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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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制成的针织品或钩编织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62.12的货品;

(二)税号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税号90.21)。

三、税号61.03及61.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相同的织物制成的两件套或三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其面料数为四片或四片以上;也可附带一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一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其款式也必须相同,尺寸大小还须相互般配,但可以用不同织物滚边(缝口上缝入长条织物)。

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而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则应是一条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一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一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税号61.07、61.08或61.09的物品除外):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两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税号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税号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

税号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五、税号61.09不包括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

六、对于税号61.11: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税号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物品,应归入税号61.11。

七、税号61.12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两件或三件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一件用一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一件背心;以及一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一条马裤或一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一件类似以上

(一)款所述的连身服和一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八、既可归入税号61.13,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服装,除税号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税号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税号61.13。

九、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

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税号。

十、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总注释

 

本章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女式服装(含童装)以及制成的针织或钩编衣着附件,还包括服装及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制成的部分品。

但不包括针织或钩编的乳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62.12)。

本章物品不因带有其他材料(例如,机织物、毛皮、羽毛、皮革、塑料或金属)的零件或附件而影响其归类。

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饰的范围,则应按有关章注释的规定(特别是第四十三章注释四及第六十七章注释二第

(二)款中有关带裘皮及羽毛制品的规定)归类,若无适当规定可循,则应按照归类总规则进行归类。

电热物品仍归入本章。

根据本章注释九,对于服装,凡门襟扣或搭上时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凡门襟扣或搭上时为右压左的,则应视为女式。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

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税号。

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其腰身以上可缝有口袋,有一衣领。

按照第十一类注释十三的规定,不同税号所列的服装即使成套零售包装,仍应分别归入各自相应的税号。

但在税目中具体列名的成套服装除外(例如,西服套装、睡衣裤及游泳服)。

必须注意,第十一类注释十三所称的“服装”,是指税号61.01至61.14的服装。

本章还适用于各税目所列物品的未制成品或不完整品,其中包括用于制造上述物品的已成形针织或钩编织物,即只要这些产品具备了相应物品的基本特征,就可与制成品归入同一税号。

但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钩编零件(税号62.12的物品除外)应归入税号61.17。

针织或钩编成形的服装和衣着附件以及它们的零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若干件相连成幅的,均视为制成的物品〔第十一类注释七

(二)及(六)款〕。

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39.26、40.15、42.03或68.12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二)经过某些加工(例如,缝边或形成领口)的针织物片或钩编织物片,准备用于制衣,但还未加工成服装或服装零件的(税号63.07)。

(三)税号63.09的旧衣着及其他旧物品。

(四)玩偶服装(税号95.02)。

 

子目注释:

税号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物品的归类

根据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的规定,用税号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的物品应归入本章各税号的子目中,这类物品应以构成其面料的纺织材料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

例如,一件男式夹有胎料的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面料为60%的棉及40%的聚酯混纺针织物,该衣服应归入子目号6101.20。

必须注意,即使面料本身归入税号59.03、59.06或59.07,有关服装也不应归入税号61.13。

 

61.01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棉制

3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穿着在其他衣服外面用以挡风御寒等的针织或钩编男式服装。

这些服装有:

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包括雨披)、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例如,中大衣、厚重长大衣、带头兜斗篷、粗呢大衣、有腰带的双排钮大衣、华达呢大衣、风雪大衣、有胎料背心)。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61.03的服装。

(二)用税号59.03、59.06或59.07的针织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税号61.13)。

 

61.02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棉制

3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税号61.01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物品。

 

61.03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西服套装:

1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12——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便服套装:

2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2——棉制

23——合成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上衣:

3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32——棉制

33——合成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4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42——棉制

43——合成纤维制

4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仅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及护胸背带工装裤。

一、运用本章注释三

(一)时必须注意:

(一)人体上半身穿着的“西服套装的外套或短上衣”前部全开襟,无扣或有扣(拉链除外),长度不超过大腿中部,不适于套在其他外套、上衣之上。

(二)构成西服套装的外套或短上衣的面料“片”(至少前后身各两片)必须纵向缝合。

所称“片”,不包括袖子、贴边或领子的布料。

(三)套装也可包括一件“西服背心”,该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其款式也必须相同,尺寸大小还须相互般配,但可以用不同织物滚边(在缝口上缝入长条织物)。

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衣服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或长裤与短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其他衣服应分别归类。

