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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

一个是软件着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

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

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

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正确运用免税优惠

问:

某高新技术公司在2012年获得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2013年起开始盈利。

公司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俗称“两免三减半”。

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可享受15%的税收优惠,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究竟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最佳?

  答:

从获利年度起,首先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的,可选择从2013年获利年度起,2013-2014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减免税率。

  与此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l5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或选择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也就是说,该企业获利后的2015-2017年三年,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不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l5%的减免税率。

享受完“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的以后年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l5%的税率优惠。

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公司在享受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后,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优惠。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后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

有很多企业,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由于对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来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优势,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水平。

由此在放弃税收优惠的同时增加了涉税风险,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等等。

为此,笔者从以下8个热点问题,就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予以分析:

  第一.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

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

即从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否一致?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两个概念,企业尤其注意其一致性。

  如:

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3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5日。

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因此,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的。

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职工总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其中一项条件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

那么,这里的职工总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职工总数。

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第四.技术转让收入与技术开发收入有没有却别?

是否都有限额内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年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技术转让收入,其有别于技术开发收入,二者性质不同。

  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分为几类性质: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到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模板合同进行认定。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务人员除根据技术认定证明认定交易合同是否技术转让外,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认定。

  第五.一个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两种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第六.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税率优惠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备案。

  第七.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怎样备案管理?

  针对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如备案管理、备案的期限、所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管理程序等,均由不同的要求,可跟具体税务机关结合。

  但所提供的资料,大概有以下: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等。

相应的备案期间,基本上行在享受优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完成(次年)。

  第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依据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因此,如果企业复审能够通过,则在复审期间可以享受优惠,如果未通过,则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仅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一定数额内的无息和贴息贷款等政府支持,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四类:

  1.企业所得税之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降为15;2.企业所得税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之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一、科目体系设置(三种方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研发费用需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

企业在会计科目设置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设计会计科目体系。

  1、设置“研发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一般企业,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

此种情况下,仅用于研发规模较小的企业。

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力度是很大的。

况且在此情况下受制于管理费用不能过大,否则会与集团财务预算冲突或者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很多企业通常都不太便于把所有研发费用全部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之下。

  这就要求企业把“研发支出”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

这样整个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

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期结平,结转到管理费用下二级科目;需要资本化的项目,在此科目内留存。

如此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就已经把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了,实属一劳永逸之策。

  2、完善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口径也明显不一。

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把“研发支出”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从专业的角度看也能理解。

那么企业就应该在“研发支出”辅助账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规范”、“清晰”,具体情况因企业而异。

  3、建立“研发支出”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的方式有的企业靠以上任何一个单一的方法往往无法实现“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那就结合以上两种方法,当然研发费用数据不能重复或者有矛盾。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就要重点关注一下,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的研发费用数额,否则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几率很大。

特别是已经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再次调整研发费用的余地更有限。

  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比如:

产值、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项目,本次对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也应顾及到原已申报数据。

  2、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要素统筹考虑

  高新企业复审各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的调整一个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这种调整才更有效率、科学,也更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特点。

  3、跨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

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人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申报环节和具体要求等不够了解,再加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一些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笔者就申请享受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第一,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该意见列举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宽泛。

而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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