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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制度

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制度

__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大客车驾驶员的监管强化接驳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根据国务院[20__]30号文件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营运大客车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及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公司监控室监控人员、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大客车驾驶员、班线负责人等均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设备安装与维护第三条 参加接驳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接入公司监控平台并按要求接入上级交通主管监控指挥平台。

第四条 在中途休息接驳点安装具有实时回传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公司监控监管平台实行由各线路负责人负责本线中途休息接驳点备勤驾驶员的日常监控管理公司监控室负责公司全部中途休息接驳点的备勤加驾驶员日常监控管理的双重监管机制。

第五条 由公司监控室统一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简称“IC”卡)驾驶员在发班前必须严格按要求使用自己的IC卡换班时将自身的IC卡换下。

不使用或混用IC卡者视为违规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使用第二次书面一般警告并责令立即使用同时按50元/次进行处罚第三次书面严重警告、责令立即使用并按100元/次进行处罚第四次黄牌警告、责令立即使用并按200元/次进行处罚第五次、六次黄牌警告、责令立即使用并按300元/次进行处罚第七、八次红牌警告、责令立即使用并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六条 车载终端安装维护工作是监控室技术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跟踪处理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含更新、更换安装)、使用、维护和跟踪终端无信号上传等工作。

第七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维修必须实行限时制度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监控员或驾驶员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1小时内)报告给技术员由技术员迅速(该车辆发班到达或离开__之前24小时以内)约定终端供应商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一般故障限时2小时内解决较复杂的故障限时3小时内解决3小时不能解决的故障由供应商直接更新或更换备用机确保车辆运行监控不受影响。

不及时报告故障、故意不安排或不及时安排时间维修、不配合技术人员维修甚至故意刁难、恐吓、谩骂、殴打维修人员致使车载终端不能及时修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当事驾驶员100-300元并承担因终端不能修复或不能及时修复导致上传数据缺失的责任。

第八条人为损坏、故意破坏车载终端及其联接设备或自行调校、改装、设定各项数据致使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300-500元并责令限时到指定场所整改修复拒不执行者加罚500元。

故意切断车载终端电源导致其不能工作每次罚款300元被通知、警告后还不联通电源者加罚3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

第九条 车载终端的使用方法由技术员负责告知在安装现场或通过电话、在安全学习会议上对驾驶员进行讲解安全部安全员按其管辖职责配合告知。

用于驾驶员身份识别的IC卡的使用原则上由IC卡发放者进行告知新增驾驶员在领取IC卡时由当班发放IC卡的监控员告知技术员、安全员有补充告知的责任。

第十条 监控员发现车载终端无信号上传的立即通报技术员跟进处理属车载终端技术故障的按时限要求迅速维修到位;属人为破坏导致的除按时限要求维修到位外另按第八条处罚。

第三章 计算机管理第十一条 监控室配置的计算机及网络须单独使用并符合监控平台的需求确保平台运作顺畅禁止非本公司监控员、技术员、安全管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监控专职计算机。

第十二条 监控室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严禁在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十三条 非本公司监控员、技术员对我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员现场全程监督。

计算机设备送往维修时须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计算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方法。

任何人不许带电插拔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第四章 日常监控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接驳运输大客车驾驶员的日常监控公司成立卫星定位监控室专职负责监控平台的日常监控、管理和维护、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及接驳点视频监控故障维护、报修等工作。

第十六条监控室设监控员岗位4个、技术员岗位1个归口公司安全部管理。

第十七条 监控员、技术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熟悉公司班车(线)运营的基本情况。

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与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工作时间内不得浏览其它无关网页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当(值)班监控员每天每人至少通过监控平台将公司所有在营运车辆轮流查询一遍并做好登记发现不在线、涉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故障等异常情况要督促其立即恢复上线或报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控室主管定期巡检记录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无效的须向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汇报。

负责监控平台上所有车辆信息接听监控电话对超速报警或不按规定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要第一时间打随车电话提醒、警告当班驾驶员经提醒、警告后无效的立即打电话通知该车负责人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如仍然不能消除隐患者要立即向安全部部长、分管安全的副总汇报。

第十八条 监控员主要负责对公司营运大客车及其驾驶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具体工作如下:

1、车辆行驶速度监控。

车载终端上传的GPS或记录仪数据超过100公里/小时及以上不足120公里/小时且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涉嫌超速并纳入统计;达到120公里/小时及以上不足130公里/小时的视为涉嫌严重超速(夜间达到100公里/小时及以上即为严重超速)并纳入统计;达到13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涉嫌十分严重超速并纳入统计。

