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委托管理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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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委托管理试点方案

根据销售公司《进一步推进加油站经营管理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绥化石油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

绥化公司委托试点中和站、建设站、民政站三座加油站。

二、委托管理内容

加油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资金发票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及部分经营变动费用等。

三、委托管理方式、幅度和期限

受托方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人公司)。

受托管理为1座站。

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

四、办法和措施

(一)核定委托费用

即核定拟委托站的用工成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常经营性费用、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用工成本主要包括:

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受托方为防范用工过程中出现意外风险而投入的商业保险费用。

日常经营性费用:

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交通费、伙食补助。

管理费:

用于支付受托方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为:

年零售量2000吨以下为0.8万元/站;年零售量2000吨及以上,零售量每增加1000吨/站,管理费标准增加0.2万元/站。

相关税费:

指受托方因委托管理业务产生收入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与委托站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不纳入委托范围,由委托方承担。

(二)选择受托方

市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受托方,受托方兼任受托站站长,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方要具备和同意以下受托的基本条件:

1、受托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完备的加油站管理制度,并具备规范的经营资质。

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加油站技术服务或管理等当地工商部门许可从事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经营项目。

2、受托方法人代表(受托站站长)应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中国石化系统颁发的站长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具备两年及以上的加油站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3、同意继续使用拟委托站原有用工。

4、原则上受托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不得纳入委托管理选择范围(男,58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

5、选择的受托方股东(个人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委托方在岗职工;

(2)经委托方、受托方、员工本人三方协商一致,与企业已办理阶段性调动手续的委托方在岗职工;

(3)与劳务派遣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委托方的在岗劳务工;

(4)取消退休职工。

(三)分流安置员工

对纳入委托范围的在岗员工,按照以下办法妥善安置或分流:

1、将拟委托站员工集中分流到因自然流失、违规辞退等原因有用工需求的自营自管站,“腾空”一站委托一站。

受托方新招录用工,按照“新人新办法”,与受托方建立劳动关系。

2、符合相关条件,愿意作为受托方参与委托的正式职工,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按照同等优先原则纳入委托范围。

3、愿意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受托方的正式职工,公司依法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受托方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

4、愿意在受托方工作的正式职工,还可采取借聘的方式继续在委托站工作,其薪酬福利待遇可按照外派人员由公司负责发放,并与受托方协商费用扣减方式和数额;也可经委托双方、员工本人三方协商一致,实行阶段性调动。

委托方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由受托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委托方与员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阶段性调动期间,受托方对员工按自有员工进行管理。

阶段性调动期满,受托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委托方与员工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5、愿意在受托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妥善处理原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调整为受托方直接使用的劳动合同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部相关政策规定。

6、实施委托后,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在核心业务有用工需求并面向社会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时,符合应聘条件的已委托人员可参加竞聘,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录用。

(四)进一步规范委托

1、严格实行风险抵押。

要结合受托方诚信、受托站数量、日均零售量和销售款缴款频次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委托站日营业额的两倍确定风险抵押金额度。

具体额度由省公司财务处确定。

2、依法规范用工分配行为。

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员工管理等事项,与劳动者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受托方须依法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社保缴纳、劳动安全保障与职业卫生等规定。

对受托方的重大规章制度、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资料实行备案,不直接干预或办理受托方内部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缴纳、考核兑现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过程管理事项。

3、落实监管责任。

对委托站与自营自管站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要不断完善督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的监管措施,采取月度通报、季度讲评、年度考核等方式,及时向受托方反馈督查情况,促进受托方落实管理责任。

4、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和考核办法考核结算。

对受托方存在的违约违规、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情形,要求其立即整改问题和隐患,并予以相应处罚。

对履约考核不合格的受托方必须及时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因存在违法违纪、严重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时的全部责任及委托方损失。

五、组织领导

分公司成立“加油站委托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

冯建军

副组长:

任剑明

成员:

绥化公司各处室负责人和机关业务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零售经营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市公司各处室成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周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委托试点工作:

零售经营管理部:

负责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落实对受托方及时保质保量的向受托方配送油品。

完善修订委托管理合同。

核定销量、费用、管理指标;制定托管费用的考核结算办法并进行考核结算;建立健全托管费正常调整机制(管理水平、实际费用、内部分配情况、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对委托站的督查、抽查、暗访监管防控机制,月度通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

财务核算部:

配合零售经营管理部测算核定日常经营性变动费用指标和相关税费。

确定委托站风险抵押办法和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加油站委托管理后关于资金、税务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委托站的监管责任。

在吨油费用控制指标内合理分解,规范合理做好年度托管费的预算和控制工作。

安全数质量发展部:

建立健全加油站委托管理后关于设施设备管理、数质量、QHSE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负责委托站的大型维修改造、隐患治理。

综合管理部:

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交班子会审核和上报销售事业部批准;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实施工作的推进;核定委托站用工成本测算并提报零售经营管理部,配合建立健全托管费正常调整机制;对受托方的重大规章制度、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资料实行备案。

负责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制定稳定预案;负责负面舆情的监控、发现和及时处理。

根据委托管理的相关政策,在省公司指导下,选择受托站、选择受托方,具体组织实施委托管理。

绥化石油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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