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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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

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

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每班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环保,无棱角。

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图书架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必须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身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八条卫生保健室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九条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

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现代化多媒体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厨房设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按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的相关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

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

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要求配齐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园教职工与幼儿5比1:

5~1:

7。

园长:

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

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人,10个班以上的可设3人。

“两教一保”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炊事员:

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卫生保健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不足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

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

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5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第五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定点采购,严把卫生安全关,食堂严禁对外承包经营。

第三十一条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

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警卫室,做到“警务前移、执勤规范、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

第七章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

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幼儿教育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

科学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一日活动。

充分挖掘本地自然环境和社会资源,

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丰富自制游戏材料,办低成本、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

第三十八条注重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有序衔接。

注重幼儿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

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同学段教育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九条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

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四十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街道、社区的联系。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纳入中央及自治区保障计划的按照保障标准执行,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

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九章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幼儿园,偏远农村地区可参照此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于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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