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操作规程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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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
RHD-QB-K3829
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
XXXXXX
查核:
XXXXXX
时间:
XXXXXX
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
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顶拉公司的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
第2条 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计算。
2、抽放钻孔的联接、拆除以及的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抽放瓦斯流量检测工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抽放瓦斯系统的工作原理。
3、掌握抽放瓦斯系统中设备的操作等有关规定。
4、掌握抽放瓦斯系统管路及配件的安装、检查、维护、放水、管理要求。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突出的机理和规律。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6条 临时瓦斯的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7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8条 如需进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
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
第9条 抽放孔、高抽巷管路都应设置气门、放水器和观测瓦斯、负压、流量的装置。
第10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安设通往调度室的直能电话,并保证完好。
第11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安设瓦斯抽放泵站时,除了必须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外,还要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第12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带全所需工具、仪器,并保证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14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系统检查、观测→系统维护、管理钻孔的连接等→填写工作日志→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第15条 按照工作程序安排,进行巡回检查。
第16条 检查管道内瓦斯:
1、要使用100%的瓦检仪。
2、瓦检仪的气泵应选择合适,尽量采用高负压气泵;如使用仪器本身气泵不合适,必须用气样泵抽取管道内瓦斯进行测定。
3、用仪器气泵时,应连续挤压气泉(即一鼓起立即再捏扁),在挤压5~6次后,气泵一复原的瞬间,立即将仪器的进气口从管道内拔出。
4、检查时必须检查2次以上,发现差别较大时应查明原因,重新检查。
第17条 观测负压:
1、U形水柱计内必须是蒸馏水。
2、观察时,要将U形水柱计垂直放置,使两水柱凹面持平。
3、用U形水柱计测定抽放压力时,应按规定将水柱计的胶管与管道上的力接孔连接,并使其稳定1~2分种,全面质量管理读取压力值。
第18条 在测定负压时,如U形水柱计跳动不止,应检查管路积水情况,并采取放水措施。
第19条 定时观测观测点的流量计读数。
第20条 抽放瓦斯钻孔及分路观测点必须悬挂观测记录牌,并注明观测地点和孔号。
每次观测后,应将有关参数(如负压、静压差、瓦斯浓度、流量、观测时间及观测人姓名)填写在记录牌上,并保证牌板、记录和报表三对口。
第21条 定时观测管路系统中的放水器(自动、手动),手动放水时:
1、关闭隔离阀门,切断抽放负压。
2、打开放水阀门,放空水箱内的积水。
3、打开放水阀门,放空水箱内的积水。
4、正常抽放时,应关闭进气阀门,放水阀门,打开隔离阀门,使得管路内的水可以流入水箱。
第22条 使用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时,应经常检查瓦斯排放口稀释后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要及时停机进行处理。
第23条 必须经常清理和润滑抽放瓦斯管路的阀门,以确保阀门使用灵活。
第24条 对所负责地区的抽放系统及设施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漏气、断管、埋管、积水等问题时应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5条 需要更换管路、钻孔的连接时应按照管路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殊操作
第26条 当抽放管路中瓦斯浓度急剧变化时,应及时调节该钻孔或高抽巷的管路抽放负压。
当浓度低于25%、又不影响作业面中的瓦斯含量时,应关掉该孔(巷)的气门。
第27条 布置在回采工作面的抽放钻孔,必须在能抽上瓦斯前连接好。
本煤层抽放瓦斯钻孔,应在钻孔完后及时连接好,并把钻孔与抽放管路连能的气门打开。
第28条 连接钻孔前,要将顶板的浮矸清理掉,严禁冒险作业。
第29条 抽放钻孔或管路的拆除,必须经通风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0条 瓦斯钻孔或高抽巷瓦斯管拆除后,必须采取防止瓦斯外泄的措施。
第31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整主干管路的抽放负压。
第32条 抽放的瓦斯进行再利用时,还要检查系统中的防回火、防回气装置,确保其完善保靠。
八、收尾工作
第33条 检查、清理操作现场,带齐工具、仪器上井。
第34条 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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