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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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能够在三个层次上层开:
(1)较浅层次的一般业务合作。
银行将券商视同同意贷款的一般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
(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
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从头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紧密的分工合作关系:
A、银行转帐。
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置,投资者能够通过银行的委托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相互划转。
目前大部份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
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能够够开户生意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生意、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不必到券商处,能够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
券商的网点相对照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那么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能够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域,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踊跃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融合的集团化合作。
券商与银行彼此参股或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增进银证合作的计谋: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能够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效劳,知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欠债结构。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进展会阻碍商业银行的欠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发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因此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可否抓住机遇,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要紧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
证券交易所和散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需全数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治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若是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彼此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维持相对稳固,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取得大量的低本钱欠债,带来可观的收益。
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能够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效劳,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能够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效劳。
同时商业银行能够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需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和证券委托交易的效劳。
2.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召募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此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盈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代理。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进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显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能够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
因此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进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规定商业银行能够生意开放式基金,也能够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时间拆借以知足券商对短时间头寸的需求。
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时间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太短时间拆借知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
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治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时间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治理公司治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
这是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时期。
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治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和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时间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要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治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
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欠债比不到1:
10,相关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
27的总权益与总欠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
关于一些预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预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动工在即,可是通过证券市场召募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固清算业务、同券商成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效劳,风险较小,因此也情愿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
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能够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
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进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需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形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进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生意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
在券商的指导下,能够探讨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
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够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可是商业银行能够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依照项目的建设周期,分时期、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动资产证券化。
国际银行业进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欠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进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主动欠债,通过资产或欠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欠债表,改变资产欠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欠债比例治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末,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誉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类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愈来愈多,银行信贷资产也慢慢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路。
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慢慢启动,能够踊跃探讨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欠债结构。
(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进展到必然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份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时间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依照国外体会,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正确途径。
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切,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加,关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商业银行能够和证券公司合作,踊跃探讨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
(2)不良资产证券化。
券商能够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誉增级等前期预备工作,帮忙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欠债结构:
(1),发行一般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
(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组成;(3)发行短时间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按期存单,推动存款证券化。
如此通过主动欠债,主动经营资产欠债表,供求、资产欠债的数量与期限能够有效匹配,减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
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许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部份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固,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成立合作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一般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踊跃探讨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踊跃开拓面向期货商的代理和融资;以取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庞大的冲击: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进展到能够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
(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刻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代理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信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
同时,关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重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需踊跃进展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效劳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
因为一方面,具有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利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能够够实现。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能够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机会也大体成熟:
(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加率在30%以上;
(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取得证明,保险法的普遍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踊跃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代理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进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进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知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代理点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能够弥补那个不足。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份股分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成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
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
(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低级时期的代理关系,两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效劳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熟悉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托银行进展客户,致使了对相关业务的轻忽,比如长期就未把代理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
(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鼓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把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腕,擅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那么和治理方法、治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术等知识把握不够,无法依照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依照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要紧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若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要紧面向单位,加上代理费相对较高,因此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
而寿险那么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样只偏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此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增进银保合作的计谋:
1.银行能够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材、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和普遍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踊跃与保险公司合作,进展代理保险等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
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本钱。
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能够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进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进展的作用。
同时两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份贷款风险的有效手腕。
在以后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进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材、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蓄。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能够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代理保险业务时,要依照市场原那么确信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本钱核算方法和其他效劳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商业银行要成立起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鼓励机制,成立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方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成立行内和谐、各部门联动的代理保险业务组织治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彼此带动、彼此增进。
商业银行能够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材,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能够扩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进展重点;继续增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效劳,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效劳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誉联接型代理保险产品,比如能够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许诺商业银行代理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进展消费信贷效劳,又增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共赢”目标,也能够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誉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誉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誉卡支付保费;能够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效劳”的形式推出代理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能够探讨推出保险贷款。
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若是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依照贷款5级分类确以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
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较,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因此能更好地知足银行资产风险治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能够踊跃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显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
我国的财务公司要紧为企业集团效劳,欠债业务以同意按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生意、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
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
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和资本市场的迅速进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慢慢成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份银行业务。
可是,关于跨地域、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慢慢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治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体会的优势,能够与财务公司合作,成立一套周密科学的核算治理体系。
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进展成熟的进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需从简单的信贷效劳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进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能够依照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治理的前提下,量文体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
(1)集团账户的成立。
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别离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能够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利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能够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
(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
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和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平安、靠得住:
(3)商业银行能够协助大客户成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成立起标准的内操纵度,完全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治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育高素养的金融人材,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增强合作。
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和时召募到适合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乃至能够将财务治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
银行也能够踊跃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
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治理中的一部份通过签定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治理。
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
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治理财务资金,能够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本钱,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增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组成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的成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同意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形下获取稳固的收益,因其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
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进展的初期,因此放大倍数应该操纵在10倍之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誉体系的成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能够慢慢提高放大倍数。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依照分散风险的原那么,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应幸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肯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踊跃与信誉担保机构合作。
信誉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项选择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能够在合作中踊跃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能够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誉担保,即申请贷款信誉担保的企业能够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同意理承办贷款授权信誉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租赁公司是紧密结合工业、商贸和金融,激活社会物流与资金流的中介机构,其作为重要的设备投资方式,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据统计,1996年全世界租赁市场排前50名的国家其租赁业务总额达4281亿美元,其中美国1689亿美元,日本714美元,韩国163美元,发达国家的租赁渗透率普遍在15%以上,美国最高,达31%.而我国1996年租赁仅仅为亿美元。
目前我国通过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12家,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外合伙租赁公司40余家,由内贸局治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1000余家,可是我国租赁业的租赁渗秀还很低,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很多租赁公司“游手好闲”,而是从事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业务。
相较较于银行,金融租赁的优势是金融租赁偏重于中长期的设备投资,担保物一样为承租设备本身,不需额外的担保和抵押;与银行重视客户历史资产欠债情形不同,租赁偏重于以后现金流的预期;融资租赁不计入资产欠债表,能够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速设备更新速度。
同时,从市场进展趋势看,国际金融租赁已从传统的融资租赁进展到了以资本运营为主的现代租赁,我国租赁业也在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外汇租赁向以国产设备为主的人民币业务租赁进展。
为了有效操纵风险,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能够紧密合作,采取银行、租赁公司和企业各按必然比例出资的方式拓展租赁业务,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比如能够拓展具有融资、节税功能的杠杆租赁业务,其中出租人一样只提供全数设备金额的20%~40%,就可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100%的设备投产税收优惠,设备投资中的大部份资金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