本章注释三

(一)所称“相同的织物”,是指同一幅的同样织物,该织物必须是:

──相同质地,即它必须是采用同样的夹纱结合工艺(同样的线圈规格)制得,织物所用纱线的结构及规格(例如,分特数)也必须相同;

──相同颜色(甚至连颜色的深浅和布局都得相同);它包括色织布和印花布;

──相同构成,即所用的纺织材料的比例(例如,按重量计羊毛含量为100%,合成纤维含量51%或含棉量49%)必须相同。

二、“男式便服套装”,是指几件料子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税号61.07、61.08或61.09所列物品除外):

──一件上半身穿着的衣服,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两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

──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下半身穿着的衣服,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或短裤(游泳裤除外)。

普通套装各件的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税号61.12的田径服及滑雪服〔参见本章注释三

(2)〕。

除此之外:

三、“上衣”应具有与本章注释三

(一)及以上第一款所述的西服外套及短上衣相同的特征,但其面料除袖子、贴边或领子外,可由三片或三片以上布料(其中两片为前襟)纵向缝合而成。

本税号不包税号61.01或61.02的带风帽防寒短上衣、防风衣、滑雪短上衣及类似服装。

四、“长裤”,是指两条裤腿一般长至或超过脚踝的服装;该服装一般穿至腰部。

带有背带的这类服装仍应视为具有长裤的基本特征。

五、“护胸背带工装裤”,是指以下图1至图5所示类型的服装及未过膝的类似服装。

 

六、“短裤”,是指未过膝的裤子。

本税号不包括:

(一)单独报验的西服背心(税号61.10)。

(二)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税号61.12)。

 

61.04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西服套装:

1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12——棉制

13——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便服套装:

2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2——棉制

23——合成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上衣:

3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32——棉制

33——合成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连衣裙:

4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42——棉制

43——合成纤维制

44——人造纤维制

49——其他纺织材料制

—裙子及裙裤:

5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2——棉制

53——合成纤维制

59——其他纺织材料制

—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6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2——棉制

63——合成纤维制

69——其他纺织材料制

 

税号61.03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物品。

然而,本税号所称“女式便服套装”,是指几件料子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税号61.07、61.08或61.09所列物品除外):

──一件上半身穿着的衣服,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两件套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

──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下半身穿着的衣服,例如,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服除外),不论是否有吊带或护胸的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的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税号61.12的田径服及滑雪服〔参见本章注释三

(二)〕。

本税号也不包括衬裙及长衬裙(税号61.08)。

 

61.05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10—棉制

2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衣(例如,活络领衬衣、礼服衬衣、运动衫及普通衬衣),但不包括税号61.07的长睡衣及税号61.09的汗衫、背心及其他内衣。

本税号不包括无袖的衣服,也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参见本章注释四)。

按照本章注释四不作为男衬衣归入本税号的服装一般归类如下:

──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应作为上衣归入税号61.03或作为开襟衫归入税号61.10。

──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应归入税号61.01或61.10。

──男式无袖服装,应归入税号61.09、61.10或61.14。

 

61.06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10—棉制

2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衣服,例如,罩衫、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

本税号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参见本章注释四)。

按照本章注释四不作为女式罩衫、衬衣或仿男式女衬衣归入本税号的服装一般归类如下:

──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应作为上衣归入税号61.04或作为开襟衫归入税号61.10。

──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应归入税号61.02或61.10。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税号61.09)。

(二)用税号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税号61.13)。

(三)税号61.14的工作罩衫及类似的防护服。

 

61.07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内裤及三角裤:

11——棉制

12——化学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长睡衣及睡衣裤:

21——棉制

22——化学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

91——棉制

92——化学纤维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两类不同的针织或钩编男式衣服,即内裤、三角裤及类似品,以及长睡衣、睡衣裤、浴衣(包括海滨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本税号不包括汗衫及其他背心(税号61.09)。

 

61.08针织或钩编的女式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长衬裙及衬裙:

11——化学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三角裤及短衬裤:

21——棉制

22——化学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睡衣及睡衣裤:

31——棉制

32——化学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

91——棉制

92——化学纤维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两类不同的针织或钩编女式衣服,即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及类似品,以及睡衣、睡衣裤、长睡衣、浴衣(包括海滨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本税号不包括背心及其他内衣(税号61.09)。

 