2、疲劳(超时)驾驶监控。

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视为涉嫌严重违规且纳入统计。

3、接驳运输中途休息、签到监控。

除公司市际班线(车)及凌晨2-5时停车休息的班线外其余所有班线车辆驾驶员必须到指定的中途休息点换下原先驾驶的1名驾驶员进行休息换上1名在中途休息点休息备勤的驾驶员继续驾驶并在指定的签到簿上按要求填写班线名称、车号、时间和对驾驶员姓名并签名。

通过驾驶员IC卡信息及车载视频监控适时监控驾驶员的接驳情况凡未按要求进行接驳仍在凌晨2-5时运行的视为涉嫌违规且纳入统计。

4、车载终端在线情况监控。

通过轮流查询、每车查询监控车载终端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在线速度值是否真实有效(上传的GPS和记录仪速度值是否正常两者误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对视频出现遮挡移动长期不上线等车辆要严查合适找出原因对故意屏蔽视频信息遮挡或扭动视频设备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对不在线的车辆终端可通过轨迹回放查询不在线的时长分析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情况必要时由当班监控员转交技术员查询确属终端故障的由技术员立即安排该车辆在到达__发班站场的最近时间内接受该终端供应商技术人员的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非终端故障或监控平台(接收)故障的涉嫌人为破坏视为涉嫌违规且纳入统计并责令立即恢复运行。

第十九条 监控员要严格按照《__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安全监管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对一般违规驾驶员进行提醒、警告并及时反馈市交委监控平台;对严重违规驾驶员及时统计情况报送公司安全部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 技术员主要负责组织车辆车载终端及其监控平台的安装、调试、校核和维护、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存备查;负责与监控设备供应商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努力提高工作时效确保公司整个监控系统运行良好。

第五章 监控数据处理第二十一条监控员对于监控数据要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监控到的不按要求接驳换班要分清楚是故意行为还是路面行车环境所致(如堵车、事故等);对超速、超时、不在线等异常情况的数据要分清是人为因素还是行车设备、技术故障所致从而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接驳运输的班线人为没有实行接驳换班的驾驶员要给予警告并责令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通报其驾驶员、车辆负责人次日到公司安全部接受处理。

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超速、超时、不在线和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休息和换班等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提醒、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情节较严重的要上报至公司进行整改、处罚;对于设备、技术故障因素造成的各类异常数据要进一步分类处理因车载终端测速不准的和车载设备故障不在线的要迅速报送技术员尽快安排调校、检修;因驾驶员身份识别IC卡损坏或车载终端不读卡等原因导致上传超时(疲劳)驾驶信息的要通知技术员迅速查明原因确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立即安排报修涉嫌人为损坏的核实后报公司安全部处理、处罚同时立即修缮或更新到位。

第二十三条 假(不)接驳换班、超速、超时驾驶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经核实确因人为因素造成违规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假(不)接驳换班处理、处罚严格执行23时至次日凌晨2时内实行中途接驳换班的规定对于假接驳或不接驳的驾驶者、车辆负责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处罚:

1、对申请了接驳运输没有实行接驳运输但经监控员提醒车辆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的第一次给予当班驾驶员及车辆负责人警告处理。

第二次给予当班驾驶员停班1天对车辆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给予当班驾驶员停班3天上整改教育对车辆负责人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对申请了接驳运输的班线没有按要求实行接驳换班利用他人IC卡登陆驾驶对公司谎称接驳换班的第一次对当班驾驶员停班学习3天并罚款200元对车辆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次给予当班驾驶员停班教育1周并罚款500元对车辆停班2天并对车辆负责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可对当班驾驶员作解聘处理对车辆停班1周给以车辆负责人罚款5000至10000元。

(二)超速处理、处罚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超速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视为1次超速连续超速以1分钟为单位进行累计每1分钟为1次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时速超过100公里/时不足120公里/时的为一般超速时速达到120公里/时不足130公里/时(夜间时速超过100公里/时)的为严重超速时速达到130公里/时及以上的为十分严重超速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按车和驾驶员统计到车到人处理、处罚到人):

1、对于同一名驾驶员按年度进行统计前3宗(不计时长从开始到结束为1宗下同)超速(不含十分严重超速)免予处罚只作提醒处理;第4宗至6宗超速分别予以口头警告、书面一般警告、书面严重警告;从第7宗开始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超速每次处罚50元每宗予以黄牌警告1次;严重超速每次处罚100元每宗予以红牌警告1次。

2、时速达130公里及以上的违规驾驶员公司直接行文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

(三)超时处理、处罚严格执行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的规定对于超时驾驶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处罚:

