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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考核

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三条事故分类:

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人身事故等。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

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

⑴小事故

①一次轻伤1-2人:

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每次;

③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气及严重的跑油跑料,经及时处理未使事故扩大的

④由于操作处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放,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⑵一般事故

①一次轻伤3-5人:

②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以下:

③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或二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25%以上:

④一次事故跑损油料在50吨以上或操作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50吨以上者;

⑶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6-10人

②重伤1-2人:

③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下;

④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天以上,或2个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均在50%以上。

⑷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0人以上:

②重伤3-10人:

③死亡1-2人:

④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

⑸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②死亡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⑹未遂事故

①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事故;

②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损失,但如果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节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计部负责管理;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

设备事故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

第六条安全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安全部门。

第四节事故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大、小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公司安全部门。

微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及时向当班班长报告,班长应及时向车间主任报告。

第九条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车间主任,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队和公司专职消防队请求援助,接着向生产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及时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报告,及时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在向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的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快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部门、总工会;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报卫生部门。

第五节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小事故,由车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周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或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节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因忽视劳动纪律,消减劳动保护技术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工伤事故处理

一、工伤范围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失去劳动能力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处理

(1)、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放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修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休息。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对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

(5)、工作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奖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安全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实报销。

第七节事故统计

第二十六条事故统计范围

职工范围:

本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本公司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等。

事故范围

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负伤的伤亡事故。

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歇工工资等。

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二十八条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停工、停产损失价值。

⑴工作损失价值。

⑵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⑶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⑷其它损失费用

第十四章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性的辅助设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分开来,全体职工应本着节约精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第二条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拟定,并由安全设备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发放本由仓库保存,登记表由安全设备部保存。

第四条凡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第五条凡发给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换,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

第六条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

第七条凡调离公司的的职工,应在离公司前交清防护用品,否则仓库按使用期限折价,出具付款单交本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发给职工使用的,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

第九条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职工(公司消防队员、保卫人员),企业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第一十条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企业防护用品的具体发放标准申报。

第一十一条供应部门应按各部门的计划表,汇总数量,负责采购,保管和发放,及时供应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

第一十二条劳保仓库管理员应对库内防护用品妥善保管,防止霉变或失效。

第一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经费预算和资金提供,并经常检查监督防护用品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十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

1、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验和管理,并同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行政管理。

1、2、安保部协助生产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3、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管理。

第三条程序

1、本制度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如下工种;电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化验员、锅炉水处理人员、特种车司机、焊工及其它存在职业危害或关键岗位、关键技术工种人员。

2、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需按照相应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学习,内部培训由安保部负责,需持相关锅炉部件证件或由外部培训的由生产部负责联系对外培训业务并办理相关证件,使特种作业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3、培训要有必要的培训方案并总结,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1、证件由生产部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安保部做备份。

2、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进行管理,并对其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领导责任。

4、原则上持证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进行大的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至其它岗位时,需由主管副总批准,调岗后所持证件不再为其办理审验等手续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安保部生产部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其特种工作岗位。

6、特种人员考核要由安保部建立考核档案,并按相关固定保管。

7、职业产生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卫生室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

8、特种作业人员需精心操作,避免发生责任事故,发生事故后,按相关制度从重处罚。

a)9、罚则

违反本制度的相关条文,按管理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仓库区域内禁止一切火种,禁止携带火种和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其他行为,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牌,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条库内存放的物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乱放。

入库时按物品分类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的事故和损失。

第三条仓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

第四条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多种物品时,不能混杂存放,应分类整齐堆放,易碎容器和摆放不稳的物品不能放在高处,其堆放高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斜度。

a)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堆积垃圾和易燃物品,以免引起火灾。

b)仓库存放的材料、货架的位置要适当安置。

c)仓库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无人时门窗必须关好上好锁。

d)仓库内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其完整好用。

e)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库的安全实施及消防器材。

f)仓库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的,并定期检查,保证其完整无损。

第五条其他要求管理

1、气瓶仓库的温度不得超过35摄氏度,应设有通风装置。

2、气瓶仓库必须符合危险品仓库的一切要求,保管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3、气瓶应立放,不能立放者可以卧放,但必须放在专门的架子上,头部朝向一方,并旋紧安全帽。

4、储罐应有灌号及所储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5、制度具体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6、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7、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状况、物料温度、物料液位都有检测,防止物料超温、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10、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1、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修保养,确保完好。

12、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各类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保部负责生产区的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宣传,巡回检查及违法者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保卫部门生产区警卫人员负责进入生产区人员香烟、火种的保管及离开时返还工作。

第四条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配戴阻火器。

第五条严禁就地排放轻质油品、瓦斯、化学危险品。

第六条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均必须办理一、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安全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于明火地距离保持8米以上。

第八条高处作业动火,应悬挂阻燃布,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地安全设施,

第九条动火地点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安全、消防监护人员。

动火完毕,应待余火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易燃、易爆、易中毒、粉尘多的车间和岗位地照明必须采用安全防进灯。