61.09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

10—棉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所称“T恤衫”,是指针织或钩编的内衣类轻质服装,用棉花或化学纤维织成的非起绒、割绒或毛圈组织织物制成,有单色或多色,不论是否带衣兜,有紧身长袖或短袖,无领、无扣、领口无门襟而且开口有高有低(圆形、方形、船形或V形领口)。

这类服装除花边以外,可以印制、针织或用其他方法加上广告、图画或文字进行装饰,其下摆通常缝边。

本税号也包括汗衫及其他背心。

必须注意,以上所列的本税号物品无男女式之分。

根据本章注释五,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税号61.05的男衬衣。

(二)税号61.06的女式罩衫及仿男式女衬衣。

 

61.10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棉制

3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上半身穿着但不论男女式的针织或钩编物品(卫生衫、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

本税号还包括不与税号61.03或61.04的男女式西服套装配套并一起报验的西服背心。

本税号不包括归入税号61.01或61.02的有胎料背心。

 

61.11针织或钩编的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棉制

30—合成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根椐本章注释六第

(一)款的规定,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身高不超过86厘米的幼儿穿着的衣物,也包括婴儿尿布。

本税号包括有:

游戏服、小丑服、背心连裤童装外衣、婴儿围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露指手套、紧身衣裤及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在鞋面上的婴儿连袜鞋。

必须注意,既可归入税号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物品,应归入税号61.11〔参见本章注释六

(二)〕。

本税号不包括针织或钩编的婴儿软帽(税号65.05)或在协调制度其他章中列名更为具体的婴儿衣着附件。

 

61.12针织或钩编的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

—运动服:

11——棉制

12——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20—滑雪服

—男式游泳服:

31——合成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女式游泳服:

41——合成纤维制

4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

一、运动服,为两件套的无衬里针织物(有时其内表面是起绒的)。

这类服装的整个外观及织物特征清楚表明是专门或主要在进行运动时穿着的。

两件套运动服为:

──一件到腰或稍为过腰的长袖上衣,袖口处以罗纹带或松紧带、拉链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一般也以类似方式或束带收紧,如果前身开襟或半开襟,则一般以拉链闭合。

这类服装可带或不带风帽、衣领及口袋。

──另一件是一条紧身或松身的裤子,不论是否开口袋,裤腰以松紧带、束带或其他方式收紧,腰围处因不开口,故没有钮扣或其他扣紧装置。

但裤脚一般长至脚踝,裤脚可以罗纹带或松紧带、拉链或其他方式收紧,带有或不带有脚带。

二、“滑雪服”,即从整个外观及织物质地来看,可确定为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单件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及衣领外,也可有口袋或脚带;或者

(二)“滑雪套装”,即由两件或三件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一件用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的服装,也可附带一件背心;以及

──一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或者一条马裤或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一件类似以上第

(一)款所述的连身服和一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料子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参见本章注释七)。

三、游泳服(针织或钩编的单件或两件套游泳衣及游泳裤,不论是否弹性)。

 

61.13用税号59.03、59.06或59.07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

 

本税号包括不论是男式或女式的所有用税号59.03、59.06或59.07所列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但税号61.11的婴儿服装除外。

本税号包括雨衣、油布雨衣、不带呼吸装置的潜水服及防辐射服。

必须注意,既可归入本税号,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服装,除税号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税号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本税号(参见本章注释八)。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用税号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制成的服装(一般归入税号61.01或61.02),参见本章总注释末的子目注释。

(二)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税号61.16)以及其他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税号61.17)。

 

61.14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棉制

30—化学纤维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在本税号以前本章各税号未具体列名的针织或钩编服装。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围裙、连身工作服、工作罩服及技工、工人或外科医生等穿着的其他防护性衣服。

二、教士或牧师的服装(例如,僧侣袍、黑色法衣、带风兜教士法衣、天主教士服、白色宽袖法衣)。

三、专职人员或学者穿着的袍服。

四、飞行员穿着的特种服装(例如,飞行员电热服)。

五、某些运动、舞蹈或体操所需穿着的特种衣着(例如,击剑服、骑师绸服、芭蕾舞裙、舞蹈练功紧身衣)。

 

61.15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

—连裤袜及紧身裤袜:

11——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制

12——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20—女式长统袜及中统袜,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其他:

91——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92——棉制

93——合成纤维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不论是男式或女式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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