1、单宗超时驾驶30分钟以内者处罚50元并书面严重警告从第二宗开始黄牌警告;2、单宗超时驾驶31~60分钟者处罚150元并黄牌警告;3、单宗超时驾驶61~90分钟者处罚300元并黄牌警告;4、单宗超时驾驶91分钟及以上者第一宗处罚500元且向红牌警告第二宗则由公司直接行文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

(四)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的处理、处罚。

视情节轻重第一次对当班驾驶员处罚300元~5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对当班驾驶员处罚800元并予以红牌警告;同一名驾驶员累计三次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的由公司直接行文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

上述监控统计数据以省交通运输厅监控平台每月发布的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参考市交委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报表等数据通过公司自有监控平台加以核实。

(五)不在线(包括部分时段不在线即上线率低)处理、处罚。

视情节轻重第一次对当班驾驶员处罚300元~5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对当班驾驶员处罚800元并予以红牌警告;同一名驾驶员累计三次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的由公司直接行文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根据省、市平台和公司平台监控到的数据综合分析后进行排序对每月超速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前10位排序(月度单车超速不足10次者不参与排序)排序第1-3名的分别对该车经营者处罚1000元、800元、500元排序第4-6名的分别对该车经营者处罚400元、300元、200元排序第7-10名的对该车经营者处罚100元次数较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由公司总经理掌握执行。

此类处罚与对驾驶员的处罚同时进行互不包含但可一并处理——汇总处罚对经营者由经营者核实违规情况后再处罚到驾驶员。

待监控体系、统计分析水平等条件成熟后由公司直接处罚到驾驶员。

对于车载终端不在线的排序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并列名次不占序位。

对其它违规行为暂不进行排序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黄牌警告达3次者(第3次含各种违规的黄牌警告)改发红牌警告单个对象红牌警告(含各种违规的红牌警告)只能2次出现第3次应发红牌警告的情况则由公司直接行文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下同)。

第二十五条 每月组织一次上月违规驾驶员、经营者的集中停班整改(没有整改对象出现的除外)整改对象为:

被黄、红牌警告者排序前10位的驾驶员排序前10位的车辆经营者和违规驾驶员其它违规违规严重需整改的对象等等。

第六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应急情况此处主要是车辆在路途出现故障、事故特别是死伤事故等需要采取信息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车辆在路途出现故障停止行驶且时间超过30分钟的当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监控室当班监控员应立即锁定故障发生时的数据并记录好车辆故障发生(停止行驶)时间、地点和当班驾驶员等情况跟踪车辆故障排除、恢复行驶时间及时向市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当车辆在路途出现损失严重或人员死伤事故的当班驾驶员应在报警、报公司事故处理专员后立即报公司监控室当事驾驶员无法报告的由同班驾驶员或乘务员报告当班监控员应立即锁定事故发生时的相关数据并进行核查包括事故发生前的车速、事故地点、当事驾驶员连续开车时段和24小时内累计开车时长、事故前有无违规提醒、警告记录等等并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打印记录保存备查同时将上述事故数据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报告立即报事故处理专员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做好报告记录。

一般事故的信息应急处理按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其它应急情况出现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总的原则是立即锁定和核查数据迅速报告并作好记录。

第七章 监控数据统计第二十九条 监控员要严格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有关统计内容按既定的流程及时回复交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发送的指令保存好相关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条 监控员对人为假(不)接驳、超速、超时驾驶等违规行为和不在线、数据失真等异常情况要及时(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技术员由安全部部长等人与技术员进行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整改、维修等)。

对于违规较严重的情况和长期离线、不在线等情况要在12小时内形成报表报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处理。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一条 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经营部、技术部等部门及其人员要全力配合监控室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部要加强对监控工作的领导、指导充分利用监控平台系统了解驾驶员、车辆的运行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整改和处理、处罚对违规驾驶员的处理、处罚由安全部负责。

安全部及其安全员要及时向监控室提供车辆中途休息点设置情况通报事故停班、故障停班等情况协助处理好IC卡发放、督促纠正驾驶员违规行为、指导车载终端及其IC卡使用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报送驾驶员名册至监控室(电子文档)及时通报驾驶员异动情况相互配合处理好辞职、离职驾驶员IC卡回收等工作。

经营部及其人员负责向监控室提供车辆线路核定、车辆报停、新增班线等车辆营运及其变动情况。

技术部及其人员负责向监控室提供车辆新增、车辆报废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承担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需要承担责任的大小予以口头批评警告、书面警告、扣发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因渎职、失职导致与较大事故的发生形成关联关系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交由事故倒查部门、司法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公司获得接驳运输试点单位资格之日起试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修改的地方时请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安全部反馈。

本规定由公司公司办公室、安全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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