钱交了押金,还欠1000多呢!

”【新法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作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小品中的工友老婆生孩子,即使她本人未就业,只要其配偶的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也能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戏中的王宝强和冯巩也不必为难了。

需注意,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而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亮点五:

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案例回放】“我已坐火车走了。

不要找我,对不起。

”放在屋里小桌上的这张纸条,是丈夫临走前留给妻子的,旁边还附有丈夫的存折和密码。

2022年10月11日,43岁的伍昭前得知自己患癌后,担忧高昂的治疗费用拖累家人,悄然离家。

伍昭前在穗打工多年,老乡和朋友也大多从事环卫工作,而且多数人未与清洁公司签劳动合同,除每月千元出头的工资,毫无其它保障。

万品清洁服务公司何经理承认,公司与伍昭前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工人购买了意外保险。

目前伍昭前已回家。

他表示:

“当时头脑一片空白,根本不想和任何人接触。

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家里人知道。

离家后,我也不知该往哪走,只想跑远点,就算死也别死在家里。

【法律解析】即使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清洁公司对伍昭前也有应尽的法律义务。

公司未为伍昭前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就应对其医疗费用支出承担责任。

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

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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