禁止用铁器敲击设备、管线和容器。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械、设备和衣物。

第十二条生产工人及其管理人员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服、高跟鞋、露跟凉鞋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域内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地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公司内主要通道不得堆放物资,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有效,禁止随便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进入易中毒、多粉尘区域作业前,必须由安全部检测,并配职业安全员监护,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十八章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地管理与监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验收

1、凡本公司技术改造或大修后装置、设备安装完毕后,一律由生产部组织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根据安装说明书、设计图纸等进行验收。

2、凡本公司所上新装置地设备验收,生产部应积极参加工程筹建组组织的各项验收工作,同时并协调组织好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交施工方予以整改,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3、设备大修后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制定验收标准,并经生产部审核汇总,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

4、设备验收时,由生产部会同使用单位、维修等相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填入《设备验收记录》,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由设备维修单位或安装方予以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维护。

二、设备管理

1、车间主任对全车间的设备维护保养负领导责任。

组织训练、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设备。

2、车间主任要坚持经常对全车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认真总结操作和维修工人的维护保养经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

3、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4、操作人员通过岗位练兵和培训,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大“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经过考试合格,具备上岗证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三、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停产。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

坚持“五定”、“三级过滤”。

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约油耗。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做到轴见本色,设备见本色,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6、定期盘车。

四、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应,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岗位,不弄清楚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五、车间主任负责设备的维修验收并做好维修验收记录。

六、所有备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污、防冻、防腐蚀,对运转设备还应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章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我公司属石油化工企业,对所有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厂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厂内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4、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5、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安装防火冒。

6、禁止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和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7、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下移至危险源30米外进行。

8、禁止穿戴钉子的鞋进入危险场所;严禁生产区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9、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0、严禁到油罐区和有关岗位随便罐装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质。

第二十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提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司所有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公司员工配备的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及保健品所需经费;

3、对各装置配备的安全设施,如报警检测、防静电、防雷装置、应急救援器材、安全设施维护、保养等措施的投入;

4、对各类检查中查出隐患及重大隐患治理的整改所需的费用;

5、按照规定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6、各类安全检查所需费用;

7、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有及其他有关经费;,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必须为所有员工交纳)。

9、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所需的费用。

10、各装置严格按照“三同时”建设,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评价费用;

11、为控制资金专项专用,特设立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随意将该资金挪做它用,做到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专用资金的提取不低于公司年销售总额的0.3%。

12、每年对员工进行体检的所需费用。

二、以上所需经费,由安保部提出申请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进行监督,由总经理批准后投用。

三、如违反本制度,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章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责任制的考核,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本公司的安全工作搞好搞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考核制度采取层层考核的办法,即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部室、车间主任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车间、部室主任对本部室、车间的班组长进行考核;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员工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及频率

各级负责人对自己分管的被考核人员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的办法。

考核方法采用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办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1、各被考核部门的安全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安全责任书的签订率必须达到100%,少一个百分点将扣除绩效工资的10%。

2、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

本分管辖区内的安全设施要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正确使用。

安全设施包括:

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阀、非正常情况下的跑冒滴漏、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或上报情况、安全设施器材台帐的制定、保存、更新、车间级员工安全教育的落实和安全学习的出勤、考核等情况。

⑴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

如发现安全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一处不及时的,将扣除绩效工资的5%;对本部门不能维修的安全设施,已到了保养、维修期而未向公司安全设备部提出维修计划的,将扣除绩效工资的5%;对本车间、部室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做到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人次将扣除部室长月绩效工资的2%;

⑵非正常情况下的跑冒滴漏。

每发现一处非正常情况下的跑冒滴漏现象,每次将扣除本部门长月绩效工资的2%;

⑶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上报情况。

对车间级的安全隐患按照公司要求不能按时整改的扣除月绩效工资的3%每/处;整改不彻底的将扣除月绩效工资的5%/处;不整改又没有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的将扣除绩效工资的15%/处;对车间、部室不能整改的,不能按时上报的,将扣除月绩效工资的20%。

⑷安全设施器材台帐的制定、保存、更新情况。

各车间、部室要对本车间部室的安全设施器材建立台帐,不建立的将扣除本车间部到主管月绩效工资的5%,建立不齐全的将扣除月绩效工资的2%;各车间部室对本部门建立的安全设施台帐要妥善保存,定期更新。

对台帐保存不好,出现丢页、损坏的将扣除月绩资工资的2%;对本车间部室的安全设施器材出现变化而未及时更新台帐的将扣除月绩效工资的2%。

⑸车间级员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各车间部室对本部门的员工的安全教育要定时保质完成,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安全教育不进行的将扣除绩效工资的1%/人次;对安全教育培训率达不到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将扣除月绩效工资的1%。

⑹安全学习出勤、考核情况。

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必须达到出勤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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